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红红
一
在以往《十日谈》的研究中,伦理学或女性主义层面的研究大多是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出发,通过与其有相关要素的文学现象的比较,阐发《十日谈》中的性观念或妇女观或女性悲剧意识。但这些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一个事实,即为什么薄伽丘会有这样的一种女性视角?除开放的性观念外,这些女性的悲剧又为什么能发生?薄伽丘为什么一边在第四天的故事开始前说:“尊贵的女士们,我为你们效劳,艰苦奋斗,受尽这狂飙疾风的摧残,利齿毒牙的噬咬,弄得头破血流。”一边又在第九天的故事之九教男人怎样去制服“悍妻”?这种男权主义的意识又是怎样与作者的表白相矛盾的?这里,笔者将从基督教伦理观中来探寻《十日谈》中的女性视角。
基督教宗教伦理神学是神学的一部分,它从基督信仰和人类理性的角度出发去研究人寻求人生目的时所遵循的一些原则。基督教伦理观涉及了《圣经》中新、旧约的理念与标准,同时也涉及了基督徒对于世界、天主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信仰传统,反映了信徒们基于对天主的信仰与听命所产生的对基督的理念与价值观的遵循。反映在《圣经》中的基督命令在律令上对信徒们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律令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伦理法律。它们旨在从字面上逐字去遵守,教会传统一直把他们看作严格的、必须服从的规范。在这些律令中,关于妇女的地位,圣保罗曾经教导人们说,“妻子该当服从于丈夫——尽管同时也告诫丈夫要爱他的妻子(《厄弗所书》5:21-33;《哥罗森书》3:18)”①
圣保罗对妇女的从属地位和在教会内没有发言权的律令规范可以说是最早的关于妇女地位的成文法律的规定,这种规定的思维架构是阶级层次性的,不是民主性的,可以说这种规定从律令条文上规定了男/女对立的二元思维模式。虽然这种二元对立的最早设置应追溯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那里(妇女被认为是柔弱、情感与感性的统一体,她们应操持家务,而不应参与社会生活和理性与客观性述说),但是在《圣经》中关于妇女地位的律令规定,事实上使男权主义意识合法化,女性的被压制也从法律条文上取得了某种支持。虽然这只是宗教法令,但这对于长期以来奉基督教为国教的西方世界来说,这似乎成了未写进现代法典而写进西方人的集体无意识中的精神法律。这种规定不仅表现在道德与良心的约束层面,而且规定了某种终极责任与义务。这与中国儒家文化“三纲五常”中对女性地位的界定有很大的相似性,虽然二者属于不同的民族与文化范畴,但对于女人,他们似乎有着极为相似的心理意识。中西文化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这种契合反映了传统文化中男/女二元对立的价值观对占统治地位的男权文化的规戒性。
恩格斯从阶级论角度认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这句话表明了夫权制的最初发生与阶级压迫制度的某种深层关系,但现在来看,这种解释的权威性已失去一定的效力。与历史上的其他文化意识一样,男权中心意识的确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人类的史前时代这种文化观念就在逐渐形成。在西方,早在氏族社会时期男权文化的统治地位就已经初露端倪。贴切的例证可以从古希腊神话中找到,在希腊神话中女儿可以为了全民族的利益被父亲亲自送上祭祀台(阿伽门农——伊菲戈尼亚)。在这里,女人已经成为男人实现其功利目的的工具,女人作为“产品”的交换属性已经形成。对女人而言,主体的生存本身已经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基督教的创立真正确立了父权文化的统治地位,圣经认为上帝是有“父”性的,但在旧约中似乎很少把上帝说成是“父”,在旧约《申命记》中提到他们“是耶和华……神的儿子”。而在以色列人那里不仅上帝是“父”,而且不可避免的把上帝“父”,与他们的族长制的家庭结构连在一起。而在新约时期,最身体力行的将上帝称为“父”的是耶稣自己,在他的嘴里,“父”成了上帝的名字。这种根深蒂固的对“父”信仰决定了西方人早期的男权伦理意识。
《圣经》中规定了夫对妻的管制与约束,而女人对父、对子的服从却并未在律令条文中进行硬性的约束,而是以一种普遍的终极责任与义务的形式赋予道德标准一种绝对性与不可抗拒性。这种终极价值或权威要求的无条件听命与遵从与一般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是统一的,但与一般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不同的是:在宗教伦理的约束中这种终极价值必须具有绝对性与神圣性的存在实体,即上帝——这个“人格神”。这样夫对妻的管制与约束,就以律令条文强行规范的形式使男权文化从感性行为约束层面向理性法律条文规定转变。
二
《十日谈》中所体现的女性意识在以前的研究中多次被论及,主要是从性观念与悲剧意识入手进行研究。在性观念这一层面,作品把女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生理实体与大写的“MAN”并肩而立。在古希腊神话中,虽有女性大胆的爱欲表现的描写,但这些女性仅局限于女神(女神也逃脱不了偷情后的惩罚)。文艺复兴之后在西方形而上学的比喻和策略的指引下男女之间的二元对立观更为牢固,此后的女人似乎在“性”的这一层面永远受制于男“性”,而没有自己独立的追求。所谓的“越轨”只是男人的特权,女人跨出这一步则很难,而在事实之后,结果往往更糟。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十日谈》不得不说有其独特贡献。但是对于其中所体现的女性悲剧意识的研究,学者只看到了《十日谈》中的女性在追求的自由情爱与性爱过程中的个人独立与尊严意识,对个体价值的肯定,以及主动积极追求人格理想的精神,而对于造成这些悲剧的深层原因却避而不谈。这种深层的原因机制应从中世纪宗教伦理观中探寻。
薄伽丘是一个人文主义作家,但他也是一个基督徒。在作品中他批判的不是基督教本身,而是世人的愚昧与堕落,教会的伪善与欺骗,僧侣的贪色与贪财。这些恰好是基督教教义所不容的。圣保罗在他写给加拉太人的信中说过:“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并且强调“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德、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拉太书5:25,16,22-23a)。[加]许志伟.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版,P.234,143,144但是所有这些在中世纪后期的教会内部似乎变得面目全非,对此薄伽丘不得不哀叹“从上到下,没有一个不是寡廉鲜耻的,犯着‘贪色’的罪恶,甚至违反人道,耽溺男风,连一点点顾忌、羞耻之心都不存在了;因此竟至于妓女和娈童当道,有什么事要向廷上请求,反而要走他们的门路……”可见他的批判只是基于一种“醒世”的警告,旨在通过作品中的嬉笑怒骂来阐发他“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宗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