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师知借衣盖,受戒不得,身无遮难者,遮谓百遮,自不枰(称)名,不秤(称)和尚名,极老极丑,似瞎似跛,梪(短)小省(眇)目,聋擗粳乐兽形侏儒者,一切不得难者,十三难也。边尼贼内黄,五逆非畜,二结界成就者,以羯磨所能,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朋(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无结,是谁方可依惟(违)除彼局,此名结。又作法限约名结,各有疆场,分限名界。界内尽集者,僧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即被事,必据人非之夜。别众者,谓同一界住,相中有乖,不同僧法,名别众,应来者不来,应与欲者不与欲,得呵人呵等,四仪互作,并名别众。十僧满足者,有四种不足,初明体足,应法于事,有违等不足之名,通净秽之别众秤(称),惟清净一色羯磨枰(称)。文者,不得增减一字。见谏者,仏为五倶轮说四诗之法,因而悟道,便发具足,善来者,仏呼善来,须发自落,袈裟着身。非相名者,七非可知,即传具足。八敬者,遵行八法,便发具足。百夏比丘尼。初夏比丘足(尼),不得辄骂大比丘,不得举比丘过失。尼必须依僧授戒,犯二扁(遍)罪,须僧忏悔半月,半月须就僧请教戒,每安居须得僧依,住夫自恣,须假僧出罪。边方者,开阿湿波阿盘提国亿耳,开五人,除国不许,十种得戒,惟局阎浮,不自誓得戒。或云:自受得戒,由仏说法,自证无漏,发于具足。又云自以尽智,明明现前,向得具足。要四果已上也。若就能秉,应言昙无德,即部主之名也。此名法护,亦名法密,从上座《化地部》中流出,廿中十八部是。今约所诵彰名,故云四分,亦云四夹,十诵同之。萨婆多者,唐言说一切有部,《律》六十卷,即廿中第一部是。宗言广解义,亦云不着有无行。弥沙塞者,唐言化地,即廿中弟十七部是。是根本部。亦云:婆鹿富那,唐云犊子部,《律》廿卷。摩诃僧只,唐言大众部,廿中初部是。此依大集分,迦叶毗耶,或云迦摄遗,唐言饮光部,亦云解脱律,即廿中弟十九部是,魏言重空。仏法东流,二百余载,未有戒律。至魏废帝时,有天竺沙门昙摩迦罗,诵出《僧只戒心》一卷,其《律》本晋安帝时迦维罗卫僧仏陀罗与花严同译。昙无德,魏时安息国沙门,昙帝出《羯磨》一卷,初至洛阳,为戒律之首。《婆多》,奏(秦)弘始八年天坚(竺)僧弗若多罗与罗什、昙摩、流支等译。《弥沙塞》,宗(宋)时屙宾僧仏陀什译。《迦叶遗》,梁武帝时天竺僧彼若流支译,令未来五姓有情出家为道故。既出家已,于如来善法中随顺修行,离众过故。既不造众恶,现世、当来皆适悦故。既依如来圣教奉行,亦道迷衢,令出信故。巳信之人,渐令憎(增)进,不退位故。若有刚铲比丘,数犯过非,如法治罚,令调顺故。造诸过恶,自羞名惭,羞他名愧。不造诸罪,二世乐故。烦恼结使,点讦流注,名之有漏,令修止观,永断灭故。既修止观,渐断随眠,微细习气,令永不生故。既能如是,遵行圣教,展转相教,住依学处,绍隆三宝,永不犯故。五非差别者,国境差别,毗舍口有漏差别,须提耶告[烦]恼差别,嗜贪欲过失差别,两交会制罪差别,男子女人。
录文二卷首背面故妙之繁略取聚,理何晦没,略也。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诸意也。略取要义,不尽经文,妙字着手,即舍缀之义,取生要着。金者,有二义,一利用义,一牢固义。利用,别(即)割削繁文;牢固,即金刚纤素等,如共功臣,三赐其素,令其家久固不破,金钵主义金意明此妙,被时安人所钦崇。流传不固者(下无文)录文三(卷中背面)“大德!我已足,汝知足。”看是彼,取少食已,告云长老!我已食记讫止汝贪心。”
【校记】
