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可
近来,国内学术界有关族群概念的讨论不绝于耳。问题之产生盖源于引入西文概念“ethnic group”。首先,它与中文中相类用语如“民族”一词在对译上出现了困难。其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民族问题的表述里没有这一术语。现在,大家知道,当涉及由国家确认的56个民族时,“ethnic group”与“民族”是无法在中西文语境里完全置换或对译。因此,我认为,与其在这类问题上继续争论,还不如寻求中西文术语上的某种“对位”(counterpoint)来得更具实效性,而且也有助于将注意力转到更为实质性的研究上来。
事实上,除了个别例子外,在英美研究中国领域里,大多数学者对上述有关术语能否在语义上完全对译或置换并未给予过多关注。我在此以西人为例并非有唯西人马首是瞻之嫌,而是觉得将精力投入到追求这类只有为百科全书或词典写词条才需要的所谓精确性殊属可惜。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在碰到这类问题时的处理方式确有值得借鉴之处。
通常,在行文上必须表明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加以简要的注脚,或酌情在有关术语边上加括号,放人相应的中文或西文中大体对应的字词。例如,如果在行文中直接用汉语“民族”一词的拼音,括号中则是相应的英文术语;或在首次出现时以脚注说明。我们可以据此知道有关学者在这类问题上的见解。当然,这种情况都是出现在有关术语用于具体指设之际。但是,在涉及民族政策下的具体民族时,几乎没有人用“ethnic group”来做对应的。例如,研究中国穆斯林有较大影响的美国学者杜磊(Dru Gladney),在他出版的书里,分别用“minority nationality”、“nationality or peopie”、“Hui nationality”来作为中文中“少数民族”、“民族”(不涉及民族国家时)、“回族”的对应术语。这就是对位的做法。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在一般行文里,偶尔也有Hui ethnic group这样的用法(Gladney 1998,1991)。这样做在理解上也无任何不便之处。道理很简单,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些群体在民族识别之前,其存在形式的确可以被认为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族群,回族即为其例。而且,即使不考虑所处的国家政治环境和群体成员的主体自我意识,仅以外在标准来衡量,称之为“ethnic group”也无不可。另外,在西文里,ethnic group在一般话语中的使用也相当随意,当称某群人为某ethnic group时,并不总是考虑到被涵盖的个人的主观愿望,尽管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因字源学之故而产生的限制。
另外,经验也使我们不至于因为个别字词组合上的变化而误入迷津。我们知道,在任何语言里,许多术语的规定性会因语境变化而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换言之,一个术语的内涵与外延,在作具体指涉时与在约定俗成的用法上会有所差别。而我们之所以能对某种现象获得理解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领悟(comprehensions)来达到的。这是一个对信息的筛选和攫取的综合过程。我们不会仅仅因为“Hui ethnic group”一语来推断“ethnic group”就是“民族”。
任何概念之所以能成为术语,除了它们本身特定的含义外,还在于它们的可操作性,因为它们是许多具体事项的抽象表达。因此,当我们还原到具体的语境中进行论述时,我们可以省去许多冗长的铺垫,从而使叙述直扣主题和更具理论性。正因为我们有能力领悟术语的规定性在具体的和约定俗成的用法上的程度差异而不至被误导,费孝通教授才建议我们没有必要把精力过多地耗费在与民族有关的字词的中西对译问题上(费孝通1981)。但是,既然我们仍在这方面进行讨论,且有些讨论将问题复杂化(显然有违定义和使用概念的初衷),我也就不揣浅陋,从规定性和一般用法之区别的角度上切人,谈谈自己对“族群”、“民族”等术语的一些看法。以下,本文首先就英美学界的有关讨论作一简要评论,同时也略为涉及使用概念时若干易被忽视的问题。
一、定义“族群”——西方学界有关讨论评述
