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福
一、族群性研究兴起的背景
族群性(ethnicity)研究是当今人类学界的热门话题。“族群性”一词于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英语中首先出现;60年代,族群性研究的学术风潮已在美国形成。到70年代,“族群性”和“族群认同”这类词已在欧洲学术界频频出现。
1962年,美国学者内森·格拉泽(Nathan Glazer)和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Daniel Patrick Moynihan)等人研究了纽约市区犹太人、波多黎各人、意大利人和爱尔兰移民团体的归属感,发现他们是一种新的社会群体(new social aggregate),具有强烈的种族意识;这些移民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从“上帝的熔炉”中炼成全新的美利坚人,作为一种政治力量,也比过去估计的强大。他们首次在学术意义上提出并使用“族群性”一词,用以指“族裔集体的性质和特点”[1]。
族群性研究风潮的兴起,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族群认同、族群关系前所未有地影响着国际政治,族群冲突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暴力冲突形式。根据利维·大卫(Levison David)的统计,1988年全球发生1ll起暴力冲突中,多起牵涉少数民族(Minority and minority groups);1993年7月,至少发生25起民族(族群)冲突;1994年,至少发生40起民族群冲突。[2]族群冲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是历史上族际世仇的延续,或者是文化差异的碰撞,更多的是政治、经济权益的争夺。1975年,莫伊尼汉等人出版了《族群性:经验与理论》(Ethnicity:Theory and experience),书中指出:新的社会分层(stratification)很大程度上与族群有关。他们认为:如果说,在不同的环境里,族群所有的不同规范造成了它们之间不同的成功水平;那么社会差别是族群引起的,只是由于人们对财产关系的偏见妨碍了我们认识族群关系,它或者被看成是财产关系的衍生物,或者被视为史前时代的残留物。实际上,财产关系可能才是衍生物,族群性才是社会分层的根本动力。[3]族群性在当今世界从国际到国内政治、经济活动中日益显着的重要性,赋予族群性研究在学术活动中的重要意义。
“族群性”一词在中国学术界的使用是近几年的事,但是族群性研究已引起中国的学者的极大关注并积极参与,以此作为人类学/民族学中国化的部分。族群性研究在中国既有其理论意义,又有其现实价值。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民族(族群)为界分崩离析的情形相比,中国民族关系状况是令人欣慰的。但是,过去工作的缺陷和失误已留下了许多或隐或显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演变也势必影响到中国各族的族群认同、族际意识,以及族际关系。所以,族群性研究对于中国的民族团结、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都有指导意义。
二、族群和族群性
查阅相关着作和工具书,对族群的定义不尽一致:
“族群指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群体,例如巴图(Bantu)或马来西亚一波利尼西亚(Malay-polynesia)语言群体。”[4]
“族群就是一种社会群体,其成员宣称具有共同世系或在继嗣方面相近,并宣称具有历史上或现实的共同文化。”[5]
“族群指任何具有共同文化、语言和种族特征的群体。”[6]
“族群可以定义为一种人们群体,其成员具有共同的起源与继嗣神话、历史记忆、文化模式与价值观,拥有一定领土,而且至少在其精英阶层中具有一致感(solidarity)。”[7] 族群“在宗教、语言、生活方式、文化传统的整体方面的特征,以及民族和地理的共同渊源上,使它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8]
族群“是由民族和种族自己聚集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这种结合的界线在其成员中是无意识承认的,而外界则认为他们是同一体。也可能是由于语言、种族或文化的特殊而被原来一向有交往或共处的人群所排挤而聚居。因此,族群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它可以用来指社会阶级、都市和工业社会中的种族和少数民族群体,也可以用来区分土着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会集团。”[9]
“族群指任何一种社会群体。它通常可以被用来指任何一种群体,既可以指具有共同语言、地域以及心理素质所构成的文化、民族群体;也可以指由独具某些特点(诸如国别的、次文化的、宗教的、种族的)而有共同来源、共同历史的人构成的群体。……但不论族群的范围是大是小,它都主要以文化而不是以生物遗传学上的特征来区分的。”[10]
假设这些定义都是对某种族群建构方式的经验总结,都可以从历史或现实中找出符合其定义的例证。那么,共同文化、共同体征、共同起源(反映在文化、种族、世系、地理等方面的联系)等因素都可以是族群建构的充分条件,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成为产生我群他群这种族群界线划分的依据。
