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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无“信”不立——从钱庄票号到商业银行 (5)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司一篇文章透露,直到2001年,中国的四家国有银行才首次实现不良贷款率净下降。在这之前的7年里,从1994年到2000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年均增长3.2个百分点,1995年四大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为21.4%,以后逐年增加,2000年末达到29.2%。2001年底,通过努力下降了3.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下降了907亿元,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降至25.4%。相比之下,美国花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仅为1.9%,汇丰银行为3.5%,东京三菱为8.8%。

在1999-2000的三年里,虽然剥离了1万多亿元不良贷款,但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按预期幅度降低,而是一边剥离一边增加。1998年,不良贷款实际上升了4900多亿元,1999年上升了5800亿元,2000年上升了3700亿元。三年间不良贷款增加了1.44万亿元,远远高于剥离掉的1万亿元。

很多经济学家都不避讳地指出,中国的银行业正在被不良贷款所拖累。那不良贷款指的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就是出现违约的贷款,也是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账面上提列坏账损失准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我们也可以根据一个计算公式来辨别哪些资产是属于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不良贷款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也看到了不良资产的危害性。不良贷款率高,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中国的银行近年来对贷款极其谨慎小心,就是因为不良贷款太多,影响了银行放款能力。另外,如果靠发行基础货币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话,就很容易会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之掉以轻心,不良贷款的大量发生甚至还会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如果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又可能会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破产,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而且,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高,说明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小。

由此可见,不良贷款的确是一种令人头疼的病,患上之后就要全力以赴地去治。那要如何治方能痊愈呢?

治疗不良贷款病不外乎有这么几种方法,首先是加强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今后每一笔贷款的质量,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其次是加大中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经营和竞争机制,第三是适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给一些能救活的企业输血,使之起死回生,最后一项措施是发行基础货币,冲淡不良贷款。第三和第四种办法都是增加货币供给,通过适度通胀抵消不良贷款,从而活跃中国经济,使经济增加活力。

金融并购:回归金融超市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金融业早已开始整合。许多金融机构展开了并购的手段,希望整合资源获取更多利润,同时也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1999年,全球并购活动创下了3317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有21起并购交易涉及的金额在100亿美元以上。主要以美资银行为主,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名列前三,涉资分别为12780亿美元、11310亿美元、10260亿美元。

为适应这股并购狂潮,同年11月12日,美国正式颁布以“建立准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联营、管理审慎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竞争”为立法宗旨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史蒂格尔法》中有关禁止混业经营的条款,在放弃分业走上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成为美国金融发展更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献,进一步推动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并购重组进程。

21世纪,金融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特大金融并购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虽然并购重组步子比1999年有所放慢,但却在继续上演一幕幕重组大戏。在美国,两家历史悠久、威名显赫的金融企业美国大通银行集团与J·P·摩根于2000年9月13日正式达成协议,以美国大通银行集团收购J·P·摩根组成新的联盟的方式进行重组。合并后,新公司定名为J·P·摩根大通银行,资产总值约为6600亿美元。在日本,自从经历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等金融机构倒闭,长期信用银行与日本债券银行破产面临国有化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之后,金融业再次掀起了一股合并重组的热潮,其中尤以第一劝业、富士和兴业三家银行的合并引人注目。2000年9月29日,这三家银行合并成立的“瑞穗控股公司”正式宣告成立。这一金融集团拥有高达130多万亿日元的总资产,重新谱写了全球十大银行的排名,成为全球第一大金融集团。金融并购极大的加剧了金融业的强强联合,打就了一批庞大的金融集团。

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许多公司梦想创办能提供金融一站式服务的“金融超市”。但在实践“金融超市”理念的若干公司中,却都以失败收场。进入21世纪,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强和深入,这一梦想似乎已经并不遥远。金融界试图通过并购的方式,重拾“金融超市”的梦想。

金融超市就是银行对它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整合,并通过与同业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等等的业务合作,向顾客提供的一种涵盖了多种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方式。

