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学与中国史研究论集纪念孙修身先生逝世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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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耶律乙辛重评(2)

其次,从乙辛父亲的有关行为举止上看,乙辛父号“穷迭刺”,乙辛已是其父次子,其出生恰在路上,其父仍想方设法为其洗浴,这表明其父家虽破落,但生活习惯上仍然保留着贵族生活习性。而且乙辛长大后,其父听了乙辛对自己梦境的叙述后竟“自是不令牧羊”,这又说明迭刺有着很深的汉族文化修养。这些绝非一般贫困而地位低下的契丹民众所能具备的。

最后,我们看《道宗纪》三中的一条材料,大康三年二月“诏北院枢密使魏王耶律乙辛同母兄大奴、同母弟阿思世预北、南院枢密之选,其异母弟世预夷离堇之选。

夷离堇是什么职务呢?《辽史百官志》一中“北面北面朝官北大王院北院大王”条下解释:初名迭刺部夷离堇,太祖分北、南院,太宗会同元年改夷离堇为大王”。所以夷离堇一职实际上就是北、南院大王。

北、南院大王有哪些权力呢?《百官志》中北、南大王院已列出:“分掌部族军民之政”。除此之外,北、南院大王应该还有管理皇族之权力。因为“北面、北面皇族帐官”条下明确指出:肃祖长子洽舂之族在五院司;叔子刺葛、季子洽礼及懿祖仲子帖刺、季子衮古直之族皆在六院司。此五房者,谓之二院皇族。”玄祖匀德实之子孙称四帐皇族。“二院治之以北、南二王,四帐治之以大内惕隐,皆统于大揭隐司。”但在“大惕隐司”条中却并未列出二院的北、南二王,显然二院的北、南二王,权限不仅局限于管理二院皇族,另有其它重要权力。在北、南院中称王,权限较大,且兼管二院中皇族事务的,非北、南院大王莫属。而且《辽史》也罕见北王或南王之称,故北、南二王实际就是北、南院大王。《辽史.耶律颇德传》有段话为此做了最好的注解广旧制,肃祖以下宗室称院,德祖宗室号大父房,称横帐……耶律斜的言,横帐班列,不可与北、南院并。太宗诏在廷议,皆曰然,乃诏横帐班列居上。颇德奏曰:臣伏见官制,北、南院大王品在惕隐上。今横帐始图爵位之高,愿与北、南院参任;兹又耻与同列。夫横帐与诸族皆臣也,班列奚以异?”

北、南院大王职权较重,那么那些人能够出任此职呢?《辽史》中并未记载有关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史实找到结论:《辽史》众多列传中明确记载任过此职的有四十四人,都是耶律氏,44人中只一人未书其族属,其余均是皇族。也就是说,只有皇族才能出任北、南院大王。

由此我们断言:耶律乙辛应属五院部中的皇族成员。

2.关于耶律乙辛专权时实行的各项政策措施

从咸雍元年到大康五年(1065-1079年)乙辛专权期间,道宗朝的各项政策措施均和乙辛密切相关。换句话说道宗朝这十几年的政策措施大部分由乙辛制定推行。从这些措施我们既可以看见耶律乙辛的政治倾向,进而理解本人前面称乙辛为革新力量中坚的原因,同时也可以了解一下道宗中期辽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点。

首先,在法律方面,兴宗重熙中萧孝忠曾指出:“一国二枢密,风俗所以不同,若并为一,天下幸甚。”事未及行,孝忠去世。而道宗咸雍六年所实行的改革远较孝忠的建议彻底。“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例,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这样在乙辛等主持下对辽代法律进行了修改增删,共编定“五千余条,皆分类列。”“这是辽中期以来,即辽朝社会确定地进入封建制形态来的经济、政治秩序,大体上肯定下来的成文法律汇编。”这部法律汇编,代表了整个契丹族封建主阶级的利益。

其次,注重发展农耕经济,保护中下层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咸雍四年三月,“诏南京除军行地,余皆得种稻。”此后又有一些这方面的措施出台广诏禁皇族恃势侵渔细民”,“禁汉人捕猎”,“许民樵采禁地”,“诏行幸之地免租一年”等。

再次,吏治方面的改革。设“巡检”之职,巡检之设始于宋代,“主要设于关隘要地,或兼管数州数县,或管一州一县,以镇压人民反抗为专责,以武臣为之,属州县指挥。”《辽史百官志》不见巡检之记载,但《贾师训墓志》明确记载乙信又以嬖人善骑射,署为境内巡检,公(指贾师训)争之,不从,未己乙信被召再入为枢密使,将行,寮属饯之郊外,酒再行,公前跪,力白巡检事不便,乙信叹服,遽为之罢。”所以乙辛曾力图在辽职官中增设“巡检”一职属于确凿的事实。其本意虽为镇压农民起义,但能够维持辽境内安定环境,为其革新创造好的社会环境才是主要着眼点。咸雍四年正月还有一条官制方面的改革,“改易州兵马使为安抚使,”这项改革一反过去重兵防宋的习惯作法,对宋辽关系作出主动的调解,注重和好局面的延续。

