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族群与族群文化
7567300000011

第11章 族群与边界(3)

这些诱发跨族群界限人员流动的过程将影响不同族群间的人口平衡。他们是否有助于这个平衡中的稳定的人则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要想那样,他们必须在一个反馈类型中,对生态小环境中压力的变化非常敏感。一般看来并非如此。在损耗其他群体的前提下,非瑶族的同化似乎进一步加快了瑶族成长和扩展的速度,并且,虽然很小,仍可被看作促进正在发展的汉化过程的一个因素。借此,文化和族群多样性在广大地区已稳步减少。帕桑人被俾路支人同化的速度,毫无疑问受帕桑地区的人口压力影响,但与此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不平衡,俾路支部落借此向北迁移,虽然北部地区的人口压力更大。科希斯坦人的同化减轻了帕桑地区的人口压力,而又保持了地理边界的稳定。富尔人的游牧化补充了巴加拉人,他们又在其他地方定居。然而,这个速度与富尔人的土地压力无关。因为游牧化取决于财富的积累,它的速度可能随着富尔人人口压力的增大而降低。富尔人的例子也表明了这些过程中一些内在的稳定性,以及有限的变化如何能够产生严重的后果:随着过去十年中庄园的农业革新,新的投资机会将大大减少,或许在短时期内,甚至可能转向游牧化过程。因此,虽然诱使身份改变的过程对于理解族群相互依赖的大多数事例都是很重要的,但他们不必借助于人口稳定性。一般来说,人们可以争辩,无论何时族群关系是长期稳定的,尤其是在相互依赖封闭的地方,人们可以找到一个适当的人口平衡,对包含在这种平衡中的不同因素的分析是分析该地区族群相互关系的重要部分。

十二、文化边界的维持

在前面讨论族群边界维持和个人相互转化时,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尚未论及。我们已经看到过各种这样的例子:由于在他们以前的地位中和正在同化的群体之间的特定的经济及政治环境中,个人和小群体可能会改变他们的定居地点、谋生方式、政治忠诚及其方式或家庭成员资格。这样仍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这些变化导致族群认同的各类变化,使分化的族群免受人事互变的影响(不是在数目上)。在领养和吸收未成年人的事例中以及在像瑶族中发生的,使单个人分离出来加入到尚未成立的家庭中去的一些事例中,这样的文化充分同化是可以理解的。这里,每一个新人变得完全沉浸在瑶族类型的亲属关系和期望中。在另一个例子中,为什么这种身份的完全变化得以发生还不是太清楚。人们不能辩解说,它是一个一般文化整合可归因于秩序的必然结果,因而,某一群体的政治实践或者对其在生计和经济上的生态适应方式的假设必须包括它的其他部分和形式的适应。实际上,帕桑事例(Ferdinand,1967)直接否定了这种争议,因为帕桑族群的界限横切了生态和政治单位。用自我认同作为族群认同的关键标准,对一小群帕桑人来说,就完全有可能去履行俾路支成员的政治义务或者学会科希斯坦人的农业耕作方法,但仍继续称自己为帕桑人。同样,人们可能期待富尔人的游牧化导致富尔人中出现一个游牧部落,谋生手段同巴加拉人相似,但在其他文化特征和族群标志上不同。

非常清楚,这就是在许多历史情境中所发生的一切。在那些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事例中,我们看到族群差异的有组织、有分歧的结果。为了探索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让我们看一下在上面讨论过的例子中已经提到的对身份改变的特定解释。

在帕桑边界地区,其割据的、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影响和安全感来自于一个人以前的行动,而不是来自他从这些行动中取得的荣誉,作为已接受的评价标准的判断。部落委员会是展现帕桑美德的主要场所,也是展示友好的舞台。但是科希斯坦地区的村民有这么一种生活标准,在那里,他所提供的友好几乎不能同邻近的帕桑人中被征服的奴隶所提供的相提并论,而俾路支首领的代理人在任何部落委员会中都没有说话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帕桑身份,宣布自己是按帕桑人的价值标准行事,就是谴责自己提前承认在比赛中失败。然而,通过取得科希斯坦人或俾路支人身份,一个人可以借助同样的行动在相关的量表上取得高分。这样,改变身份刺激因素就是改变环境所固有的。