本卷敦焊写本为王伯敏先生所藏,此为首次公布真迹和录文,故尽可能忠于原卷,不敢妄改。如有补脱之字,皆用“[]”号标识,以资辩别。至于录字,标点,因无信本对照,疑误难免,尚待识者指正。原卷“部”字右半的边沿较模湖,以致像个“竒”字。“部”下原写“之别名”,又在“之”的右上侧添作“内一”二字,然后用浓笔将上述字涂去。今录正。原卷卷首应有残损,因为“四分者”云云是答语,其上必有“问”、“答”等标志语。兹补“答”字。又据下文“总上九号,具包三德六义差别名”之语,可知卷首残去四个名数的释论,即三藏中的经藏术语“经”等,因为已释论的有“四分”、“律”、“通、别名”、“论”、“藏”,其上应缺“经”等。
同,当作“因”或“由”,盖与上一字“问”形近而误写也。
“帛”上一字原形作“艿”,应是“竹”字或“丝”字之略。
白,当作“百”,形近而误。下文亦有“百年”之语。“百”字上下分离为“一白”,可见其易误。又后文“白有余年”,“白”亦“百”之误。
《宗轮》,《宗轮论述记》之略称。
谓,当为“为”之借音字。“四”下一字,原在卷底,磨泐下半,当为“众”字。
此字在“五”与“更”之间,中间似有涂改,待考。
原卷卷底残损一字,据下文“……七破合成一十一部”句补作“七”字。
“一切有”三字原文重文号,标在上面“一切有”三字之右侧。
“流”下当脱“出”字,据下文文例补。
“犊子”二字原作重文号,标在上文“子”字右上角、右下角,由于“子”字换行在行首,故使重文之意不易明白,特此说明。
“出”下原有“有”字,已加“卜”号表删云。
“林”下一字原卷有涂抹,当是“更”字。
“出”字原卷无,据文例增补。下句“出”字同。此上,段内容可参伯P.2064《杂抄律)“问二十部小乘此《律》何部所摄”条。
)弟,原卷如此,同“第”。古今字也。
卷底残损一字,未详。
正,当为“止”字之误,上文即有“止量”之例。又“意也”二字原卷用小字写于“指”字右下方,似为为“指”字作注之意。
三,当为“之”字之误。
式,当为“或”字之误。
此字笔势不清,似为“亦曰”二字连写。下文“亦”字亦写作“音”。
住,原卷右半字残破,据文义推断。
搜,当作“据”,下文“若据罪体”之“据”作“”,字形相近。
杂,疑当作“难”,形近而讹。
扣,当为“鼎”之俗字。
由,此当作“世”。
沂,疑当作“须”,手写形讹。
靥,与下之“扁”,皆当即“扁”俗字而通“篇”。
人,当作“八”,形近而误。
原卷“相”字用小字旁补于“山”字右侧,待校读。
干,原卷如此,待校。
树,原卷有涂改。“树”为度量单位,一树间为十步半。详P.2100《四部律并论要用抄卷上》小注。
作”字原卷无,据P.2100《四部律并论要用抄卷上》相同文句补。
结,原卷作重文号,重上字“结”也。疑“结”字不当重,而下之“文”字为“又”字之误向,未详。
钤,原卷有涂改,待考。
此字当是“深”字。
遮难,义未详,疑“难”字有误。
o秤,下又作“枰”,皆当作“称”。
此二字未详,待考。
此句文意未详。
须,原卷笔势不清,细察乃得。“朋”为“明”之形误。惟,“违”之借音字,“依违”是指挥、决定之意。
o原卷此后又衍“各有”二字,盖换行抄写所致。兹已删去。夜,原卷作“掳”,笔墨较浓,故录之以待考。
七,原形如此,义未详,疑有误足,疑为“尼”字之误。
“半月”二字重出,当是衍文。
部”字右侧有删字符“卜”,姑录出待考。
“摄”下原有一字似“毗”,有涂改,不易辩识,当是涂去之字。“五非”下原有“差别”二字,已划去,兹姑录出以待考证。
卷底残损半字,待考。
交,原卷写作“受”,姑录之以待考。
此下两段背面文字,因收藏者已作裱背,故未见真迹,此据王伯敏先生在卷末抄录文字转录。记,是“讫”的误字,抄写人发现错字后接改于下也,衍文当删。
【解题】
本卷失题敦煌唐写本残卷,为中国美院着名美术史专家、书画家、敦煌学家王伯敏教授所珍藏,王先生因此而为其书斋取名为“半唐斋”,写卷卷首与裱褙相连处、卷尾处皆钤有阳文朱书篆印“半唐斋”,又有“伯敏心赏”印,卷子中部有“茅林阮者伯敏”篆印,可见王先生十分珍爱这件收藏品。卷子原纸末尾处有原收藏者天水冯国瑞先生转赠题记壬寅年夏五月廿四日,王伯敏自杭州至敦煌,过兰州,以莫高窟唐人写经残卷赠之,以作纪念。天水冯国瑞。(冯国瑞白文朱印)”壬寅年即1962年,距今已经38年,原物保存完好,可谓物得其主。冯国瑞先生是天水人氏,当时住在兰州,应是王伯敏先生的好友,所以才会将珍贵的唐人写经相赠。