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文书整理者定名为《唐府史高窨牒为件录西州诸曹今日当直官典事》,我们认为称之为《仪凤二年前西州诸曹当直簿》可能更确切。按唐朝上值是有值簿的,如《唐会要》卷82“当直”载故事,尚书省官,每一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转以为次。”可见唐代上值制是有所谓“都司执直簿”之“值簿”的。值簿是官吏上值的凭据。不过史书并没有明确记载值簿的格式,但从有关记载中,我们还是能推知一二。如《唐会要》卷82“当直”载开元二年,姚崇为紫微令。紫微官直次,下让宰相。崇以年位巳高,特亦违直。其次省官,多不从所由。吏数持直簿诣之,崇题其簿曰:告直。令吏遣去。又来,必欲取人。有同司命老人年事给终不拟当,诸官欢笑,不复逼以直也。至十一年,停宰相当直。”从这条记载可见,在中央,宰相当值,是由吏持值簿诣其处,由当值者签署“告值”,然后吏持值簿返回备案的。又据上引“都司执直簿转以为次”的记载,知有司将持值簿继续送下一轮当值者签署“告值”。根据这两条记载可以推知,值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有掌宿值部门官吏的签署(在中央是“都司”官吏);二,由当值官吏签署“告值”;三,有当值的时间;四,有转以为次的记录(逐日不同人次当值的记载)。从这件文书看,这四种要素无疑都是存在的。如有掌宿值的官吏高睿签署,有当值官吏俭等人的签署,唯不书作“告值”而是“告知”(估计“告值”是当值本人用语告知”是当值部门长官用语,表明将告知本部门当值者),有当值时间如五月廿二日,还有不同部门不同时间的当值记载,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这件文书就是一件西州官吏上值值簿。而说它是仪凤2年前当直簿,则是因为我们曾经在《唐西州上佐编年考证》中考定其应写于仪凤二年之前。
当然,这件西州值簿包含的内容很多,并非限于上述四条,由于目前尚无其他人对此进行研究,所以我们拟作进一步的分析。仔细分析这件值簿,可以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1.当值名单每日由职掌上值事务的某司当天拟定,派典执值簿通知当值司长官,长官签署后,典将值簿带回本司备案,以便来日转以为次。从文书可见,五月廿二至廿七这六日中,除廿二、廿五两日因残不清外,其它四日都是由府高睿负责通知当值司长官的(关于商睿为何司府吏我们将在第三部分讨论)。
2.每司长官受牒后,在值簿上签署,并负责通知官典。文书上可见四位长官签署,其中三位笔迹不同,应是各自亲笔书写的,两位笔迹相同,应出自同一个人。廿二日是“俭”签署。“俭”据《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知是户曹判仓曹参军元怀俭。由于前残,怀俭在此作为仓曹长官还是户曹长官签署不详。廿三日是“义”签署,义是法曹司的长官,廿四日是功曹司长官受牒,此人名残,但据廿七日功曹司长官签署,知为大爽(笔迹相同)。廿五日缺,只留下长官签署的日期。廿六日亦不完整,首缺某司,结尾缺长官签署(此处空白,非残,估计此司长官不在或阙)。廿七日是“大爽”签署,“大爽”是功曹司长官。
3.每日由某一司官典宿值,逐日轮换。文书中可见,廿二日是仓曹司官典宿值;廿三日是法曹司官典宿值;廿四日是功曹司官典宿值;廿五日、廿六日因残不详;廿七日又是功曹司负责。按西州共有五个司,此处见到仓曹(或户曹)司、法曹司各一次,功曹司二次。估计廿五日、廿六日是户曹(或仓曹)司和兵曹司宿值。即五曹司轮流宿值,五天一个轮回。
4.每司一次派二人值班,二人均为官典胥吏。仓曹司宿值人名缺,法曹派出的是府史田文和麹张师;功曹派出的是府王行和安威;第二次功曹派出的是府辛藏和史艺。
5.官典宿值均为州内宿和北狱宿两种宿值。州内宿应该是在州衙宿卫;北狱宿应该是在西州称作“北狱”的监狱中值班。
另外,文中第三行麹张师右旁有“知师”二字,字迹与高睿牒字不同,第13行“汜注”左旁有“住知”二字,缺名人左旁也有一“知”字,与高睿字体亦不同,估计是本司长官所写,表示已传达到此人;或者是官典自己所签,表示本人已知。
从这件值簿内容看,西州上值制度是十分严格的。每日值班部门、人员都有详细登载,每当值部门的长官都要签署告知,每日负责安排宿值的官吏也都要签署。总之,这件文书是很重要的,它是唐代上值制度中“值簿”的实物见证,为我们提供了值簿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并提供了西州地方官府宿值的具体细节和范围。当然,唐代上值制度并非仅在西州非常严格,从上引宰相宿值记载看,中央官上值也非常严格,即使是德高望重的宰相如姚崇,因“年位巳高,特亦违直”,但书“告直”而不值,吏仍要“数持直簿诣之”,“必欲取人”,后因同司命老人不当值,吏才“不复逼以直也”。
吏书中除了中央官宿值的记载外,也有地方官宿值的记载。如《旧唐书窦参传》载“少以门荫,累官至万年尉。时同僚有直官曹者,将夕,闻亲疾,请参代之。会狱囚亡走,京兆尹按直簿,将奏,参遽请曰:
