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学与中国史研究论集纪念孙修身先生逝世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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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唐西州政府机构的点检制度与值班制度(1)

李方

中国文物研究所

关于唐代点检制度与上值制度,目前仅见刘俊文先生《唐律疏议笺解》在相关律条下有相应解释,谢元鲁先生在其专着《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中有专题讨论,以及白刚先生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唐代卷中有所涉及,可以说史学界讨论得很不充分。而对于吐鲁番出土有关西州地方点检和上值缺席的材料,目前仅见内藤乾吉先生有零星解说以及张广达先生对一件文书有所解释,可以说,基本上无人专题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依据唐律疏议有关记载,系统研究相关出土文书,力图探明西州点检制与上值制,并希望借此补充我们对整个唐代地方点检制度和上值制度的认识。以下我们拟分点检制、上值制、职掌机构三个部分进行讨论。

《唐律疏议职制律》“在官应直不直”条载:“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这条律令记载了宿值不到罪及点检不到罪的刑罚规定。刘俊文先生《唐律疏议笺解》笺释(一)指出按此盖《公式令》。”笺释(二)谓按点检者,点名以检查出勤也。此制不见于他书。”0将点检制法令的出处及登录情况作了简明交代。解析又谓官司有点名检查出勤之制。……所谓点检不到罪,即指点检时缺席之行为。此类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且易贻误公务,故律列为专条惩禁之。”将点检制的含义及点检不到行为的危害性作了简明解释。按“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律条的注疏对点检制有更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注云广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疏云议曰:内外官司应点检者,或数度频点,点即不到者,一点笞十。注云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谓一日之内,点检虽多,止据二点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问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点检,每点不到。若科无故不上,即是日别常来;若以累点科之,罪又重于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皆来,每点不到,欲科何罪?答曰:八品以下,频点不到,便是已发更犯,合重其事,累点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初虽累点罪重,点多不至徒刑;计日不上初轻,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据点,全不来者计日。以此处断,实允刑名。”这里指明,唐代内外官府,每日部要履行点检制度,而且一日之中,有数度频点,并规定了点检不到的几种处罚方式;对于“全不来者”,即旷职者,待考课时按无故不上,科罚之。对于“点不到者”,即迟到者,分几种情况处罚:一点不到者,罚笞十;二点以上不到者,罚笞二十;若二至十日内,每日都是频点之后到,即“每点不到”,但又非“全不来者”,则据本人的官品给予不同的处分:八品以下,根据几点不到,累记笞罚;“非流内之人”,则“自须当日决放”。这里并阐述了此条律令的合理性:虽然累点科之者,初受罚重于无故不上者,但他们受的是五刑中最轻的“笞”刑,即使累点再多,也不至于受五刑中较重的“徒”刑;而无故不上者,累计日多,则要受“徒”刑。这样处罚,“实允刑名”。《职制律》这条律、注、疏,是唐代有关点检制度最权威的记录。根据这条律注疏,我们可以考察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关西州官吏点检的材料,以及西州点检制度。

西州文书中关涉点检制度的材料共有两件,这两条材料分别反映了西州点检制的两个不同类型:一件属于日常点检制,一件属于例会上值点检制。

这件文书,第2至9行都是官吏签到的记录,这些人名各呈不同的字体,各具不同的风格,知为官吏自己签署;各行末又都有“沙”字签署(无者当系残缺),“沙”是西州掌管点检的官员(详下),可见这是西州官吏的点检名簿。内藤乾吉先生对这件文书有相当中肯的解释,他说第5行的杜成,是兵曹司的府,第6行的李义,是法曹司的府。从中可知,这些人都是西州都督府的官吏。各种异笔,想来都是自署的。第4行的张元和孙玄、第5行的员晟、杜成、康夫的右旁打了点,应是点检。各行下有“沙”字,是监督官的署名。第7行的起古的右下有“直”字,同样第9行人名右下也有“直”字,此“直”是“当直”之“直”。这件文书恐怕是都督府官吏的出勤簿。据《职制律》在官应直不直条,在官司,每日要点检官吏的出缺,点检未到,要罚笞十。”这里我们再补充七点:

一、第3行的王感,也是西州都督府的府吏。阿斯塔那358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二年(732)府王感牒为纳仗身等课钱事》第4行有“府王感”署名,此人与本件中的“王感”应为同一个人。王感在纳仗身等课钱事后署名,估计是仓曹司的府吏。