最后文化方面。咸雍年间,“设贤良科,应是科者,先以所业十万言进。”“诏有司颁行《史记》、《汉书》。”“咸雍十年,道宗还亲出题进士,臣庶言得失,御永安殿、策贤民。”

以上改革措施,推动着辽代社会继续向封建化迈进,发展了封建的文化经济,并试图用法律形式保护这些成果。所以这种改革是进步的。

3.关于耶律乙辛专权时期的党争

首先耶律乙辛与耶律仁先之争。

清宁九年平定重元之乱后,耶律仁先与耶律乙辛共知北院枢密,史载广乙辛恃宠不法,仁先抑之,由是见忌。”咸雍元年仁先被出为中京留守。乙辛既被定为奸臣,仁先自当属忠直一方。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两人在哪些问题上有争论?争论实质是什么?两人及相关人员的列传中均无答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仁先与乙辛共掌国政的清宁十年和咸雍元年的帝纪。这两年的政策重要的有:

清宁十年二月,“禁南京民决水种粳稻”。此条应是仁先之政,因为乙辛执政后的咸雍四年三月,下令“南京除军行地,余皆得种稻”。可以推测在这一点上两人争议较大。这不仅仅是种稻与否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两人对时局尤其是对宋辽关系的看法。仁先是戒备森严,不敢须臾懈怠;而乙辛则主张相对松驰,有“(四年)改易州兵马使为安抚使”这一措施为证。

清宁十年十月,“禁民私刊印文字”,十一月“定吏民衣服之制……诏南京不得私造御用采缎,私货铁,及非时饮酒。”这种文化封锁及衣饰等方面强调等级界限显然同样与乙辛后来所施之政区别甚大。仁先之政还有“禁僧尼私诣行在,妄述祸福取财物。”这与乙辛执政时期放任佛教发展的态度明显不以上分析可看出:仁先明显倾向于宁成,而乙辛则力主革新。两人因政见不同而不断纷争,最后道宗支持了耶律乙辛。没有道宗的支持,凭乙辛当时的力量,想在与仁先的斗争中取胜绝非易事。共同执政的两年中仁先之政多得实施便足以说明这一点。

其次,耶律乙辛与后党之争。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乙辛实为五院部中的皇族成员,因而乙辛与后党的斗争首先是皇族与后族的政权之争。讨平重元之乱后,乙辛“寻进南院枢密使,威权震灼,倾动一时,惟后家不肯相下,乙辛每为怏怏,及咸雍初,皇子册为皇太子,益复蓄奸为图后矣。”为了从根本上动摇后族的势力,乙辛采取了“诬后”、“废太子”两步走的办法,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力图战胜后族力量。

第一,耶律乙辛制造诬后案,排除异己,扶植与己意相符的新后家势力。“最突出的即宣懿被诬赐死之后,大康二年(1076年),乙辛即推誉驸马都尉萧霞抹之妹,选人掖庭立为皇后。由乙辛推誉而来的这位新皇后,也就是乙辛子妇的姐姐。铲除宣懿而代以己党,这是再明显不过的。”

第二,耶律乙辛又制造废太子案。此案既可以防止太子母系的旧后家执力之再起,又可以削弱正在成长中的太子妻系的新后家势力之兴起。所以废太子一事是至关重要的一部。此事几经周折也终于告两案之制造过程中,不可否认耶律乙辛使用了各种不可告人的手段,道宗确属被蒙蔽的一方,宣懿皇后及太子确属蒙冤受屈的对象,但道宗对后家的反感及有意压抑是两案得以成功的重要基础,反之道宗对乙辛的放纵和信任则处处可见。如“乙辛为本案(诬后案)发告人,以原告审被告(道宗令乙辛及同党审理此案),倘非道宗一时理智丧尽,便是他当时已决心除掉宣懿,因此才有如此荒唐的安排(道宗)赦后自尽……怒犹未解,命裸其尸,以苹席包裹,归葬母家。”耶律乙辛被放为中京留守,仅四个月即被召回;再如,太子被废囚于上京,随即被杀,道宗亦未追究元凶及主使人。所以在乙辛与后党的斗争中,道宗是耶律乙辛的总后台。

耶律乙辛执政时的党争性质是双重的,既是皇族与后族的斗争,又是封建化的一方与旧俗派一方的政争。乙辛在其中既是皇族势力的代表,又是革新力量的中坚。

4.关于耶律乙辛之结局

首先,耶律乙辛之见疑。《辽史萧兀纳传》载广时乙辛己害太子,因言宁魏国王和鲁斡之子淳,可为储嗣;群臣莫敢言。惟兀纳与夷离毕萧陶隗谏曰:舍嫡不立,是以国与人也?帝犹豫不决。(大康五年)帝出猎,乙辛请留皇孙,帝欲从之,兀纳奏曰:窃闻车驾出游,将留皇孙,苟保护非人,恐有他变,果留,臣请侍左右。帝乃悟,命皇孙从行。由此,始疑乙辛。”《耶律乙辛传》也称:由此事“上始疑乙辛,颇知其奸。会北幸,将次黑山之平淀,上适见扈从官属多随乙辛后,恶之,出乙辛知南院大王事,”此后又接连贬抑。据此理解,事情应该是这样的.道宗即将出猎前发现乙辛有加害皇孙之意图,北幸途中又发现扈从官属多随乙辛之后,因而察觉乙辛要图谋君位,故接连贬抑。我们不禁要问:事实果真如此,道宗会轻易放过乙辛吗?他可曾是废掉儿子以保君位的。