在定义何为族群的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三种取向,分别涉及客观特征或属性(objective attributes)、主观情感(subjective feelings),以及行为模式(Brass 1991)18。客观属性是最为常规和一般的识别方式,是人们排除自我时最为常见的手段。这种取向相信,不同的群体总有某些原生的特质可以使人很容易地将他们彼此区别开来。这些特质可能是语言、宗教信仰、食物、服装、肤色、共同经济生活,等等。这种取向的困难在于,我们很难通过这些属性来确定人们对于自身从属性的真实想法。操同种语言的人未必都认为他们同属一个群体;同样,文化表征相似或相同的人可以声称分属不同群体,凡此种种。因此,如此定义族群看起来似乎规定性最强,实际上不免任意和专断(arbitrary),因为它忽视了主观情感的因素。这种方法取向广泛见于早期社会科学经典,尽管当时作者用的是“种族”(race)、“部落”(tribe)、“人”(people)等字眼来指涉我们今天所谓的族群。
用不同群体成员的日常行为来作为识别标志(ethnic marks),实际上是客观定义的一种形式。但它所强调的是行为,相信不同的族群一定有一些具体或特有的方式来规定其成员如何行动,尤其是在族际互动的场合。这种定义似受到英国曼彻斯特学派鼻祖格拉克曼(Max Glukman 1958)对非洲祖鲁人与白人互动行为研究的启发。但其短处在于操作性有限。当我们试图了解一个复杂社会的族群现象时,这一定义模式显然不够用。然而,它对互动的强调却衍生出后来族群性研究的重要支点,即所谓的“族别维护”(boundrary maintenance)问题。这一理解与主观情感模式结合之后,形成了今天西方学术界定义族群的主要取向。
主观情感模式在西方学界主要源自韦伯(Max Weber)。在他看来,族群乃是指这样的群体,其成员:
由于身体类型,或习惯,或二者皆有的相似性;或是由于对殖民和移民的记忆,而主观地坚信,他们的裔脉相同(common descent)。这种坚信对于群体构成之发展至为重要,无论它是否在客观上存在血缘关系。准确而言,由于一个推定的认同的存在,族群成员资格(ethnic membership)有别于亲属群体……(Weber 1978:389,译文出自笔者)
韦伯这一解释的洞见在于揭示了人们是如何自主地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以及通过什么因素他们被联系在一起并延续下来。韦伯的这一阐释对英语学术界的影响来得相当晚。然而,自利奇(E.Leach)对有关文化或社会组织的常规理解提出挑战以来(1954),客观定义族体的一方就已招致批评。不少人认为,在定义族群的问题上,不能无视群体成员的自我意识和他们自身对有关“我是谁”这类问题的解答。巴斯(F.Barth)在1969年出版着作的一篇序言中指出,在对待族群的问题上,“我们主要地将着重点放在强调这样的事实,即:族群是行动者自我赞许(ascription)和认定的归属类别(categories),由此体现族体间有机互动的特质”(Barth 1969)10。巴斯不仅强调族群是主观上的认同群体,同时也指出所谓的族群性(ethnicity)乃体现于族际互动之际。换言之,族群性的表达必须是在不同族群相遇之际,因为只有此时,他们各自的成员才会体会到自身与他人有所不同。巴斯这篇文章遂成为族体研究的经典之作,影响深远。自此,在研究族群问题时,人们都必须考虑到有关人群是如何表达体现族体之别(ethnic boundaries)的问题。人类学家埃里克森(T.Eriksen)就认为,族群性的关键就在于它是人们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关注的是自我与他人之别(1993)。
有些学者考虑族群问题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族群凝聚力的考察上。他们关注的是,到底是什么内在动力使不同的群体成员相信他们彼此各有所属。格尔兹(C.Geertz)在这方面深受韦伯和因研究传统扬名于世的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席尔斯(E.Shils)的影响,他认为:一个社会或新生国家总爱将自身的存在解释为由某些“既定”(“givens”)的(Shils 1957)或所谓“与生俱来”(primordial attachment)的东西所决定,这些东西包括对共同来源的坚信等(1973)259。这就是有名的“原生说”。应该注意的是,格尔兹所用的“原生”指的是群体成员用以解释自身存在之恒久性的元素,是意识上的东西,而非客观属性意义上的“原生”。后者涉及的只是外在的东西,把外在的特征理解为本质性差异。另一位从此说,也深受韦伯强烈影响的美国人类学者凯斯(C.Keyes)则指出,维系族群的意识系结(ideological knot)是族群成员对他们之所以共享裔脉的(share descent)理解或文化阐释(1976,1981)。