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的主人论祖热(gtshugbzher)和论列扎(Legs~sgra)措布赞(lhavbrugbrtan)大人充满敬意的信件。他祈愿你们高尚无比,受人尊敬,永远快乐。在来信中,你们询问他的健康,此外,你们一直乐于传达指令。将吐谷浑路(vazhasteg)农夫的谷物,三十克,与我的主人论列扎(Legs-sgra)从其驻地给予的数量相比较,论丹热(brtan-bzher)已经下发信件,指令去沙州交付所欠谷物。沙州粮官已提前救免阴卡镇(vimkacin)和曹成棋(dzevu-tshing~tehing)的份额。吐谷浑路农夫也已将应交谷物送走,关于应交谷物的签名信件也已到达。或者它们已经被收到,收条正在下发。带着对枝官和论丹热(bitan~bzher)的敬意,我们请求今后承担这项事务,当谷物被记帐时,这里将没有差错。W托氏认为阴卡镇(vimkacin)的cin即汉文的镇,曹成镇(dzevu~tshing-tshing)为沙州某个地名。笔者同意杨铭先生的观点,认为vimkacindzevu-tshing-tshing为人名,文书中“沙州粮官已提前赦免阴卡镇(vimkacin)和曹成镇(dzevu-tshing~tshing)的份额(ShacuvistsangnmganVimkacindangDzevutshingtshinggisnontuyangblab),”一句也可以译为“沙州粮官(stsangnrngan)阴嘉珍(vimkacin)和曹昆爲(dzevu-tshing-tshing)已减免了份额。”对照P.4638号文书记载阴嘉珍曾担任“大蕃瓜州节度行军并沙州三部落仓曹及支计等使。”则可以推断吐蕃文“stsangmngan”即汉文文书中的“仓曹”“stsangmngan”一词,托马斯译为粮(谷物)官,即管理粮食、谷物征收的官员,“其中一词,stsang,我们已推测地译为谷物,因为对于丰收或粮食,我们似乎在文书中已有另外一t不同的词(rkya)来表达,它在文书中频繁出现(见索引)。”“stsangmngan”音译为“仓岸”,“仓(stsang)”与“仓曹”的“仓”正好对应,所以笔者认为stsang正是“仓”的吐蕃文拼写。
“岸(mngan)”为“岸本(mngan-dpon)”,藏族史籍《贤者喜宴》记载吐蕃王朝设有七种官吏,岸本(mgan-dpon,即mngan-dpon)BP为其一库吏管理粮食、金银,因对(交纳人)多所申斥,故名岸本(申斥官)”。[19]正是负责征收钱粮,管理仓库的官员。这一官职在敦煌文书吐蕃大事历史纪年屡有出现,诸如及至牛年(高宗永徽四年,癸丑,653),以布金赞、玛穷任象雄部之岸本。”“及至羊年(中宗景龙元年,丁未,707),夏季会盟由盆达延与大论乞力徐二人于赞普牙帐召集之。岸,之宫廷直属户籍移之于木牍。”“及至蛇年(玄宗开元五年,丁巳,717)夏,大论乞力徐于甲木斯噶尔地方召集多思麻冬季会议议盟。统计清査岸本所属之户口(册)。是为一年。”“及至虎年(玄宗开元十四年,丙寅,726)……冬,赞普驻于札玛牙帐。宣布岸本一职由二A人(十六)减为四员之缩编制度。春,大论芒夏木于岛儿集会议盟。订立岸本(度支)之职权,征收宫廷直属户税赋。”1201可见“岸本(mngan-dpon)”一职举足轻重。凡涉及“岸本”的事项要经过集会议盟来决定,而且写人大事纪年。并且从文书记载可知“岸本”一职与税收和户籍有关,吐蕃向外进行军事扩张的过程中,对被征服地区的人口要派官员进行清査、登记,作为征收赋税的标准,“岸本(mngan-dpon)”的执掌正是负责征收赋税、清查人口。
在《唐蕃长庆会盟碑》中列名的吐蕃官员有“岸本榼苏户属劫罗末论矩立藏名摩(mngan~pon~khab-so~vo~chog~gi一bla一vbal~blon~klu一bzang~myes一ima)”一人,据陈楠先生考证“岸本榼苏户属”意为“国库总管”,其执掌是负责征收宫廷所属居民的赋税与支付官吏的俸禄赏赐,也就是国库的收入与支出。该官职似为岸本这一类官职中最髙一级的长官。[21]