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曾为我们普遍接受,并以此指导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研究。斯大林去世后,苏联学者就对此提出异议,并试图做一些修正。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潘蛟先生认为:共同文化并不是民族的基本特征,起源认同才是民族的基本特征,而体质遗传特征和共同文化特点常被当作民族区分标志是因为它能反映民族成员在起源上的统一与其他民族在起源上的区别;民族自我意识是民族基本构成要素,而起源认同是民族自我意识形成的内在条件,不同人们之间的互动参照对比是民族自我意识形成的外在条件;因此,把共同地域作为和经济生活认作民族的产生条件是错误的。他认为,所谓民族,“是那种在交往互动和参照对比场景中自认为或被认为是具有共同起源的人们共同体。”[11]这应是较为规范合理的民族(族群)定义。
族群性研究虽为当今人类学界的热门话题,但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只是认为族群性涉及“族群划分与族群关系。”[12]自从弗里德里克·巴斯(Fredrik Bath)编纂《族群与边界》(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之后,人类学家们认识到族群性不是关于社会生活或人类个性的某种基本事实,而是一种社会建构物(Social construction),是社会强加于某一人群的边界制度。我们可以从有关族群性的论述中发现其丰富的内涵。前文已提到美国学者格拉泽和莫伊尼汉等人用“族群性”来描述“族裔集体的性质和特点”;也有人把族群性视为“一种认同的形式,这种认同形式强调事实或虚拟的血缘关系以及历史上或现实的共同文化。”[13]英国学者理查德·杰克斯(Richard Jenkins)对族群性涉及的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归纳:1.族群性与文化差异相关;2.虽然族群性主要与文化相关,但它植根于社会互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互动的产物;3.族群性与其构成要素文化一样,是不稳定的、可变的;4.族群性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体的一种社会认同,在社会互动中具体化,在个人的自我意识中内在化。[14]
族群是依一定因素划分边界的群体,我们不妨把族群性看成是族群文化、族群意识、族群认同和族群关系等族群划分因素的概括和抽象。族群是一种历史范畴,因而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它可能作为某一个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而长期保留其族群性;可能融入另个族群而失去自己的族群特征和族群认同;也可能对所在国家内的统治不满而发展成为政治民族(Nation),并建立或试图建立独立国家。相应的,族群性也是一种历史现象,而非“既定”现象,它因住地迁移、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变迁、族群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族群自身的发展深化而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改变其具体内容和社会功能。
三、族群与民族概念的使用问题
众所周知,我们习惯以“民族”而不是用“族群”来称呼以“族”为特征的人类群体,例如,中华民族、汉民族、少数民族等;在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等重要证件中都要注明“民族”身份。但是,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发展,“族群”一词在学术界的使用越来越多,有取代“民族”之势。在英文中用以描述“族”现象的词很多,有people、nation、ethnic、ethnic group、ethnic community等。根据有些学者的考证论述,people多指史前人类群体;nation译成“民族”;ethnic、ethnic group、ethnic community三个同根词可译成“族群”。
“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 group)之间的差异不仅仅是翻译问题,它们之间在概念上有着很大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民族”含有一层国家的意义(或者说民族含义与国家重叠)。正如有学者指出:民族是族群的最高形式,民族首先要对祖先主观上的认同,其次在客观上要求组成地域自治体,其形式可以从地域聚集(regional assemble)到完全独立;但作为族群只要符合第一个条件即可。[15]也有人用“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来区别二者。根据这种概念差异,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族群“专用于共处同一社会体系(国家)之中,以起源和文化认同为特征的群体,适用范围主要在一国之内”;民族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各国之间”。[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