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一个例子:某商贸公司是一家外看合法经营、暗地搞坑蒙拐骗的“撞货公司”,在开业的半年之内,就已有两次工商部门登门调查“跳楼货”的记录,但由于无苦主投诉,终是不了了之。其刘姓个体户是苦主之一,他三个月前销了4万余元的货物给该公司,至今分文未得,被迫关了店铺,整日为催款奔走。他不想去投拆,也不想打官司,只想寻机抓住狐狸尾巴,实现债权。机会终于来了,这天他得到消息,该商贸公司又抓到一条大鱼:省外某无线电厂与之签了一个购销收录机的合同,货款总值13.5万元,预付定金0.5万,余款到货后1月内付清。现在对方已经发货在途中了。刘某断定这是一起新的“撞货”,遂找上门去要求对方立即偿付欠款4.05万元,否则声称让这笔“生意”泡汤。该公司经理情知刘某已是光杆一条,说到做到,就赶紧陪笑,说是这批货到手变卖后,一定先付你的。刘某不上这当,坚持要马上付清,不付清,哪怕少一份钱都不走。经理怕货主赶来撞见,只好气急败坏地付清了刘某的货款,打发了事。
关门捉贼就是要千方百计设个圈套,抓住别人的把柄,拿着别人的短处,如此方能困住对手,让债务人不得不马上还债。
这是一起典型的被人“拿短”而不得不付清债务的催款案例。就债务人而言,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能成为“短”的因素可能是债务的走私贩私、制黄贩黄、偷税漏税、坑蒙拐骗、聚众赌博、贪污盗窍、行贿受贿、谋财害命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致人损害、非法得利、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少斤扣两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个人隐私或其它一经揭露便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或事实。以债务人不可告人的“短”,用作债权人的催款武器,债务人护“短”就需以履行债务为代价,债权人的行为性质是“胁迫”,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不应该提倡的。若因此而形成债权人知情不报,或作伪证,债权人还须承担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关门捉贼的催款方法在于如何抓住债务人弱点,有弱点就可人为地引其犯错误,即使没错也可栽赃陷害,只要债务人犯错误,我就有可乘之机进行要挟,敌退我进,债务人拖欠我方债务,致我方经济发展无力继续拓展,我方不必留情面,只需乘胜追击,追回全部债务。
方法13:兵贵神速——催款要果断出击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在催款中,有利时机到来之时,千万不能犹豫不决,而要果断出击,错过时机后,悔之晚矣也无济于事。
某建筑工程队因工程需要建筑材料,便委托个体运输户吴某代为购买后一并拉回,并预先支付了4.2万元货款。但是到了约定日期后,吴某既不交货又不还钱,索性避而不见。无可奈何的施工队找到律师帮忙。经过仔细地调查了解,律师得知吴某已将施工队的4.2万材料费用于充抵了外欠的一部分债务,并发现吴某的经营活动严重亏损,外欠债务很多,目前正在联系卖掉自己的汽车一事。于是建议施工队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于施工队动作迅速,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吴某卖掉汽车,优先偿还了施工队的4.2万元材料款。
消息传出,另外几家债权人纷纷赶来,主张权利,但为时晚矣。此时的吴某已经资不抵债。由于慢了半拍,几家债权人只得空手而返。
“兵贵神速”的方法之妙在于以快催款,以快取胜。
“兵贵神速”催款的方法的关键在于,掌握时机,抓住不放,以快取胜,迅速收回全部欠款的例子很多。
上面案例中的律师可以说做到了兵贵神速、以快取胜。接案后行动快,及时调查,发现了问题。针对吴某经营状况不佳,外欠债务数量大的情况,及时决策,不失时机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请求,捷足先登,追回欠款,使施工队避免了损失。
兵贵神速的催款方法其精要在于一个“快”宇,以快取胜,以快催款,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对于欠款方债务的债务人来说,这一方法更具实用性和必然性。
方法14:攻心为上,使债务人心乱神迷
在战争中,最好的办法是展开攻心战,使敌心乱神迷或心服口服,从而达到兵不血刃,不战而胜的目的;高超的战争指导者,善于与敌斗智斗谋,以谋略胜敌,而不是靠蛮勇和强力去制服对手。在催款活动中,灵活运用攻心的策略,也是出奇致胜的一大法宝。
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租用了市内一家饭店的一个楼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2003年4月,公司突然接到饭店的一纸通知:6月份租约到期后,新的租期开始时,房租将提高一倍。否则到期收回房屋,请贵公司早作准备。从口气上看,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公司陈经理不禁暗暗吃惊。如果公司迁往其它地方办公,必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房地产市场本身不很景气,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多支付一倍的房租费用,公司也承受不了的。为此,陈经理第二天找到饭店的唐经理协商。唐果然表示无商量余地,“你们要么搬走,要么接受提租。”理由是房租普遍上扬,饭店客房价格也提高了30%,而且常常客满,供不应求。如果将这一楼层改作客房,饭店将增加一倍的收入。陈经理没有反驳对方,而是笑着说:“我们都是经理,我理解你的立场。争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我们的职责嘛。不过,收回房屋对你们饭店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们可以一起算一下这笔帐。”说着他随手取过一张纸,从中划一条线标出“利”、“弊”两栏。在利的栏内写上:改办公房为客房,每年增加毛收入4.8万元。在弊的栏内写上:
①房屋改装至少花费2万元;
②改装时间损失1个月;
③增加6名服务员;
④投资客房设施至少2万元;
⑤减少房地产公司每年免费为饭店所做的广告,就按房地产公司全年广告费的10%计算,每年3万元;⑥水、电增支等。然后,陈经理把这张表交给唐,请他好好考虑。几天之后,公司接到饭店方通知,新租约期(后两年),房租只增加10%。
“攻心为上”催款方法的精要之处在于攻心,使债务人心乱神迷或心服口服地归还欠债。
攻心为上催款方法具体实施时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摸准债务人心理
上面例子中的情况便是运用“攻心为上”催款法,使债务人心服口服取得的成果。
对方只提租10%,完全是自觉自愿的行动,陈经理丝毫没有提出自己的要求,只是站在对方立场,帮他算了一笔账而已。试想,若陈经理据理力争或反复讨价,各人打各人的“小九九”,会有这个结果吗?
