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对教会的腐朽的批判是建立在外部的、有意识的宗教信仰之上的话,那作品中所体现的宗教伦理观对男权意识的规定,对女性的压制则是隐藏于表层之下的无意识心理。在以男性话语为中心,男性审美价值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体系中它们都表现了男人对女人的希冀,并直接服务于男权中心文化。这一点在《十日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圣经》律令对女人必须服从男人的成文性的规定,使自古希腊文化后期逐渐形成的男性中心主义意识取得了合法化的地位,这种地位的确立应该是西方男权文化得以发展的催化剂。基督教讲经布道的言说模式、礼拜诵经的礼仪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加固了这一律令在人们行为习惯中的约束力,它不仅从道德层面规范了女性自身的伦理行为,更从法律上放纵了男性试图控制女性的权欲。这种男权的中心意识逐渐从外部的、有意的对宗教律令的遵守,向人们的无意识心理层面过渡。到了一定的时候,这种行为变成了一种自然而然的心理习惯,就女性而言这种意识成了一种无意识。女性自身把这种伦理约束从良心上的遵从逐渐转向了自觉的行为习惯。这种内转使得男权中心意识进一步确立,这一确立过程是男性与女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应该说女性对其自身弱势地位的“获取”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如果从一开始女性就意识到这种律令对于自身生命本能与欲求的限制而奋起反抗的话,那今天的世界不会像今天一样,女性也不会是今天的女性,女知识分子也不会发起改变自己地位的女权主义运动。当然,尽管如新历史主义者所说:“不可能有一部‘真正如实表现过去’的历史……”,但历史不能假设,文化观念与人们的心灵层次的发展更不能假设。
薄伽丘对女性的关注是出于一种对女性弱势地位的同情,他的这种同情的心理也是其宗教伦理观的一种体现。在《十日谈》原序的开头,他说:“对不幸的人寄予同情,是一种德行。谁都应该具有这种德行——尤其是那些曾经渴求同情、并且体味到同情可贵的人。”他的这种同情也就是宗教教义所强调的“仁爱”、“良善”的体现。他写书的目的是他所谓的,为了给苦于相思却不及男人有忍耐力的少女少妇的一点安慰与帮助。这一初衷本身就体现了他的男权主义意识,所以他的男权主义意识并没有与他所受的宗教伦理的训诫产生冲突,而是达成了某种契合。
三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圣保罗说“女人应该服从丈夫”,这种律令的硬性规定在《十日谈》多个故事中都有体现,以下就对这些故事所体现的男权话语下的宗教伦理观进行逐一的分析。如第二天故事之九,丈夫在恶人的欺骗下,以妻子的贞洁与否作为赌注,丈夫上当后派人去杀妻子,妻子幸而逃脱。妻子为了表明自己的贞洁,处处寻找与丈夫和解的机会,最后二人终于在苏丹的帮助下除了恶人,高高兴兴的回家去了。在这篇故事里,虽然似是在赞扬妻子的忠贞,但事实上作者仍是站在男权主义的角度来规戒女人的行为。面对想置自己于死地的丈夫,妻子只是忍耐而没有丝毫的仇恨,“这样狠心的男子是不值得饶恕的,但他还是不念前恶,饶恕了他,把他扶了起来,温柔的搂着他,认他做自己的丈夫”。在基督的“原罪”观中,男人在犯罪之前称女人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世纪2:3)”,然而在犯罪之后,男人要把责任推诿给女人说:“与我同居的女人,他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创世纪3:12)。[加]许志伟.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版,P.234,143,144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背叛女人,而女人对他们永远是忍让的。创世纪中说:“丈夫要辖治妻子,妻子必恋慕丈夫(这里的恋慕实含敌意,参看创世纪4:7)。”[加]许志伟.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版,P.234,143,144可见丈夫对妻子必须是管制的,而妻子则即使有仇恨也要跟丈夫在一起。这种宗教伦理观对女性爱恨权利与自由意志的剥夺,事实上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潜在地影响了薄伽丘的创作。