“岸本(mngaii-dpon),系吐蕃王朝负责征收钱粮,管理仓库的官员,与吐蕃沙州仓曹的职责相符。敦煌吐蕃文文书的有关记载也证实了这一点。除了Fr.66《古藏文吐谷浑路纳粮牒》外,以下三件文书也记载了吐蕃沙州粮官(stsang-ningan)向沙州阿骨萨等部落百姓征收和借贷粮食的情况,阿骨萨部落成立于公元820年,故此三件文书年代较晚,在820年以后:
千佛洞,80,v,l号:-阿骨萨部落张嘉佐将(Tshan)之姜昆孜一上年粮官(st-sang~mngan)吉赞的代表,已计算出征去年的小麦数为一驮(Khal,即克。)半另四升(Bre),根据节儿(Rtse-rje)的命令在猪年秋交付。后帐单上有一变化,猪年仲春之月来了一封信,称一些粮食已由将军(Dmag~dpon)授给了堪布(Mkhan~po)土丹。于是彼处的主管(Gnyei-pa)达野玛、蔡尼来及其他人等,就去办理了征粮事务,小麦一驮半四升已交付上年粮官吉赞处,时在本年仲春月之十一曰。有吉赞的收讫印章盖在汜达来、蔡国珍、姜路来等的收据上为证。(若千印章,字迹难辨)。(倒文签署):配额现已完成,数量已打上印记。
刊6洞,77,xv,10号:
......在上年粮官(stsang~mngan》吉赞的处置下,最后将帐目作了变动,将军已口头批准将粮食送给土丹。至于孔曼子的小麦一耿半,本年仲春月初一曰已经交给今年仍为粮官(mngan)的吉赞。收据盖了蔡尼来、汜罗罗和姜再兴及其他见证人的印章。追加的六升小麦已送到,盖了印信。
(签署:)私额完成;数量,核后签名,盖以印记。
配额完成,数字打上印记。
千佛洞,79,xvi,7号:
在基措(Spi一tshogs)之上年根官(stsang~mngan)吉赞的批准下,小麦一耿半另四升已由李刚孜借取,在猪年仲春月之第十三曰,彼时,借贷人允诺将粮食送给犹人土丹,但粮食却交给了吉赞。收据有证人蔡尼来、琼波达来及其他人在上面盖印。其后,一份清单已经送来,随后封了印记。
吉赞的印鉴和签字。
(签署)8现完毕,数字打上记号。
P.L1097号《薪俸支出粮食清册》则记载岸(本)给官府酿酒人分发酿酒粮食,支付官方酬酢用品……(龙)年孟春上旬,司俸禄之岸(本)由张文安……和宋铸三人,从所管库内,将小米、青稞……支付官方酬酢及食用糌粑、油料胡麻,由(尚论)牙牙盖印,确定付给人员,点名填造清册如下:七日,支出俸禄酒粮小米三十克,付与安锷、华粮森与酿酒人张汉(汉)、石毕秋诸人。十七日,支付官用酬酢酒粮小米三十克,交与安锷、华梁森和酿酒人张汉汉、石毕秋诸人。又同日,支付官用会供顺缘,油料胡麻五克,未去皮之4、米五克,系交付长史陈文君者。又此日,支出官用酬酢粮小米三十克,交与安锷、华梁森和酿酒人张汉汉、石毕秋诸人。”其中的岸(本)就是仓岸(stsangmn-gan)otB1以上这些吐蕃文文书中的史料都可与前引汉文文书中记载沙州仓曹向百姓征收和借贷粮食以及给宴设厨拨付酿酒原料的情况相印证。故此,完全可以认定敦煌汉文文书中的吐蕃沙州仓曹即吐蕃文文书中的“仓岸(stsangmngan)",“stsang”正是汉文“仓”的吐蕃文拼写。吐蕃沙州仓曹(stsangmngan)是吐蕃占领敦煌后在当地专设的负责征收钱粮,管理仓库的官员,源于吐蕃官职“岸本(mngan-dpon)这一官职与唐朝的仓曹参军、司仓参军本来就有类似之处,而吐蕃沙州仓曹(stsangmngan)在其具体职能上又吸收了若干唐制,并沿用了唐朝仓曹这一称谓。这正是吐蕃占领河陇后为适应当地具体情况,巩固统治,吸收唐制并与本土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P.1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记载蕃占时期负责财务税收的沙州官员有小节儿(rtseq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mb)”、“刘憨(livuhvang),任命为[―千户部落]之收税官(khralpon)细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1任命把达季(bamstagzigs)为财务官(mngan)。