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当官只为财”可以说是仕官回避本籍的最好写照。回避本籍是指凡为官者不得在本籍为官。
唐朝规定为官者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须回避。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北宋的这种制度被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
明代回避制度颇严,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规定实行大区域回避,即北人官南,南人官北。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又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朝廷又对籍贯回避重新做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清代的回避制度打破传统的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做法,改以五百里为限,即官员虽在外省做官,但与原籍、寄籍在五百里以内的地区,都得回避。如果以远报近或以近报远,一经查出,则照规避例予以革职。如捏报籍贯,不予回避者,革职;如利用回避制,假造宗族、姻亲或师生关系,不愿去僻远或穷困之地为官,希图改派它处,一经发现立即革职,如此之类,举不胜举。
此外,清朝官员的人事调动极为频繁。有的虽然一生都在北京当京官,但在一个部门任职的时间很短,多则两三年,少则几个月甚至几天,他可能在中央各部院、科道几乎全干了一遍。有的在中央干了一段时间,又被派到地方,过了几年,再调回京师。至于地方官,调动之频繁,真到了朝至而夕调的程度。这样做,实际上也是一种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