同样在第三天故事之九,丈夫丢下新婚的妻子不辞而别,在外却爱上了别的少女,妻子为了得到他,放弃尊严,冒名顶替与丈夫同寝,为其偷偷地生儿育女。丈夫最后承认了她,这个女人也因此被称作贤德的女人,并得到了丈夫的爱。在这里女人之所以是女人,是因为其作为母亲的繁衍功能。男人爱她也是由于她尽了传宗接代的义务,而女人作为主体的爱的愿望却被搁置起来,她的爱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男人爱不爱她、承不承认她。基督教伦理教义在规定妻子服从丈夫的同时也规定丈夫要爱妻子,而在规定丈夫辖治妻子的同时,告诫妻子要“恋慕”丈夫。这种规定似乎很辩证、很理性,但“爱”与“不爱”的价值判断标准无法用外在的尺度来衡量,这在某种程度上在规定女人“必须”服从的同时,相反在同一宗教律令中为男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开脱,并为其寻找不受约束的自由。
此外第五天故事之八也告诉我们,在男人为所爱的女人苦苦相思,而少女并不爱他的情况下,让女人看到她的行为在地狱所遭受的因果报应:不能投胎转世,被前世所爱的男子追杀,而且始终被恶狗咬。正是这种因果报应的恐惧心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促使女人投身于男人。在这里女性受到宗教报应观的约束,因为她没有服从于男人,也没有恋慕男人,她的“不爱”的行为在宗教伦理层面上是恶的。她即使是无辜的,为了自己的情感喜好,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要是我们怀了一颗冷酷的心,就理该受到天主的惩罚”,这是基督教伦理观念历来的教导。这种男权中心意识对女子自由意志的约束,加强了女性悲剧心理,在这种强制力面前女人没有丝毫选择余地,并且这种心理逐渐地变成了约束女人行为的内在的伦理规范,成了自我约束的内在的、无意识机制。同样,《十日谈》中的女人也是一件成全友情的礼物,有了商品的交换价值,成了等价交换物。而作为商品,她们自身并没有言说和参与交换的权利(第十天故事之八),在这里女子不仅是附属于男人的女人,同时也成了商品。更甚的是,在第九天的故事之九“到鹅桥去”,叙述者告诉男人怎么去驯服“悍妻”。用驯动物的方式教训女人,事实上表明在男人的眼里女人与动物无异,这种对女性人格的歧视,也来源于宗教伦理观对女人的谴责与约束。
就这样在《十日谈》中女人在附属品——繁衍工具——商品等角色的转换中诉诸于“男性化”的再现系统,女性的弱势地位也在一步一步的呈现,正是基督教义的强行约束加固并进一步确立了妇女的社会弱势者的地位。
基督教教义对于女人伦理观的强行约束,使这种约束力从律令条文到人们(男人、女人)的心理意识再到潜意识,都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男权文化的确立。虽然在文艺复兴时代与启蒙时代西方人总在倡导追求自由意志、平等,但这种倡导只是等级平等的倡导,而不是性别平等的倡导,女性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与从属地位。《十日谈》所体现的男权意识恰好论证了宗教伦理观对于当时西方人心理机制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也揭示了统治西方性别文化千年之久的男权主流意识存在的内在根源。和中国的儒家文化一样,西方的基督教伦理观与《圣经》经典对于人们的行为约束和责任义务的规定,从精神、心理、思维意识等渗透到西方文化的各个层面,从而影响了西方伦理文化的价值规范。
通过以上的分析,《十日谈》中的女性视角与基督教宗教伦理的关系变得更加明晰,西方文化对彼岸世界的向往和以神为本的价值取向深刻影响了薄迦丘的艺术创作。作为西方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离子,《十日谈》以其叙事艺术上的独特性成就了其艺术成就的典范,然而在思想上,作品并没有剥离基督教文化的伦理规范。
①[德]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卷).静也,常宏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版,P.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