不同的环境显然有利于不同的行为。因为族群认同是一套特定文化同价值标准相结合的,它遵循这样的原则:有这样一些环境,在其中,这种认同可以逐步成功地实现,也存在着使这种成功受阻碍的限制。我想提出,族群认同不会超越这些限制而保持下去,因为在人的比较行动有明显不足的地方,对基本价值标准的忠诚是无法维持的。相对成功方法中的两个因素是:一是别人的行动;二是自己的公开选择。我并不对生态适应感兴趣,生态弹性和对相关自然环境的适应,只在由于他们从纯粹生理生存角度设置了一个族群很少接近的限制。成问题的是,与之互动和比较的其他人如何设法成功地表演以及哪些可供选择的认同和标准对个人来说行之有效。

十三、族群认同和有形财产

这个争论并没有直接阐明富尔人中的边界维持因素。Haaland以富尔人的标准讨论游牧者生活的评价,发现了优点和缺点之间的非决定性平衡。为了搞清这个事例的可比性,我们需要更普遍地看待所有正在讨论的、影响行为的因素,这些材料起源于完全不同的民族学背景,同时许多因素又是不同的。

由于两地之间巨大的反差,个人同生产资源的关系变得突出。在中东,生产工具在传统上是私有或共有的,是有规定的、可以转让的财产。你可能通过特定的和限制的交易获取他们,如购买或租赁,甚至在征服中取得标准、有限的权利。另一方面,正如在苏丹大部分地区,在达尔富尔,盛行的传统是不同的。如果需要,耕地会被捐赠给当地社区的成员。在大多数中东社区的社会结构中,你无法区分非常重要的所有者和耕种者,因为所有权不包括孤立的、绝对的和可转让的权利。在富尔村庄中,生产工具的使用仅以是村庄社区的一员为条件——即以富尔族群认同为条件。相似地,放牧权甚至在巴加拉部落之间也是不能捐赠和垄断的。虽然各个群体和部落都倾向于每年使用相同的游牧路线和草场,并且有时可能尽量用一种特定的方法去把另外一些人从他们想占用的土地上赶走,但是一般他们都互相混居,并没有决定的和绝对的特权。放牧的运用因而是从事农耕的一种无意识的补充,条件是你必须是巴加拉人。

在达尔富尔地区,边界维持的全部机制是非常简单的:男人借助于从事一种特定的谋生方式而使用了紧要的生产工具,这样必须包括一整套生活方式,而所有这些特点都被归入富尔的巴加拉人族群标签下。另一方面,在中东,男人可以通过一种不涉及到他们的其他行动的交易取得对生产工具的控制权;无需影响族群认同,并为多样化打开通道。因此,牧民、农民和市民在中东可以属于同一个族群;在族群边界存在的地方,他们更多地依赖微妙和特定的机制,主要与某些地位和组合不可行性有关。

十四、族群和分层

在一个族群控制另一个群体使用的生产工具的地方,就会产生一种不平等和分层的关系。富尔人和巴加拉人没有建成一个分层体系,是由于他们利用不同的小生态环境,并互不依赖地使用他们。然而在帕桑地区的某些地方,你会发现分层基于对土地的控制,帕桑人是地主,其他耕作群体是奴隶。从更一般的角度,人们可以说,分层的多元族群体系存在于群体以对财富的不同控制为特征的地方,这些财富为体系中所有群体承认。这种体系中的族群的文化因此被一种特殊的方式整合:他们分享某些普遍的价值取向和尺度,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获得对等级制度的评判。