当国外的消费者进入多功能的“金融超市”后,就如同进入一个超级商场。从信用卡、外汇、汽车、房屋贷款到保险、债券甚至纳税等各种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在日本,很多银行都为消费者提供集银行、寿险、其他代理服务为一体的交叉业务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在美国,老百姓只要到商业银行就可以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股市行情、汇市行情在银行里也能见到,如果要进行交易,所有的结算在这里都可以一次性办妥。不但在某种程度它影响着个人传统的消费行为,而且也成为一家银行形象的标志。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非常好。据统计,在美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的总额比例达20%。在加拿大,银行普通贷款中的1/3是向个人提供的,并且全球有名的花旗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其金融超市已成为银行收入的主业务。

在发展金融超市的过程中,金融并购在发挥巨大的整合作用。由于银行产权结构的封闭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较少。1999年3月,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网点,走出了我国银行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资产重组的第一步。随着光大银行收购原投资银行所产生的规模效益逐步显现,将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走上兼并重组的道路,产生一批资本充足、资产雄厚、业务范围广的大型银行,金融超市在我国也悄然兴起。

分久必分: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距离

1929—1932年那一场世界性的灾难之后,美国国会于1933年对这次著名的金融灾难做出了反应。美国国会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美国1933年《银行法》。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立体制。这项内容由国会议员格拉斯和斯蒂格尔两人促成,故通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赞同者看来,正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合经营导致本世纪20年代末的银行恐慌,并加剧了经济危机。他们根据自己对大危机的观察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合并体制有损商业银行自身的安全、稳定和信誉,同时也造成存户的经济损失;因而,两者分立有助于保障银行的安全和存户利益;并且,鉴于银行的重要地位,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就保证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分立体制的支持者认为,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合并体制有若干弊端(或风险);这些弊端使分立体制成为必要。

然而,分立体制真的那么合理吗?自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诞生,围绕着它就存在激烈的争论。随着历史的实践,人们得出了与以往相反的结论。有些风险并非恰当,因为换个角度考察它们就不成为风险;有些风险的确存在,但并非证券业—因而并非合并体制—独有,所以不能用分立体制进行防范;分立体制的代价超过了它所能发挥的正面作用。另外两个很重要的理由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人们重新发现了作为市场运行自然结果的合并体制的优越性,而且发现合并体制的风险可以通过低成本的风险防范机制加以克服;一些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银行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模糊了传统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明确划分是分离体制得以存在的前提。

在反对者们的意见不断得到印证后,20世纪90年代,几乎每次美国国会上都有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求,1999年,正式取消此法的法案出台,允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收购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对方的领地。从此,推动了银行并购活动,加速了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并购。

从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必然分久必合。整合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因此,大萧条之后,美国虽然将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分离开来,但步其后尘的国家并不多。事实上,这种分离恰恰是过去美国与其他国家银行监管最主要的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处理银行业与证券业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关系各有不同的方式。但从金融业已相对发达的经济体来看,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管理有三种基本模式。

第一是德国、芬兰和瑞士的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没有任何分隔。在全能银行体系下,全能银行提供所有的银行、证券、不动产和保险服务。

第二种模式是英格兰式全能银行体系,存在于英国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与英国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及美国。英格兰式全能银行能够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与德国式全能银行有所差异:不同业务由法律认定的不同附属公司开展;银行通常不持有商业公司的股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不甚普遍。

第三种模式是日本等国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是有所分离的。美国与日本银行体系最大的差异在于,日本银行可以持有商业公司的大量股票,而美国银行不可以的。虽然日本《证券法》在第65章对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进行了分离,但商业银行却越来越多地被允许从事证券业务,与美国一样,日本的银行体系越来越趋近于英格兰式全能银行。

兵书有云,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句话也可用于经济活动中。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距离也是随经济发展的状况而忽近忽远的,在特定的时期里都应有一个相应合理的距离,而没有是分是合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