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因为中央负责上值事务的是尚书省都司,尚书省都司主要职能是勾检,而地方上职芈勾检的机构即是录事司。关于都省为中央勾曹的问题,《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中”“左右丞”条明确载称:“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敕曰:元阁会府,区揆实繁,都省勾曹,管因綦重。”可见都省是中央勾曹。王永兴先生曾经对此有过精辟论断尚书都省的官吏全部都有勾检职能……尚书都省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勾检,尚书都省是最高的中央勾检机构。”刘后滨先生则进一步指出:武则天时,都省作为以令、仆射为首的总管六部所掌事务的行政中枢的地位在逐渐丧失,而开始由行政中枢向勾检总署转换。既在中央掌管上值事务的是尚书省勾曹都司,那么,在地方掌管当值事务的也就是地方勾曹录事司。从录事司的职掌来说,其负责勾检文书,稽查违失,纠正非违,此与检查出勤上值的职能亦是一致的。
二是因为文书中所见负责点检的官员都是勾官,现存值日簿亦标明为录事司文书。比如在上引大谷3106西州官吏点检簿中,我们看到,每行末都有一个“沙”字押署,这个“沙”是“沙妻”的简称,沙妻的身份郎是西州都督府录事参军。又如在上举阿斯塔那376号墓所出《唐西州髙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中,里正签到的第一行末都有“仁”字押署,这个“仁”是“思仁”的简称,“思仁”的身份在此虽然不明,仅知为高昌县官,但我们从其它文书中可知,他是高昌县的勾官主簿。如在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永淳元年(682)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C粮事》中,第13行“思仁”签署押衔即是“主簿判尉”。这个“思仁”与上值日名籍中的思仁应是同一人。因为《太平乡符》时间在“永淳元年(682)五月十九日《里正上值名籍》时间虽然不详,但第10行阴永又见于同墓所出《唐欠田簿),《唐欠田簿》题解谓另面为开耀2年(682)文书,是《唐欠田簿》年代也应与之相距不远,《里正上值名簿)与之同出一墓,时间也应与之相近。两年文书中的高昌官员“思仁”同名,同县,任职同时代,二者毫无疑问为同一个人,思仁就是高昌县的主簿。主簿在县府机构中掌付事勾稽,是为勾官,已无疑义。
又如阿斯塔那188号墓《唐录事司值日簿》载:
这件文书整理者定名为唐录事司值日簿。据《唐令拾遗》公式令二十一,唐代公文无论是关、牒,还是符,首行抬头都是文件发出单位署名。这件文书首行是“录事司”,因此不可能是别的司向录事司发出的值日通知,而只能是录事司安排的值日簿。所以这件文书亦表明录事司负责当值事务。
上举三件文书,两件为点检文书,都由勾官负责押署;一件为值日文书,亦由录事司负责安排,可见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职掌当值事务的是勾官,“执直簿转以为次”的是录事司。具体到政府各级机构,录事参军负责州都督府的当值点检事务,主簿负责县府的当值点检事务。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上举西州值日簿中的高睿,署名为“府”,我们知道,录事司是没有“府”而只有“史”的,因此,似乎“当值簿”不由录事司负责。但这一点不能作为定论,因为这里也有实际情况与典籍记载不合的可能性存在,或许实际上录事司同其他六司,判官手下都有“府”也未可知。无论如何,从总的情况看,勾官职掌上值事务及点检事务的证据毕竟更多,而且与中央尚书都省的工作性质亦能对应,因此,地方政府以录事司职掌上值事务及检事务应是正确的。
这件牒文列有十几位人名,人名下并列有日期,牒尾并称这些人为“祗承人”,所谓“祗承”即敬承、恭奉之意,因此,整理者定此件为“当直事”是正确的。我们认为,这件文书也应该是一件录事司拟定的值曰簿。因为这件文书与上举《唐录事司值日簿》有相同之处,只是这件值日簿所列人更多。我们看到,安排在廿九日值日的五位,安排在卅日的有四位,其余四人未安排具体时间,其中一人是因为出使不在(另一人亦出使,但仍排在卅日值日)。这说明这些“祗承人”应该是吏员而非官员,因为官员值日不会有这么多人,一般里正等杂任也不会出使。而众多吏员参与上值,与上举《唐府史高睿牒为件录西州诸曹今日当直官典事》所反映的情况也是一致的,只不过上件仪凤二年前当值簿每日只有两位吏员宿值,而这件大历三年值日簿廿九日和卅日却各有四、五位吏员值日。其中差别也许是因为年代变化所致,也许是因为上件为宿值,而本件是日值。总之,确切原因还有待后考。
上面我们分三个部分讨论了西州地方政府的点检、上值制度。我们指出,唐代西州地方点检制中有日常点检和例会点检两种点检类型。除唐律规定的八品以下官和流外吏参加点检外,杂职任里正等也参加点检。西州官府并严格执行了唐令规定的一日数点的点检制度,监察官亦严格点检出勤上值之人,并在每行签名者后面押署。我们讨论了值班官吏的范围除州府长官、上佐、县令外,其他官吏都要分番宿值。西州以司为单位,一日一司,轮流值班,大约五天一轮。但一日只有一位官员值班,却有二位吏员宿值:一宿州内,一宿北狱。但到大历年间情况有所变化,一日上憧的吏员有四、五位之多,这种变化究竟是因年代不同所致,还是因非宿值而是日值所致,或因其它目前尚不能确定。又,里正中有令值和丞值,县尉中还有刺史值。值班的官员一般只负责收受文书,并不具体处理文案。值班期间出了问题,长官则要据值簿追查值宫的责任。我们还看到了值簿的实物形态。我们并指出,唐代地方职掌点检上值的部门是录事司,具体负责的官员在州府是录事参军,在县府是主簿。总之,西州地方官府的点检制与上值制,经过我们分析出土文书和史籍史料,已经较为清晰地呈现在面前,而西州点检制与上值制的再现,对于我们认识唐代地方相关制度也是非常有帮助和非常有价值的。