正面地,一个分层体系不包括族群的存在。利奇(Leach1967)确信社会阶层由不同的亚文化去区分,实际上,这是一个比他们的等级秩序更基本的特征。然而,在许多分层体系中,我们根本没有提到已具边界的阶层:分层简单地建立在观念尺度和对自我中心标准的承认上,这个标准相对于那些更杰出的和更一般的人,确认出“像我们这样的人”。在这种体系中,无论何物,文化差异可相互转化,而没有一种类似族群社会组织的东西出现。其次,大多数分层体系允许或实际上包括依据确定等级制度的尺度所做评价基础上的流动。因此,在等级制度“B”部分中的一个不大不小的失败会使你成为一个“c”的成员,等等。族群不对这种渗透开放:族群认同的归属是依据其他更为局限的标准。这一点由Knutsson在关于埃塞俄比亚社会的文章中对加拉人的分析可以得到清楚的解释——在这种社会系统中,所有族群按照他们在国家中的优缺点地位进行分层。然而,统治权的维持不会使一个阿姆哈拉人(Amhara)变成一个加拉人,也不会使一个被隔离者变成一个必须失去加拉人身份的放逐者。

从这个观点看,印度的种姓制度看起来是一个分层多族群制度的特例。种姓的边界由族群标准而确定,个体行为的失败会导致被逐出该种姓而不是在种姓中地位下降。等级制度借以吸收新族群的过程在《无可挑剔的部落》一书中表现出来:对确定他们在仪式性的纯洁和污染的等级制度中地位的关键价值尺度的接受,是对一个人成为印度种姓制度中一员所必需的价值观的唯一变化。我相信包括在不同的种姓间关系和不同地区变异的种姓制度,对边界维持的不同过程的分析将会阐明这种制度的许多特征。

前面的讨论已经阐明了一个一定程度上反常的作为一种地位的族群认同的总特征:归属不以对特定财产的控制为条件,但取决于出生和认同的标准;然而在这种地位中的行为,超出角色之外的许多行为要求意识到身份,在许多体系中确实需求这种财产。相比之下,在一个官僚机构的办公室里,任职者被要求提供与角色行为相称的财产,但其获得的与其财产无关的亲属位置同样不以行为为条件——即使你没有养好自己的孩子,你仍是父亲。

因此,在一个分层体系中,族群互相关联的地方要求出现保持对财产不同控制的特殊过程。用一定的程式表达即为:族群组织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每一个A可以扮演角色1、2和3。如果行为人一致同意,这个前提就自我实现了,除非,扮演这些角色要求各种不同的捐赠财产。如果这些财产的取得和丧失方式与成为A无关,要与不要他都无需其作为A的认同,这个前提将是错误的。一些A变得无法扮演众人期待的角色。大多数分层系统借助于在这种情况,这个人不再是A的解释而得以维持。在族群认同案例中,相反的解答是承认每一个A不再能或愿意扮演角色1和2。因此,分层的多族群体系的存在必须包括产生和维持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捐赠的因素:像在当代一些复合的、种族制度中的政府控制;像在那些带有污染活动的体系中,以明显的评价差异划分行为人不同方面的成绩;或者在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个人技巧中产生明显的文化差异。

十五、变异问题

然而,虽然有这些过程,但族群符号中包括了一些同时产生的特征,这些特征虽然只是一些统计数字,但并不是绝对相互依赖和联系的。这样成员之间的特征将会有所变化,有的表现出多,有的表现出少。尤其是在人们改变认同的地方,变得模棱两可,因为族群成员资格与出身来源及现在的认同马上成为问题。实际上,Haaland被当作“住在游牧帐篷中的富尔人”,我也曾听说过俾路支部落中的成员解释说他们是“真正的帕桑人”。当真正的差异以这种方式变得模糊不清时,边界维持和类型分化将留下什么?别再为类型学系统化的失败而失望,你可以无可非议地指出人们确实在使用族群符号,并且,在世界上许多地方,行为形式借助大多数惊人的差异而聚集起来,以便所有行为人倾向于从他们的客观行为出发归入到这些类型中。令人惊讶的不是归人这些类型的某些行为人的存在,也不是世界上存在着一些地方,在那儿所有的人不愿以这种方式把自己区分开来,而是变化终究倾向于聚集这一事实。因而,我们不应去完善一种类型学,而应去发现产生这种聚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