拖债、逃债的债务人必定有着一定的心理活动,有时甚至还举得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利益驱动是主要的原因。若催款人能借助某种方式,让债务人真正认识到逃债得不偿失,或者“鸡飞蛋打”、“偷鸡不着倒蚀一把米”,试想,对方还会逃债或有支付能力而赖着不还吗?当然,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除了表达方式要恰如其分、恰到好处,也还有赖于催款人坚定不移的催款决心和有力的后续手段配合。
二、利用债务人心理误区
在生活中,许多人往往囿于已形成的观念,产生某些心理误区,我方就可利用这种误区,运用心理战,长驱直入,施计用谋,或利而诱之,或怒而挠之,或卑而骄之,使其心惑神乱,不知所措,我方则乘其混乱和犯错误之机,得到所得欠款。
催款人采用软磨硬泡的“战略”,对债务人实施“纠缠”,使其心惑神乱不知所措,以讨还债权的办法。
三、抓住债务人要害
在催款活动中,要善于抓住对手利益所在的要害,攻其心,夺其气,惑其神,乱其阵,以心战方法动摇债务人的意志,使债务人不战自乱,不战自降,无可奈何归还欠款。
综观攻心为上之催款方法,在于抓住和利用债务人心理上的误区所造成的有利时机,首先从心理上战胜对方,攻其心,夺其气,惑其神,定能反客为主,逼敌乖乖就范。
方法15:李代桃僵,预先要留一手
李代桃僵是一个成语典故,出自《乐府诗集》的鸡鸣篇。“李代桃僵”催款方法的巧妙即在于用债务人的担保或抵押财产来解决债务,抵押清欠是债权人藉以催款的万全之策。
2003年6月,江北百货商场与星宇电器经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由星宇电器经销公司供给江北百货商场总价值为60000元的家用电器;江北百货商场提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同年4月10日,江北百货商场派车将货全部提走。4月24日,江北百货商场仅付货款22000元,对剩余货款,江北百货商场声称暂无力偿还。经协商,江北百货商场同意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辆212北京吉普车作为抵押物交付星宇电器经销公司,同时约定:江北百货商场应在1994年8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否则,星宇电器经销公司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偿债款。随后,星宇电器经销公司派司机将车开回。同年8月2日,江北百货商场仍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于是,星宇电器经销公司遂按约定和有关规定,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变卖。扣除了38000元的货款和实施抵押权所需的费用500元,星宇电器经销公司共受偿38500元。之后,星宇电器经销公司主动将剩余款1500元返还给江北百货商场。
李代桃僵催款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为了防止以后的损失,在借债时就应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抵押是最有效或最可靠的债的担保方式,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以上举例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可再从下面的案例中了解到抵押的作用。
从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抵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担保手段,在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包含李代桃僵催款法精要的用抵押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是债权人藉以催款清欠的万全之策。
实施此法的步骤如下:
1、设定抵押权
所谓抵押权,即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享有前述权利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债的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即为抵押人。
在实践中,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或情形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例如,为确保经济合同得到履行,合同当事人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写入经济合同的主文,以明确债权担保的方式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这是一种通行而又正式的设定抵押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发出“要约”,在后者同意后,双方订立抵押协议。例如,债务人请求延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虽原则上同意,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即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经债务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即达成抵押协;议;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则主动为之,这主要是债务人因急于实现某种经济目的或为打消债权人的顾虑而被迫如此。如前述案例中之情形。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这是一种便捷的方式。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订有一份《还款协议书》,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便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当债务人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交抵押物时,债权人即可将抵押实施的有关情况,直接记录在《还款协议书》中,并交由债务人过目,如无异议,再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设立抵押的情况栽于原债权文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没有订立或不愿意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也未在债权文书上证明抵押内容等。这种方式既显草率,也非正式,更易引起争议,一旦诉诸法院确认其效力时,双方当事人须负举证责任。
对以上四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但采用上述第4种方式时,债权人应妥善保存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有关证据,以备日后有案可稽。相较而言,抵押以合同或协议而设立较为稳妥,且易得到法律之认可。但抵押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当周详,以便行之有据和避免讼争。按通例,抵押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等;②抵押设立的原由。如标明本抵押是为担保某项债权而设立等;③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名称、范围和数额;④抵押合同的标的。其中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和名称等;⑤抵押物的占有方式。即标明该抵押物是交付抵押权人占有,还是归抵押人占有;⑥抵押的生效、中止和终结;⑦债务人(抵押人)应予履行其债务的最后期限;⑧因实施抵押或行使抵押权所需费用的分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