彼以不及状谒,参实代之,宜当罪。坐贬江夏尉。人多义之。”此处即谈到地方县府也有宿值制度,而且官吏上值亦有值簿登记。窦参任万年尉大约在代宗时。可以补充出土文书记载不足的是,这条材料还涉及到当值替人的问题,以及上值期间出事的责任问题。在地方上,官吏当值因事需要替值或换值时,必须状谒长官,以获准备案。当值期间出现事故如狱囚亡走时,官府则据簿追查,由替值官吏承担罪贝。
史书有关地方官吏上值的记载,起码可以上溯到隋文帝时。如《北史辛公义传》载:隋文帝时公义“迁并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因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受领新讼,皆不立案,遣当直佐僚一人,侧坐讯问。事若不尽,应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阁。”即谓隋文帝时并州也有当值佐僚。此不多论。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有一件涉及上值的文书,这就是大谷2843,此载:
这件文书不同于值簿,它是一件由值班官员签收的文书,文书第5、6行之间纸背有“二月十八日直官俭”签署,可以为证。这件文书是高昌县呈送的公文,文书之首纸缝背有“福”和“高昌县之印”各右半,证明了这一点。内藤乾吉先生指出,这件文书大概是仪凤3年2月的文书,大概髙昌县呈文时都督府办公时间巳结束,所以由当值官员“检”签受了文书。这个“俭”应是1428号文书所见的“户曹判仓曹元怀俭”,此人与1267号、1425号、2602号、2603号文书纸缝背押“俭”者为同一个人。内藤先生所说甚是。此俭,就是我们上面已论及的户曹判仓曹参军元怀俭。但此人在此不再判仓曹,而是以户曹参军身份充值官。仓曹司事则由参军恒让兼判。
前面《唐储史高睿牒为件录西州诸曹今日当直官典事》中,我们所见分番宿值的都是西州各司的府吏,而这件文书中,做“值官”的却是户曹参军元怀俭,这说明地方政府中各曹司的长官也参与上值。《唐六典》卷一“都司郎中员外郎”条载“凡尚书省官,每日一人宿直”条下有注云凡诸司长官应通判者,及上佐县令皆不直也。”《唐会要》卷82“当直”说得更明确外官二佐已上及县令,准开元式,并不宿直。”是地方官中,除长官、上佐、县令不当值外、州府七曹长官、参军,及县丞、主簿、尉,并佐、府史、里正都要上值。地方官员当值的人数,史书没有明载,但估计应同中央尚书省,一日一位官员,在这件文书里,二月十八日恰恰就是元怀俭一人当值。
值得注意的是,《唐六典》卷一“都司郎中员外郎”条所谓“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之末句“有事则直官省之”,似乎是说值官在上值期间,是有权负责处理文案的。一般学者也都是如此理解的。如谢元鲁先生说唐代中央政权也规定了周密的上班和值班制度……中央各部门官吏,每天清晨日出时上班,到中午下班回家。在下班以后,则由各部门官员轮流值班,处理各种紧急事务。”但从这件文书看,地方上似乎值官并不负责处理公文,而只负责签收、转发公文。我们看到,二月十八日元怀俭签署后即没有处理文案,而是三天后,二月廿一日由仓曹参军恒让判案(第4行、8行)。怀俭不处理文案的原因,可能是因本案并非紧急事务。文中恒让判案称“待市估”,表明此案与北馆厨酬价钱有关,确实不是紧急事务。这说明一般情况下,值官是不具体处理文案,而只签收、转交公文的,紧急情况下或许才由值官处理公文。
还有一点费解的是,文书中元怀俭签署在二月十八日,勾官录事、录事参军受付也在二月十八日,仓曹参军恒让判案却在二月廿一日。按道理,值官应在日午官吏退后才上值,所接文书应在第二天转交长官或勾官,以下再按正常程序操作。但这件文书却是值官、勾官同日签署,判官第四日签判。这里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勾官接受高昌牒后来不及付仓曹即下班,于是将文案转值官,由值官第二天交仓曹;二是十八日高昌县呈送公文时,勾官等尚未正式上班,因此交付值官,再由值官转勾官。前者似乎有悖唐判案程序(截止目前为止,我们尚未看到勾官交付值官转发文案的其它例子),但这两种可能性究竟何者更接近事实,目前尚难做出判断。
三西州地方政府执掌点检上值事务的部门和官员中央负责执掌上值事务的部门,据《唐会要》卷八二“当直”所载“都司执直簿以为次”,知是尚书省都司。《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所载更详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从六品上。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即载明由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具体负责宿值之事。那么,地方由什么机构和官员执掌此事呢?史书未载。我们认为应该由录事司勾官负责此事。
我们之所以推测为录事司勾官,原因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