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为我国明清时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得名,始于明太祖令太子朱标“巡行”陕西。后来的朝廷每年都派中央官员巡抚地方。这一时期,巡抚的性质等同于“钦差”,本身不是官号,没有品级,例兼中央监察、组织部门的都御史和吏部尚书、侍郎等官衔,以便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军民安抚。因为巡抚属中央官,所以只在有事时才被派出,没事时则返回京城。
明宣宗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以后,由于地方动乱,朝廷开始常设巡抚,并设制了以省为管辖单位的巡抚制。后来巡抚职权不断扩大,不仅掌权,而且掌军,实际上已成为地方军政首长,但其中央性质未变,还必须经常上京汇报地方军政事务。
清康熙以后,全国除直隶、四川外,每省都设一员巡抚,并规定了巡抚品级。至此,巡抚才正式成为地方官,但仍遵行旧的兼衔制。
总督同样是明清时地方上的军政要职,为管辖一省或数省军政的地方最高长官,始设于明朝。
正规的跨省总督制出现在明宪宗成化五年(1469年)常设两广总督以后。明代的总督还不是固定的职务,他们主要负责军务和粮饷,之后其职权日渐扩大,逐渐成为了地方的军政首长,才开始兼管民政。
实际上,清康熙以来,总督已成为一品封疆大臣,正式行使军政民刑的督管职能。当时全国共设直隶、四川、两江、湖广、闽浙、两广、云贵、陕甘八员总督,其官位高于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