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规定。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分5章45条。主要规定是: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拘留3种。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免予处罚,但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还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警告、罚款、拘留做出了具体规定。
城市规划法
是国家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的法规。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应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2.城市规划的制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4.城市规划批准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5.违反城市规划法的各种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反分裂国家法》将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的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法律,一部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
法制教育
对公民进行法律、制度常识教育的简称。1985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同年11月发出通知并转发全国。法制教育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教育目的是: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法、守法、用法,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安定团结,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也叫“两手抓”,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是辩证的统一,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优越性的具体制度,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安定团结的环境中不断前进,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普法教育的任务
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四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985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四年来的普法教育,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风气基本形成。1990年是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普法教育的总任务是: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党的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稳定局势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这个中心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人们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具体任务是:1.完成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十法一条例”宣传教育。2.高举宪法旗帜,突出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几个新制定的法律的学习宣传。3.继续抓好依法治理,开展多层次,专项治理整顿法律法规学习活动。4.抓好干部和青少年这“两个重点”和农村这个“大头”的普法教育。5.抓好普法考核验收和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衔接工作。
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都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都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依据,而社会主义法律则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是贯彻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主义法律是直接依据党的政策制定的。第二,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但是,强调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作用,绝不意味可以用党的政策来取代法律。这是因为:一是,党的政策是由党组织制定的,它主要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的,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遵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二是,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总之,在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相互关系上,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律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又要反对把政策和法律混同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类社会规范。它们具有很多共同点: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有着相同的阶级性质,都是为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服务的。因而,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又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加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树立起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就能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也就能提高人们的共产主义道德水平。应该看到,两者又是有较大区别: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实施的手段也不同。共产主义道德的树立靠舆论、提倡、培养。社会主义法律的执行则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有一定界限,凡是违法行为一般也违反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这种行为既要受到法律制裁,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并非所有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要求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明确两者的辩证关系,正确运用两类社会规范,把这两类规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