此外,王伯敏先生是美术史专家,十分注重敦煌文物文献的学术价值,这也是冯先生持以相赠的重要原因。38年来,有不少专家观摩过这个写本,其中最着名的是张宗祥先生、陆维钊先生,他们的学养和见识都是令人肃然起敬的。张宗祥先生曾收藏整理过不少敦煌卷子,如今浙江博物馆所藏的不少敦煌卷子皆为张宗祥先生所捐献o张先生在卷子原件末尾处跋曰莫高窟,古书佛经之外,一切诉状、帐记、捐疏均有,此为注解佛经之卷。凡此种种,字皆草率,纸皆白麻,孟随华所书者。然其中往往有谙语、俗字,可见当时社会真相,故予向重之。此论不知伯敏兄以为然否?一千年后人书一千年纸,更复千年之人见之,不知又作何想?壬寅立冬有前四日,海宁张宗祥记。时年八十有一。(“冷僧八十以后作”阳文朱印,篆书)”张先生的见解很正确,很开阔,其感慨也极具历史沧桑之意。不过张先生没有对本卷内容作考证,只是简单定性为“注解佛经之卷”。此后的陆维钊先生则比较多地提到佛经中经、律、论等内容,将此卷定性为“律宗之书”。陆先生云佛经东流,其始番僧支娄迦谶等,专译经典,本无所谓宗派也。嗣后,诸家所见渐有异同,自魏晋六朝,迄于三唐,前后有十三宗之称,律其一也。此卷为律宗之书,在佛家三藏并重而尤严戒律,曹魏有昙科迦罗者,始译戒律于中土。其后魏僧法听讲《四分律),唐僧智首作五部,区分钞,即此卷所云四分、五部也。虽为残卷,寻其体例,似为民间讲疏之类。如卷中所述有告罪者云云,摄僧界者云云,摄衣食界者云云,萨婆多者云云,弥沙塞者云云,可以概见。亦有不加“者”字为识而直疏其义者,惜写者不工,错别字时时有之。伯敏兄珍视此卷,不特重在考史,亦以志冯君之髙谊也。余未读佛书,姑妄记之如此。陆维钊。(“陆维钊”、“微昭手识”篆印,又题跋之首有“圆昌楼”之篆印,写经中部有“畏钊审读”篆印)”。所作分析和推测都很有理据,给我们深入研究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此后的研究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可能王先生本人会在其论着中引用此卷。1999年,我因参加《浙藏敦煌文献)一书的编委会工作,建议公私兼收,以保护文物,不使失坠,又方便研究者,免致寻访之苦。但是这条建议未蒙采纳,所以王先生藏卷迄未公布。当时王先生之子王大川先生是本书的摄影师,我请他拍摄了王家藏卷,并表示愿意作点考证研究。大川先生即回复其父,得到肯定答复,并将全卷照片借我至今。尤其今年春节,王伯敏先生还专门发来明信片,写道拙作《敦煌壁画山水研究》不久可在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届时当奉寄请教。我所收藏的唐人写经卷,你有兴趣,欢迎撰文。”这使我万分欣喜,感慨老一辈专家学者学术为公、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可惭愧的是,时光如梭,转眼半年过去了,我还没有将本卷内容完全考证清楚。我在《大正大藏经》和敦煌写本中作了不少的查核,但是没有找到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只找到一些内容相近、形式一致的敦煌写本。例如S.3910《四分律小抄一本》,原卷有后题,而形式、内容皆相近;又如S.4430《四分律小抄一本》,虽然文字还是不同,但其中有“又云夷者,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此戒,不复成比丘……”等语,与王伯敏先生藏本相同,应该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节抄本。根据该卷亦有后题“四分律小抄一本”的完整文字,以及S,1314、S.1822、S.2321、S.2911等卷《律部小抄》的相似性,我认为可以将王先生藏卷拟名为《四分律小抄一本》,应无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