主观论也非完美。由于族群认同表达在当代社会主要是一种政治现象,因此,诚如华盛顿大学政治学家巴拉斯(P.Brass 1991)18-19所言,主观情感解释没有回答一个基本问题,即:族群的主体自我意识是如何达成的。换言之,一个群体之所以为族群应与所处社会政治环境有关。19世纪以降,民族国家成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族群的存在和彰显与民族国家的叙述话语脱离不了关系。班克斯(M.Banks 1996)就此指出,必须通过领悟主体民族(majority)来理解族群或少数民族(ethnic minofities)。因此,在现代国家的语境内,“族群”是弱势的象征,他们的存在常使民族国家霸权感到不安和不舒服。而凯斯当年对族群的定义基本上是对“部落”的改头换面,将族群考虑为一种地方性的存在(Keyes 1976,1981),为实实在在的实体(entity)。
由此看来,理解和具体定义族群离不开这么几个要素:认同、互动、外在政治语境。无论从西文ethnic的字源(范可2000)或现实政治来看,西文里的族群指的一定是特定范围内那些在人口和国家政治上居绝对劣势的非主体民族。从而,族群一词在西文里本身就带有政治意涵(meanings)或某种有压迫感的次文本(subtextual)含义。在中文里则不一定,我们可以说客家人或潮汕人是族群,但这与视他们为ethnic groups就不一样。客家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境遇,称之为ethnic group尚可。但如果考虑到该西文术语特有政治意涵,他们是否愿被如此称呼也未可知。所以,族群概念在操作上有具体与一般之别。可是在西文里,即使是一般的泛指,“族群”也永远象征着政治弱势、社会边缘、文化另类。族群一词之所以在海峡两岸被“泛用”(郝时远2002)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在中文里是中性的(借用语言学上的概念)。在汉语语境里,如果愿意的话,我们可以把上班的人概称为“上班族”或“上班族群”,但他们断不可能是ethnic group。所以,尽管中文的“族群”是西文“ethnic groups”最好的对译,仍无法完全达意。但是,只要泛用不是出现在严格的学术讨论中,我们也就没必要去过多理会。无论如何,没有人会把所谓“上班族”理解为“族群”意义上的族群。
但是,既然主观情感取向有其不足之处,为什么还被广为接受呢?这里我们可以把族群作为一群人因某种认同而聚合的单位,和作为一个演变着的认同单位暂时分开来考虑。作为前者,即便不考虑不断变化的外在政治语境仍可以成立,因为不同族群的成员的的确确是如此来考虑他们自己的。这点,有少数民族社区调查经验的同仁当很容易体会到。作为后者,由于认同的形式、内涵、外延随外在政治,甚至自然的环境、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主观论的确解释乏力。今天,与西文“民族”(nation)一词相似、“族群”几成对抗意义的象征和蓄意的“误读”(ghost word),对它的争夺成为政治场域内占据某种优势的法宝。因此,我们对“族群”的理解遂有超越地方空间(locality)的必要。例如,“非裔美国人”(African American)是美国的一个族群认同,但有谁会相信它仅仅靠“原生”表述来维系呢?如是的话,大量的在20世纪70或80年代之后移民美国的非洲和加勒比海国家的黑人当很容易被美国黑人社会所吸纳。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没有相同的历史遭遇,仅凭所谓共同来源或共享裔脉这类东西,是无法使美国黑人构成一个“想象的社区”的(Anderson 1991)。
另外,即便有些人有相似甚至相同内容的“原生”认同,也不一定彼此视为从属于同一群体。现在我们称之为彝族的许多群体都有所谓“五祖分支”的起源故事(“原生”),而且,语言学上的证据也说明,不同群体的彝族的确存在某种历史联系,按客观属性标准,的确可被认为属于同一族群。如果从“原生”的内容来看,他们在民族识别之前也同样可以同属一族群。但是,情况并非如此。仅有相同的认同表述还是无法说明:这些被确认为彝族的人或群体过去同属于一个族群,因为他们当时的认同并没超越地方空间,同其他地域那些今天同样被识别为彝族的群体联系起来。民族政策实施后,政府根据历史、语言、文化诸因素,对大量的群体进行归并,由此建立了大范围的彝族认同。于是,今日之彝族有了一个统一的民族认同,且为不同地区的彝族群体所接受,尽管若干地方群体可能还有些不同意见(Hartell 199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