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族群与族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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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论民族与族群在变迁语境中的裂化因子——兼评“后民族结构”理论(1)

彭兆荣

一、导论

从事民族研究,“民族”是一个公认的关键词。但是,要厘清它却很困难;原因很简单:它的构造因素多样而复杂。重要的是,当它与国家结合在一起成为国际舞台上通行的表述单位时,便成为国家政治的有机部分。当代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民族国家的内涵日益变化。近几年,欧洲一批“公共知识分子”对民族国家的当代变迁多有论述,特别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后民族结构”理论,值得我们进行深入讨论。

民族构造充满着裂化的因素。有些因素就其本身而言或许相对稳定,但是,当它作为一个类似性“恒量”与其他因素发生作用时,便转变为一个“变量”。众所周知,解放以后,我国政府制定和实行民族识别政策的主要依据来自于斯大林的“四要素”说,即: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1}295但是,不论是斯大林本人还是我国政府在实行民族政策时都充分地认识到,四要素都是历史演变的产物。这意味着,我们首先承认这些要素既是变迁的结果,也是动态的过程。今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一变化过程正在加速进行。民族学研究也需以“与时俱进”的态度来看待和对待民族以及民族国家的当代变迁。本文试图就民族国家的几个主要构成要素和它们的裂变进行阐析。

二、语言边界构造的变化轨迹

哈贝马斯在《后民族结构》一书中借引格林的定义“一个民族就是由说同一种语言的人组成的集体”{2}9以提出置疑和讨论:一方面,肯定语言对于民族认同的重要性。因此,扞卫语言的纯洁性很自然地成为维护“民族纯洁”的一个外在的、可计量的指标。另一方面,质疑语言成为民族基本的构造要件的悖论性。其逻辑依据是:以“相对不稳定性”的语言作为确定民族属性“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如果以语言共同体来划分人群共同体的边界的话,越到今天,就越显得无力,因为“语言共同体的同质性不是先天就有的”。{2}13再者,“语言”的边界多种多样,人们很难加以确定。在中国,官方确定的“普通话”、某一种民族语言和丰富多彩的地方方言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公认的认同依据。即使在一个民族范围内,不同支系的语言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比如瑶族是一个官方确认的民族,若以语言为依据便发生尴尬,原因是在瑶族众多的支系中并不存在一种通用语言。

语言作为民族构成要件存在着诸多裂化的因素。根本原因在于,语言与民族、民族国家的建构边界不重合。例如,一个第二代或第三代美籍华人可能一出生就与“汉语”存在着隔阂感,虽然他在种族上与“中国人”有着脱不了的干系,也认同所谓的“华人性”。然而,他可能并不会讲“华语”。在这里,汉语的纯洁程度与其“民族的纯粹”程度不构成比例关系。“海外华人”不啻为一个以语言的纯洁性来建构民族纯洁性的反证。何况,汉语(华语)与“中华民族”(华族、唐人)之间没有概念和使用上的周延关系。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中华民族,汉语(“普通话”)只表现官方和行政上的语言诉求,却无文化发生上的依据。

语言的形成是一种历史的过程;其功能性语用只有置于历史的语境中才显得合适。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卫语言的纯洁性”只适用两种情势的语用范畴:(1)认识论上的形而上学。(2)短时段事件的策略性需要。事实上,历史的过程经常会将“语言的纯洁性”拆解得支离破碎:有些人可能会把语言作为纯粹的氏族共同体的遗产加以占有。有些氏族共同体可能是部族混合的产物,在混合过程中,新的语言出现了,新的民族诞生了。有的民族可能完全放弃了自己原有的语言,而融入到别的民族语言当中。此外,所有说同一种语言的人组成的集体可能单独构成一个国家,也可能在一个国家中占多数或形成一个国家联盟;也可能是不同的国家的组成部分,甚至他们最终根本没有获得政治上的独立,无家可归,四处漂流。{2}20-21总之,语言时常表现出历史情境中两种截然相背的价值:被视为民族忠诚的文化依据和情境中需要变更身份以换取利益的介体。