任命陈纳同(dzenlharton)为财务官(mngan)。”1财务官(mngan)即岸(mngan),应该就是沙州仓曹(stsangmngan),从文书记载可知担任吐蕃沙州仓曹的共有二人,这也可以与前引Fr.66《古藏文吐谷浑路纳粮牒》记载沙州仓曹(stsangmngan)为阴嘉珍(vimkacin)和曹晟晟(dzevutshingtshing)二人相印证。小节儿(rtseij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和[一千户部落]之收税官(khralpon)兼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是他们的上级主管官员,这两位主管官员当是P.2763v(2)《吐蕃巳年(789)七月沙州仓曹典赵琼淳上勾覆所牒》记载的吐蕃沙州勾覆所中的主管官员,[-千户部落]之收税官(khralpon)兼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可能就是勾覆所中的判官。
四、沙州仓曹与吐蕃军仓和养僧制度
除去负责征收借贷粮食、供应公厨,吐蕃沙州仓曹还负责征收拨付敦煌百姓交纳的军粮和寺庙用粮,并负责监督核查这两项用粮的消耗情况。p.11111《寺庙粮食帐目清单》is载:
军粮与寺粮二者之粮帐,与猴年春所造之粮食保管清册核对,沙州唐人应交军粮数,依马年春所造册簿留存粟米八千三百六十八克半,用去小麦、青稞三百二十克。
马年与羊年从沙州寺庙支出:用于做佛事功德设斋之财物消耗,以及沙州方面驻镇僧伽之饭食和酒浆耗费,后又添补部分(器姐)共消耗麦子、青稞一千二百六十一克一升二掬,粟米八百零六克半,荞麦、豌豆九百三十七克半,均归入支出之中。除去支出的小走、青稞、荞麦、破豆外,所余部分,另计......
马年秋,沙州唐人三部落(东岱)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户,每户向寺庙交供养根二克计,共计青稞一千三百六十八克;与余粮合计共有麦子、青稞四千四百九十克九升,粟米三千五百三十七克于库。
马年和羊年,从沙州大小寺庙中取作补充佛事顺缘及设斋,驻镇沙州僧伽消耗之口粮、酒浆;往昔所得补偿与唐人笈离玉在沙州时所得青稞一百克,粟米十克,两相合计,与粮食清册最初所栽不符。其短缺部份,由大尚论批准算作损耗……除去损耗粮外,尚余保管粮数计:收入小麦、青稞一百九十二克,此项粮食于猴年春后,告各粮官登记入册,清册之抄本盖印,交与论剌腊藏(zla-bzang)和论喊卜藏(klu-bzang)驾前校对。此帐为甘赉赞(kam~lengs-btsan)听记(记录)。
文书中的粮官(stsangmngan)即是吐蕃沙州仓曹,[25]大尚论系驻节河州的吐蕃东道节度使,总管河陇地区的军政事务,具体军粮和寺院用粮的征收及分发、核查事务由沙州仓曹Utsangmngan)等官员负责办理。军粮和寺院用粮都从沙州唐人部落中征收,然后分别交付给军队和寺院,对二项用粮收支帐目的核査结果,沙州仓曹(stsangmngan)要负责登记人册。
杨际平先生认为P.3446v《巳年(789)沙州仓曹会计牒》记载的吐蕃政权在沙州征集的粮食数额偏少,难以满足当地军需之用,推测当时沙州除仓曹所辖州仓之外,还有军仓之设,如唐朝天宝年间在敦煌设有沙州豆卢军军仓那样。W笔者同意此观点,P.11113《陇州军镇会议告牒》记载龙年春吐蕃陇州军镇会议给沙州军仓长官(shacuigodstsangtshogsphavidpon咖)发出盖印告牒,要求将所需粮食不足部分补足数量尸1这说明沙州确实有军仓存在。而根据P-1U11《寺庙粮食帐目清单》来看,吐蕃沙州仓曹在管理官仓的同时,也对军粮征收和军仓管理负有一定责任,这与唐朝仓曹参军和司仓参军有所不同。
除州仓和军仓外,目前尚未发现史料证明吐蕃时期存在着义仓和常平仓,笔者以为蕃占时期这两种仓储体系可能已经在敦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