刘书《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出版,712-720页。谢书《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212-4页。《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其中有关点检上值制度部分,由谢主笔。又,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专辟一节谈违纪行为,其中第三款谈旷职,引述了唐律职制律中不值不宿的条文,但没有展开说明(319-320页)。
见《西域发现唐代官文书O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3,京都法藏馆,I960年,50-1、87页。
见《唐灭高昌后西州的形势》,载《东洋文化》第68号,74-76页。又载《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124页。
同注中引刘书,713页。
同,715页。
详见《职制律》“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条。
同注,51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370页。
关于检点制在八品官以下及非流内人中进行的问题,可参见刘俊文先生意见,其笺释(二)谓据疏议下文八品以下,频点不到及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云云,可知应点检者盖为内外百司中之八品以下低级官员及流外吏人”(载同注)。但谢元鲁先生意见有所不同。他说为防止各级官吏擅自旷废职务,打断中央各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导致国家机器运转效率下降,唐代对违反上班和值班制度的官吏,制定了不同的处罚制度。对于高级官员,一般采用扣罚俸禄的办法。文宗大和元年六月敕:文武常参官承前朝参不到,台司皆据品秩书罚。其中班位虽同,俸人悬隔,一例书罚,事未得中。宜自今已后,检点不到,据所请料钱,每贯罚二十五文,其疾病为众所知者,不在罚限,余任准台司往例处分,(引自《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可见按唐代旧制,常参官朝参不到者,由御史台根据其品秩高低分别扣罚俸禄。到文宗时,改为每朝参一次一到者,扣罚其实际俸禄钱的千分之二十五。对于中低级官吏,处罚更为严厉……要依照时间长短处以轻重不等的笞刑和杖刑,最严重者可判处一年半徒刑,在边境地区或机要部门任职的,则罪加一等。上班时还要点名。每点一次未到者即鞭笞十下。”(载同注引谢书,212-4页)谢先生谓高级官员违反上班值班制度者,也要给予处罚,只不过不同于中低级官吏,不处以笞刑、杖刑或徒刑而已,而要处以罚俸。此说有一定道理和根据,但谢先生所论主要指中央官员,特指朝参者,而对于八品以上官员,尤其是地方八品以上官员每日到各曹司上班出勤是否需要点检,则未说明。我们认为,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和出土文书所示,地方上八品以下官人和流外吏需要点检是可以确定的,八品以上官员每日出勤则大约不需要点检。
伯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残卷》载沙州“州学,右在城内,在州西三百步。其学院内,东厢有先圣太师庙堂”云云(237-2纠行),“医学,右在州学西连院,于北墙别构房宇安置”云云(245-246),可见经学、学医不在州衙内,而且二者亦别置院。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572-3页。
同注,74-6页。又载《西域史地丛稿初编》」24页…《太平广记》,中华书局,961年版,2814-5I同注。
同注,3032页,出《广异记》。
同注引刘书,75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220-2页。
大津透、夏本淳一《大谷探险队吐鲁番将来苹席文书群的复原》,载龙谷大学《东洋史苑》28号,1986年。
《旧唐书》卷136,3745页,又见《太平御览》卷267《职官部》六七,1259页。
《北史》卷86,2884-5页。
大谷2843载《大谷文书集成》1集,112页。
同注,87页。
此说二佐以上,当指长史、司马二佐以上,此处未包括别驾,应是开元尚未恢复别驾时所言。
同注引谢书。
《唐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37页。
刘后滨《论唐中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政治体制的变化》,《唐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17页。
沙妻曾经做过西州髙昌县的县令,西州都督府的户曹参军,以及西州上佐,约开元十六年至二十二年又升任西州都督府的录事参军,天宝年间出任西州的上佐。这件文书中有兵曹司府杜成,法曹司府李义等等,属于西州都督府一级文书,沙妻在此不可能是髙昌县令,只能是都督府官,而都督府官中,户曹参军、上佐都不官勾稽督察,唯有录事参军职掌勾稽,因此,沙妻在此只能是录事参军。大谷文书中有九件都是沙妻为录事参军的文书,这件大谷文书也应属同类。参见拙文《唐西州上佐编年考证——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二)),《唐西州勾官编年考证——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三)》,分别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2、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998年。内藤先生在分析这件文书时说此中的沙,是请纸文书中所见的西州都督府录事参军沙妻”,载同注,51页)也暗指这件文书中的沙妻是开元年间的录事参军。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392-3页。
同注,574-6页。
同注,95页。
同注,15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