况且通过帝纪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大康五年正月,北幸,如混同江,如山榆淀。三月,以耶律乙辛知南院大王事,加于越。十月,(诸王削降)魏王耶律乙辛降封混同郡王。大康六年正月,出耶律乙辛知兴中府事。七月,为皇孙设护卫。

因此,事情发生的顺序应是这样的:北幸中道宗见扈从官属多随乙辛之后,相形之下自己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冷遇,因而出乙辛知南院大王事。到次年七月为皇孙设护卫一事,与耶律乙辛是否真正有关己无法确知了。因为如果真的在大康五年正月出猎前发现乙辛欲加害皇孙,何以一年半以后方为皇孙设护卫呢!而且在大康五年对乙辛的处理中,我们发现道宗绝对是幸下留情的。

其次,耶律乙辛之死。

大康七年十二月,知兴中府事耶律乙辛以罪囚于来州。罪名是“坐以禁物鬻人外国”,下有司支议,法当死。乙辛党耶律燕哥奏当人八议,得减死论,又迟至大康八年十月,“混同郡王耶律乙辛谋奔宋及私藏甲兵事觉,缢杀之。”

我们还是不禁要问:乙辛既“法当死”,道宗为何仍要手下留情减死论”,且未削去王爵?乙辛既被囚于来州,有什么机会及力量私藏甲兵?如果是被囚之前私藏甲兵,何以“以禁物鬻入外国”之事被人发觉,而私藏甲兵之事却并未被发现?而且既然乙辛已经私藏甲兵,以谋叛乱,为何还要谋奔宋呢?种种疑窦,无法解释。但道宗对乙辛这位爱臣之回护、乙辛死罪之冤、罪名之莫须有却均于此见之。

乙辛终于被以后族为首的守旧力量扳倒了,乙辛倒台后的道宗后期,后党势力迅速发展,到“天庆而后,政归后族”,革新力量彻底失去了在辽代政权中的地位。辽国在后族控制操纵下,江河日下,迅速走向灭亡。

耶律乙辛在辽末政权内部派系矛盾错综复杂、政争迭起,各种陈弊陋习堆积的情况下,因独具胆识与才干,又是皇族后裔而深受道宗赏识和信任,委以振兴大任,于1065-1079年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力图刷新内政,起衰振弊,但由于各种旧俗势力横加阻拦干涉,改革迭起波澜,再加以积重难返,最终乙辛不仅在斗争中落马,改革事业断送,而且也由此落得千古骂名。掩卷深思,笔者不禁对其遭遇扼腕叹息,同时更深深钦佩其胆识才干。联想同时北宋正在进行的王安石变法,与乙辛的改革何其相似!王安石变法是力图解决北宋中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因而触动了一些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而受到反对走向失败,今天我们早已给了他应有的评价。而乙辛之改革是力图改变契丹族几百年间的诸多习俗,其阻力自然更大,胸怀见识更高一筹,封建史臣却将其列位于《奸臣传)而蒙冤千载,吾窃为乙辛鸣不平。耶律乙辛,可以说是辽代最伟大的政治家、改革家。

见拙作《论辽代后权的双重性及齐天后失败之原因),《内蒙古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辽史》卷18《兴宗纪》一;《契丹国志》卷13《后妃传)。

《辽史》卷87C萧孝先传)。

《辽史》卷80《萧朴传《辽史》卷87《萧孝先传》。

{辽史》卷64《皇子表》。

《宋匡世墓志》:“会中宫之爱弟,开外馆以亲迎。”中宫指钦哀后,爱弟指萧孝忠。向南见《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

《辽史》卷93《萧惠传》。

《辽史》卷71《后妃传》。

《辽史》卷20《兴宗纪》三。

《辽史》卷87《萧孝穆传》。

《辽史》卷81《萧孝忠传》。

《辽史》卷113《萧革传》。

《辽史》卷耶律仁先传》。

《辽史》卷114《萧胡睹传》。

《契丹国志》卷9《道宗天福皇帝》。

《辽史》卷21《道宗纪》一。凡本文所引辽代纪年材料未加注释者均出《道宗纪》。

《辽史》卷110《耶律乙辛传》。

《辽史》卷110《耶律乙辛传》。

冯继钦、孟古托力、黄凤岐着《契丹族文化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6页。

都兴智《契丹族的姓氏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辽史》卷62《刑法志舒焚《辽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38页。

《辞海》历史分册,中国古代史,历代官制。

《辽史拾遗》卷19引王鼎《焚椒录》。

陈述《契丹政治史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3页。

田广林《宣懿皇后评传》,《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99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