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俸说的是古代官员犯了错误,而且这错误也不算大,够不上撤职坐监,就通过停发一段时间的薪水来进行处罚。俸就是薪水。封建统治者的目的是想以罚俸来整顿吏治、巩固皇权。
《旧唐书·张荐传》记载:“(逢吉)罢相,裴度发其事,逢吉坐罚俸。”就是说李逢吉不当宰相后,裴度把他以前的丑事抖了出来,结果朝廷就扣了李逢吉的工资来处罚他。
唐代罚俸的依据多是皇帝的诏令,和皇帝的喜好有着直接的关系,这种以诏代法的现象在唐中、晚期是司空见惯的事儿。比如《旧唐书》记载,开成四年(公元839年)正月,在咸泰殿观灯时,延安公主穿了件十分肥大的衣裙,文宗看到后感觉有失体统,就相当不高兴,但他对延安公主只是斥退了事,对驸马窦澣却是罚俸两月。
由唐至明,罚俸几乎都以皇帝个人喜好而定,到了清代才逐渐形成制度。清康熙朝规定:官员因公事将城守、仓库、监狱事务交予不应交之人而离去,罚俸一年;官员管理的仓库物件,不行严密收存,以致库吏偷盗者,罚俸一年。同时还规定,凡官员旷班而造成官署失火的,罚俸一年;官员在官署酗酒赌博者,罚俸六个月。
官员承办事件,延迟推诿者,罚俸一年。官员任内有经管未完的钱粮、监察,于两个月内呈报上司,或即交署理官员,违例迟延者,都要罚俸一年。
清初罚俸制度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很多,如漕运违限、盗卖漕粮、粮船夹带私货、亏空钱粮、服饰违例,以及向皇帝奏报的本章出现违误、漏泄、污损、遗失等,均规定要受到罚俸处分。至于罚俸的对象,凡官员不分大小,都在其列。
到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动辄上万,改称为“议罪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