“文化和语言所确立起来的文化躯体,还需要一件合适的政治外衣。语言共同体必须在民族国家当中与法律共同体重叠起来。”{2}12这说明,语言虽然是民族认同的必备要素,却不是唯一。如果语言与历史的情境发生离异,哪怕是完全具有同一种“母语”的政治人群,也会有意识地间离其中的差异。人类很早就知道通过语言的划分来建造人(群)与人(群)之间的等级关系。在古希腊的文字里面,Ethics[即作为“人种(学)”、“人类(学)”、“民族(学)”、“族群”等词汇的原始词根]被亚里士多德用作αυψροπολογτα意指“人的言说”和“人的待遇”。{3}1-2由此可知,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它既是人群共同体借以为认同的根据,也可以成为特定社会制造人为差异和等级的工具。

书面语言与口述语言的背离便是一个注释。辜鸿铭把二者归纳为:“通俗的或口头的语言专门为没有受教育者所用,而书面语言则完全服务于受教育的阶级。”{4}87这还仅限于一个国家或社会。对于那些在历史上发生过,或者还在发生殖民统治的民族和国家,书面语与口语的关系多了一层历史的指喻:前者主要体现官方认可的、记录有关法律文书等文字符号的“权力叙述”。由于殖民者与被殖民国家之间可以被确认为“统治/从属”关系,于是,口述语言,或曰口述传统也就沦落到“再从属地位”。所以,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历史的主要目标是要在外部领域——即国家的物质形态与殖民权力之间进行抗争。这是一种与以往我们所说的完全不同的历史,也是民族主义不得已必须从欧美所提供的“模式廊房”(gallery of models)里所作的一种选择。{5}9正因为如此,语言在“不同历史”中可以成为物质性操作工具,却没有一个跨越多重边界的标准。此外,方言作为区域文化的重要依据,我们将在下文讨论。

三、民族国家政治话语的异化力量

如上所述,民族国家是当今国际交流中公认的表述单位,是一个现代社会形态的“想象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安德森在同名着作中为人们勾勒出一个认知前提:“民族属性(nationhess)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生活中最具有普遍合法性的价值。”{6}8它具备几个主要特征:想象的、有限的、主权的和共同体的。{6}10-11由于“想象共同体”存在着一个本质性的假定,即认定“民族”与“国家”为重叠的边界;致使它成功建构出“政治共同体”的意义和价值。又由于它必须以主权国家的利益需求为轴心;在为满足这一需求所选择的历史理由中必定包含大量“制造”的成分。这直接导致一个后果的发生:虽然民族一国家在表象上表现出“想象”和“有限”的特征,但由于国家与暴力是一个自我定义和自我膨胀的行为主体,在诉诸实践时却经常表现出“盲目”和“无限”的本能。

于是,一种潜在的矛盾时刻可能成为冲突的导火线:一方面,“现代国家的突出之处在于,政治权力是用实在法(也就是成文法和强制法)的形式建构起来的”。{2}133这意味着民族国家的边界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现代国家的强制形式,即法律甚至暴力的方式和手段实现的。另一方面,国家民族和文化民族一直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而言,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必须以文化民族为源头、为滥觞、为依据。逻辑上,民族国家必须对其具有“祖宗”般的忠诚。然而,由于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膨胀和异化,经常使其因政治的需要而充当“弑父的叛逆”。民族国家首先要为政治共同体负责,只有当政治共同体与文化民族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表现出的利益一致,方可达到二者的契合。否则,前者不会迁就后者。

由于民族国家拥有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和专断,使之在“有限性”与“盲目性”间催化出分离的趋势,并在诉诸实践时表现出来。近代世界历史表明,在建构国际政治关系体系的“公共场域”时,欧洲中心和殖民主义话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欧洲”成了一个政治话语的权力资源。“在第三世界所产生的历史知识里,欧洲的主控性质——作为所有历史的主语,无不在理论上产生深远的影响。”{7}28-29第三世界都必须强调他们与欧洲历史的关系,而欧洲则可以不需要对他们作出回应。毫无异义,历史是社会知识的一种资源。在欧洲历史面前,任何其他民族的历史都将屈从于它的主控叙事(the master narrative),并以民族为单位,在一个新的民族结构的基础之上进行重新定义。{8}1简言之,欧洲中心成了其他国家建立政治法律模式的样本。最后的结果是:文化民族服从于民族国家的政治需要;文化认同服从于国家认同;历史事实服从情境中的策略选择。

