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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职官、科举、法制(2)

科举制度建立在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这是一种通过逐级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这种制度刚刚诞生时,还是有一定生命力的,比起以前的选拔人才制度来,还是进步的。在此以前,选拔人才不经过考试,靠推荐,叫做“九品中正制”。三国时代,曹操比较重视人才,他提倡“唯才是举”,选拔和任用了一批确有真才实学的文臣武将。他的儿子曹丕在延康元年(220年)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让各郡推选有声望的人出任“中正”,将当地的士人,根据才能分别评为九等(九品),政府按等选用,这叫作“九品官人法”。这个时期,还能做到曹操用人一贯主张的“不计门第”的原则。到了曹芳时,司马懿当政,在各州设大中正,任用世族豪门的人,选取人才把“家世”放在重要位置。从此,九品中正制就变成了世族地主操纵政权的工具。“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推荐者都是豪门贵族,中小地主很难被推荐,更不说平民百姓了。推荐制失败了,因为推荐的是门第而不是贤才。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隋炀帝时开设进士科,通过考试分科选拔官吏,叫作分科取士,也称为科举制度。唐代除进士科外,还设置了秀才、明法、明书、明算等科,还有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唐代女皇帝武则天对科举制度做了发展。她亲自殿试并发明了密封考卷的办法,防止考官徇私舞弊。武则天还首创了武举制度,注意选拔军事人才。

在科举制度中,皇帝特诏举行的考试称为制科。常设的是进士科,这是选拔官吏的最重要的一科。

科举制度和八股文还不是一回事。唐代以诗文取士,因此诗风很盛。宋代用经义取士,所以理学盛行。明清则以八股文取士,即用《四书》、《五经》上的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必须写八段,起承转合必须写几句。文章的主题是为圣人立言,也就是给《四书》、《五经》做说明,而解释又必须依据宋代理学朱熹的《四书集注》等书。八股文就是如此的机械,诸多条条框框把读书人的头脑束缚得死死的。八股文考不出真才实学。在历史上许多有成就的人物在科举场上都是失意者,像著名小说《聊斋志异》的作者蒲松龄等。八股文进一步加剧了科举制度的衰落和灭亡。

清代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社会推行学校教育,科举制度被废除。

刑法的由来

刑法的“刑”字,在古代写作“荆”,即井旁加一立刀。其含义是,在奴隶社会里实行井田制,井田中间有口井,奴隶主为了防止奴隶来舀水,便派人拿着刀去守卫,谁抢水吃就把谁的头砍掉,这就叫用“刑”。而“法”字,“去”是去曲的意思;用三点水作偏旁,则引喻为执法要公正,像水一样不偏不倚。

中国的法自古以来是指刑律即刑法。从《尚书·吕刑》、晋国“铸刑鼎”到《大清律例》都是一样。刘邦的约法三章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也是刑律。

我国刑法源于夏朝,以后各代均有刑律。其中《唐律》是封建社会一部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

监狱的由来

中国的监狱产生于何时?是谁发明的?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议》载“皋陶造狱”。皋陶是4000多年前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关于他掌管刑法,发明建造监狱的传说,古籍记载很多,历来视他为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像拜神一样拜他。

“监狱”一开始并不叫监狱。夏朝时叫“宫”,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才开始叫“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有了监狱。宋朝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朝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明朝京、州、府、县都有监狱,称狱为监也自明律始。《明律·捕亡门》:“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笺释:“从门出者谓之脱监,逾垣出者谓之越狱。”清朝沿袭下来。监狱的职能,据《唐律疏议》记载,“狱声确也,以实囚情”,“以圜土聚教罢民”,“任之以事,而改教之”。即对犯罪的事实要进行核实,对犯人要教与改。

古代的五刑

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劓,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大辟,即斩首。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徒,剥夺犯罪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流,流放到艰苦的地方受罪。

千刀万剐说凌迟

凌迟,是中国古代处死有罪之人的一种极刑。它是将犯者的体肉一块块割掉,使其受尽痛苦慢慢死去,俗谓“千刀万剐”。

凌迟始于何时,从清末法学家薛允升《唐明律合编》看,“唐律。尔时并无凌迟之法,故律无文”。五代北宋开始,凌迟出现。陆游(宋人)记凌迟情状有:“肌肉已死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明史·刑法志》:“(绞斩)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它进一步规定了凌迟施用的范围,是用以处罚那些不敬不孝、忤逆背叛之人的。

《元史·刑法志》载:“诸子孙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诸子杀其父母虽瘐死狱中,犹肢解其尸以徇。”杀亲的罪犯即或已死于狱中,仍要施以凌迟之刑肢解其尸体以儆效尤。《明律》:“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清代的律文与明代同类,实际执行时不仅杀死本人,还要戮及全家,家屋、家庙全部拆毁,当地官员和学校教习也要受处分。

凌迟之数,《国史旧闻》记载颇详,“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头一日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凌迟三日”。明代的凌迟刑中记录极高,对鞭打母亲的郑鄞割了三千六百刀;对谋反的宦官刘瑾割剐了四千七百刀,割了三日才死去。清代的凌迟又分作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等。

凌迟之刑被废除,是在20世纪初的事了。当时在内外矛盾冲击之下,清廷统治下的半封建秩序已无法维持,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凌迟以及枭首戮尸等法被“永远删除,俱改斩迭”。凌迟的血腥终于不闻。

十恶不赦的由来

“十恶不赦”,现在用来比喻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十恶”,原指10条大罪,始见于1300年前的北齐法律。隋、唐把这10条大罪的内容略事增删,正式定名“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

古代“十恶”罪的内容是:1.谋反,指企图推翻当时的王朝。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戮无辜。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10.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这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其内容有一部分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但由于“十恶”成为“不赦”之罪,影响深广,人们一接触到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称为“十恶不赦”。

株连九族

在我国君主专制社会里,是很讲究宗族关系的。一人升官,九族皆荣;一人犯罪,九族株连的历史事件比比皆是。

诛九族应来自于秦商鞅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九族”是指亲属,但所指,诸说不同。一说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仍孙(古时称从本身下数第八世孙为仍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