二、本件点检簿应分作两部分,前6行是都督府各曹官吏签名(第1行无官吏签名,只有监察官“沙”的押署),后3行是正在上值的官吏人名记录。第7、9行都有“直”字,估计第8行缺文也有“直”字。这几个上值的“直”字已表现出此与前几行签到者不同,他们是正执行上值任务的官吏。

三、点检簿中的人名签到大约是按都督府六司顺序排列的,第3行是仓曹司官吏、第5行是兵曹司官吏、第6行是法曹司官吏,这种排列已经表现出这种迹象。如此说不误的话,第2行则应是功曹司官吏签到,第4行应该是户曹司官吏签到。即功、仓、户、兵、法五曹官吏顺序签到,没有士曹。

四、本件点检簿中除“沙”以外,所有的签名者大约都是各曹的“府”、“史”,没有各曹的判官。前引《职制律》谈到,点检不到者根据本人的官品给予不同的处分,八品以下,根据几点不到,累记笞罚:“非流内之人”,则“自须当日决放”,可见参与点检的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八品以下官,一类是非流内之人。都督府各曹官员没有八品以下者,各曹参军都为七品官。因此,只有各曹“非流内之人”府、史签名点检,而无官员参与点检。

五、本件点检簿似乎没有都督府五曹以外官吏签到。西州为中都督府,市令为从九品上,经学博士、医学博士分别为从八品下、正九品下,按规定都应该参加点检。录事司史四人,也应该参加点检。但从文书两部分看,似乎都没有他们签到的痕迹。估计地方官府点检制,依上班地点不同而分别点检。市司为都督府下属机构,市令下在都督府衙内上班,因此不在此参加点检。经学博士、医学博士虽然为都督府官,但也不在衙内上班,而在各自学院内上班。录事史未点检,有两种可能性存在:1、录事司为点检执法机构(详下),其人员不参与点检;2、史与府不同,史不参加点检。但第2种可能性并无根据,只是因录事司只有“史”而无“府”,这一点与其它司不同而产生的一种推测。当然,也可能录事史亦参与了点检,只是我们没有发现而已。毕竟文书残缺太甚,能够提供确凿信息者太少。

六、监察官在簿首及每一行末押署,除了表示监督认可之外,还另有深意,这是用来防止点检后迟到官吏添签姓名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一种记号,凡在监察官第1行署名之后,每行末署名之前签到之人,即为正点上班者。监察官可以据此区别点而未到者和迟到者。

七、本件点名簿应属于日常点检制类型。所谓日常点检制是指官吏每日出勤的点名制。我们知道,地方官司的官吏是必须每天出勤上班的。本文中有兵曹府杜成、法曹府李义、仓曹府王感等十几位吏员参与点检,不可能是例会或宿值点检,而只能是日常上班点检名簿。因为宿值不会有这么多官吏参加行动。如《唐会要》卷八二“当直”条载故事,尚书省官,每一日一人宿直。”中央尚书省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机构,官吏下班后,况且只有一位官员宿直,西州官府是一个地方政府,官吏午退后,更没有理由让如此多吏员上值。从阿斯塔那161号墓所出《唐府史高睿牒为件录西州诸曹今日当直官典事》来看,西州一曰只有两位吏员宿值,一直州内宿,一直北狱宿(详下),亦可以为证。而例会亦不有这么多吏员参加行动。因此,本件文书只能是西州官吏日常工作出勤点检簿。上引内藤文所谓“这件文书恐怕是都督府官吏的出勤簿。据《职制律》在官应直不直条,在官司,要每日点检官吏的出缺”,可见也认为是官吏日常工作出勤簿。

再看第二件文书。阿斯塔那376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载:(前缺)从形式上看,这件文书与上件文书有许多相同之处。这里各里正也是自己签名,各里正签名笔迹不同可以为证;每行末也有监察官的署名,此所谓“思仁”(仁是思仁的简称)是也。可见这也是一件点名簿。但不同的是,这件点名簿上签到的不是官吏,而是里正。我们认为这就是例会上值点检名簿。所谓例会上值点检制是指非每日出勤而只是特定时间集会的点检制。我们知道,里正是不用天天到官衙上班服役的,他们是唐代最基层的负责人,主要活动在乡里,他们每年只在某个特定时间,如冬初,因工作需要,才上值县衙,点名签到。因此他们的这种点检与官吏日常点检是有区别的。张广达先生研究此件后指出:“在每年冬初给授时期,里正不但依令造簿通送,而且按指定日期上值……里正处理管内事务,往往是亲赴县衙的,上直不到且受追究。”即指出里正每年上值时间是在“每年冬初”,而且目的是与县府官员一检不到人过。