今天,在“后民族结构”里,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重新组合已很普遍,如“欧盟”(EU)、“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出现。某些领域内的国际协作组织已被各成员国广泛接受,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北美自由贸易组织”(NAFTA)。行业性的世界组织,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更不计其数。甚至欧盟已经采取一种“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管理”模式。然而,这并没有因此改变欧盟系由多个民族国家组成的事实。不同的民族国家各自拥有不同的民族意识,集中体现为民族语言、民族文学和民族历史。它们一直像炸药一样一触即发。为了应对民族主义所产生的破坏力,欧盟正在试图建立一种在文化上保持多元文化的面貌,而在政治经济上一致利益的“欧洲认同”——一种共同政治命运的意识和对共同未来的信心。{9}72-73很明显,这只是欧洲“公共知识分子们”道德良知上的一厢情愿。理由是:不管“后民族结构”发生什么变化,民族国家依然是基础的构造单位。天然存在于体制中的裂变基因并不会因联盟而消除。

民族国家构造中的政治权力与文化民族“二元冲突”的可能性还表现在“历史时段”上的差异。按照历史年鉴派代表人物布罗代尔“时段”的分类,以诸如政治事件为中心的,包括外交、传媒“喧哗一时的新闻”属于短时段历史……而对人类社会发展起长期决定作用的是长时段历史,即结构。{10}406-408。当今国际政治的形势可为例证,特别是美国“单边主义”。比如发生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美国可以置联合国绝大多数国家的意愿而不顾,也可以置多元文化之情状于不顾。这一方面说明所谓“后民族结构”的脆弱,另一方面也表明民族国家巨大的内部动力。虽然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政治军事行为多属“短时段历史”,却不影响它“制造历史”(making history)的巨大能量。要使一个政治联盟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不仅要满足某一个具体的政治目标,更需要有“对社会发展起长期决定作用的历史结构”。历史的经验是为有意识的吸收而准备的,如果没有这种有意识的吸收,历史经验就不会获得一种塑造认同的力量。“欧洲战后的心性结构就是依靠它们才有了一种比较鲜明的轮廓”。{9}

四、民族国家与公民民族的离化因子

民族与国家能够历史性地走到一起,其中必有相互说明的理由;“公民性”便为一范例。公民性的基本表现为公民意识,并成为超越地缘、家族和个人的理由,构成所谓的“公家”(大家)-“私家”(小家)的层次结构。公民有国家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能放弃,也不能轻易超越。古希腊城邦制国家为“公民国家”提供了原始性阐释,现代社会的共和制国家(The Republic)的原始依据就是公民之于“公共场合”(public)发表意见。依照学者的考据,希腊语的一些表达法就贯彻此意,如某些决议或某些决定应该“放在中间”。国王原有的特权,甚至执政权本身也应该“置于中间”,“置于中央”。借用空间格局来表达一群人的公共意识,表达他们作为政治共同体而存在的感受。这不只是一个比喻,考古材料证明,城邦国家最初的空间形态格局是“公众集会广场”。城市一旦以公众集会广场为中心,也就成为了严格意义上的“城邦”(polis)。{11}33-34由此可知,共和国家的基本语义正是“公民性”,民族国家的“正义”也是“公民性”。

“公民性”可以有两种解释:(1)作为公共利益的体现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它往往被抽象的“公家”所取代。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归属为政治性的。正因为如此,它常成为“借口”被任意盗用。(2)作为个体价值的行为主体。它往往被具体为“小我”。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归属主要来自于“文化民族”。当政治归属和文化属性共同铸就于民族意识时,很自然地出现了两重性:“这种民族意识是共同的起源、语言和历史的结晶,这种属于‘同一’民族的意识把臣民变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他们会相互负责……这一过程导致公民资格的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12}133“公民靠自身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体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民族国家的概念包含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12}

众所周知,不同民族的历史赋予现代国家的意义并不同。欧洲在19世纪的法国大革命以后君主王朝大都被推翻,“民族”遂成历史发展阶段新的力量;现代意义的“民族”——作为政治实体的现代概念应运而生。此前以“王国”隶属下的领土“国家”发生了根本变化,最终导致民族与国家合二为一。中国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几千年封建“帝国王朝”最具表现力的并非民族,而是“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人群划分所遵循的原则为“一点四方”,亦即“五方”制度。它构成了中国历史的“大传统”。封建“国家”由宗法制延伸出来的家族主义所构成,即所谓“家国天下”。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带来“船坚炮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西方现代产物——“民族国家”。我们今天所语用的“民族”是晚清以后由西方所“转借”。不同民族国家的构造和含义不相同,“公民意识”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