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现在用来指那些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是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畜生这三个“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见于1300年前的北齐法律,当时称为“重罪十条”。隋、唐时将十条大罪的内容略事增删,而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的人得不到赦免。
古代“十恶”罪的内容是:1、谋反,指企图推翻当时的王朝统治阶级;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戮无辜;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官长尊严;7、不孝,指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是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正因为犯这十条大罪的人得不到统治阶级的赦免,故而出现了“十恶不赦”一词。历史上,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十恶不赦”,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