这件文书更能说明点检制度的是,一日频点在此有充分的体现。我们看到,第1至4行,高昌县监察官思仁报告二月六日宁昌乡检不到的里正有四位,其中有“令狐信”和“樊度”;但在第12行,二月六曰宁昌乡里正签到名单中,却又有令狐信和樊度。这说明此二人一点未到,而二点已到。所谓“二月六日里正后衙到”可能就是这个意思,这说明高昌县点检制中就有一日二点或一日数点。这件文书中上值里正有二十二位:崇化乡、太平乡各有四位;安西乡、顺义乡、宁大乡各有三位;宁昌乡有两位;宁戎乡有一位。我们知道,《元和郡县图志》卷40载高昌县共有二十四乡(仅有数字,无具体乡名),吐鲁番文书已出有二十三乡乡名,这里只有七乡里正,还有许多乡里正不在名簿上,估计有三种可能性存在,一是本件前后文均缺,一些乡里正上值签名残;一是某些乡里正迟到或旷职;一是各乡里正轮流上值,不在同日签到点检。

按野史中也有杂职上值的记载。如《太平广记》卷355“王攀”条载高邮县医工王攀,乡里推其长者。恒往来广陵城东,每数月,辙一直县。”可见医工职役也要上值,而且与本件里正上值相似,均非每日出勤,而是在特定时间上值,所谓“每数月辙一直县”是也,只不过未载是否也需要点检签到。

值得注意的是,本件还载有里正“丞直”和“令直”。张广达先生谓部分里正并任令直、丞直。”但未释何谓丞直和令直?顾名思义,应指里正到县令厅、县丞厅辅佐工作。我们知道,唐代各个官府都有“厅”,如刺史厅、司马厅、县尉厅等等,《全唐文》所载某官厅壁记,触目皆是。令和丞也都有自己独立的厅。里正令直、丞直,就应该是到县令厅、县丞厅中服役辅佐令、丞工作。按史书也有类似的记载。如《太平广记》卷381“霍有邻”条载开元末,霍有邻为汲县尉,在州直刺史。”大概也是指县尉到刺史厅中值班辅佐工作。据典籍记载,都督府长官、上佐手下无府、史等员,而靠上值官吏辅佐工作。县府情况类似,县令、县丞、主簿等亦无佐史等辅佐工作。本件所谓“令直”、“丞直”,以及史籍中所谓“直刺史”,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西州地方政府上值制度

《唐六典》卷1“都司郎中员外郎”条载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所谓内外百僚,指中央与地方的官吏。所谓“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指官吏半日制工作,午后有事,由值班官吏处理。所谓“其务繁,不在此例”指特别繁忙的曹司非半日制工作。这就是说,唐代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一样,都实行半日工作制,而且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都有上值制度。

上引《唐律疏议职制律》“诸在官应直不直”条对宿值制及违制处罚有较详细的规定。其疏曰议曰: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昼夜不相须,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这里明确提到,“内外官应分番宿直”,可见地方官与中央官都是分番宿值的。刘俊文先生解释此条说,处罚违制分两种情况,“昼夜相连者(即昼间值班不到,当夜值宿又不到),科笞三十;昼夜不相连者(即仅昼间值班不到,或仅夜间值宿不到,或隔昼隔夜宿直不到),科笞二十。”

史书中有中央官分番宿直的记载。如《旧唐书李大亮传》载:贞观十七年,左卫大将军李大亮“身居三职,宿卫两宫,甚为亲信。大亮每当宿直。必通宵假寐。太宗尝劳之曰:至公宿直,我便通夜安卧。”大亮每当宿值,就“通宵假寐”,可见所值为夜班。又如《唐会要》卷82载会昌四年三月,御史台奏,今月三日,左右金吾仗当直将军乌汉正、季干(王旁)并不到。准会昌三年二月四日敕,比来当日多归私第,近晚方至本仗宿直。事颇容易,须有提撕。今日以后,昼日并不得离本仗,纵有公事期集,当直人亦不得去。仍令御史台差朝堂驱使官觉察。”乌汉正等金吾卫将军白天归私第,近晚至本仗宿直,犯了不昼值的罪过,为御史台弹奏。朝廷因此下令“今日以后,昼日并不得离本仗,纵有公事期集,当直人亦不得去”,并“令御史台差朝堂驱使官觉察”。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两件西州官吏宿直的材料,这两件材料也分别反映了一些不同的具体问题。先看第一件。阿斯塔那161号墓所出《唐府史高睿牒为件录西州诸曹今日当直官典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