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小说:洞达人性的智慧
8303000000028

第28章 看你之面,一板也不曾责他

小说家或者读者,总是喜欢小说里的某些人物,同时厌恶其中的某些人物。当在这两类人物之间发生纠纷时,小说家与读者的同情之心,往往总是在自己所喜欢的人物一边,并希望他们在纠纷中获胜,这自然是极可理解的事情。但是当人们所喜欢的人物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人们却希望看到他们能够免受法律的惩罚时,这种愿望就开始变得有点不合乎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了。

《蒋兴哥重会珍珠衫》(《古今小说》第一卷)里蒋兴哥的故事便是其例。蒋兴哥在合浦县贩珠,因与人发生争执,失手将人推跌致死,被人告到县里。正巧县主之妾三巧儿,乃是蒋兴哥的前妻,她得知前夫犯了凶案,念起旧日恩情,便谎称蒋兴哥是她亲哥,要求县主留情开脱。县主看在三巧儿面上,审判时果然从轻发落。三巧儿与蒋兴哥遂得重逢,并导致了他们的复婚。

是夜,吴杰在灯下将准过的状词细阅。三巧儿正在旁边闲看,偶见宋福所告人命一词,凶身罗德,枣阳县客人,不是蒋兴哥是谁! 想起旧日恩情,不觉痛酸,哭告丈夫道:“这罗德是贱妾的亲哥,出嗣在母舅罗家的。不期客边,犯此大辟。官人可看妾之面,救他一命还乡。”县主道:“且看临审如何。若人命果真,教我也难宽宥。”三巧儿两眼噙泪,跪下苦苦哀求。县主道:“你且莫忙,我自有道理。”明早出堂,三巧儿又扯住县主衣袖哭道:“若哥哥无救,贱妾亦当自尽,不能相见了。”……三巧儿自丈夫出堂之后,如坐针毡。一闻得退衙,便迎住问个消息。县主道:“我……如此如此断了,看你之面,一板也不曾责他。”三巧儿千恩万谢……县主唤(蒋兴哥)进私衙赐坐,说道:“尊舅这场官司,若非令妹再三哀恳,下官几乎得罪了。”

事情很明显,如果不是三巧儿为蒋兴哥求情,如果不是县主为三巧儿徇情,这个人命案子不会是这样断法,蒋兴哥不会如此不吃一点苦头。但是因为小说家和读者都喜欢蒋兴哥与三巧儿,因而即使这是一起典型的徇私用情的审判,也没有因此而对其中的司法不公产生任何不满,反而感到这是一场断得合情合理的官司,并为蒋兴哥的未受大祸而庆幸不已。人们的感情不能说不好,但良知却稍有受蔽之嫌。

《三与楼》(《十二楼》第三卷)里的法律纠纷也是一个类似的例子。一个财主百般算计邻人的房产,最后终于全部贱买到手。这个邻人有一个轻财任侠的朋友,对此事感到非常的不平,于是向县里递了一张匿名状子,诬告那个财主是强盗窝家,祖孙三代俱为不良之事。县官因此将财主一家的人都抓了起来,严刑拷打,要他招出同伙之人,弄得这个财主几乎家破人亡。后来县官又查出了递匿名状子的人,原来就是那个邻人的朋友。而那个邻人是县官所尊敬的“好人”,于是县官不仅不追究递匿名状子者的诬告之罪,反而称赞他做了一件“盛德之事”,因为他替朋友出了一口冤气。皂快们的反应显示了此事的不合常规:

只有两班皂快,立在旁边,个个掩口而笑,说:“本官出了告示,访拿匿名递状之人。如今审问出来,不行夹打,反同他坐了讲话,岂不是件新闻!”

由于财主是小说里的反派角色,邻人及其朋友是正派角色,所以无论是小说家还是读者,其感情天平自然都是倾向于后者的。对于财主的受到诬告,人们只觉其大快人心;而对于邻人朋友的诬告行为,则也同县官一样感到钦敬。但是如果仔细想想,则财主虽然欺人太甚,却只是为人问题,并不曾触犯法律;而邻人朋友的行为,虽则豪侠可喜,却是典型的犯法行为。所以小说后面的评论中说道:“独是庶民之有财力者不当以老叟为法,因其匿名递状一节不可训耳。”只不过因为我们同情后者的关系,我们的良知便在不知不觉间休息了。

说起来,法律为了普遍实施的可能性,不得不要求某种规范性,无法针对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做出各种各样的灵活反应。为此在遇到“好人”误触法律的时候,人们总不免希望有法外之情;在遇到“坏人”钻法律的空子的时候,也总不免希望有法外之报。这种要求不能说不合理合情,也不能说一定违背法律的精神实质。

但是,所谓的“好”与“坏”,所谓的“善”与“恶”,大抵都是一些相对的人为的概念,随着利害关系的不同,也会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因此,以“善”、“恶”、“好”、“坏”为理由,要求法律作出不同的反应,虽说看起来好像合情合理,但有时候也确是危险之事。因为说到底,人性总是“自以为是”而“他以为非”的,因而所谓的“善”、“恶”、“好”、“坏”的尺寸,有时也就很难掌握。弄得不好,则只是以相对性原则破坏了普遍性原则而已。

上面两篇小说的描写,有助于我们认识人性的一个侧面,即人性有要求法律的相对性的侧面。比起那些谴责法制混乱和司法不公的作品,这些小说可以带给我们以更多的启示,促使我们作更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