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明
《发病书》是敦煌占卜文献中很有特点的一类,该文献专述疾病的占卜及宗教治疗之术,在敦煌地区流行十分广泛,是反映古代基层民众的社会生活、宗教信仰和民俗文化状况的重要文献。由于不见于传世典籍,所以其中所蕴涵的研究价值显得更加珍贵。
现存敦煌《发病书》均为残卷,能见到题名的只有P.2856写卷,卷末题记为“咸通三年(862)壬午岁五月写发病书记”,写卷内容中小标题也大多齐全,其他相关写卷则因残损而不见题名,同时具体内容中也往往没有小标题。难能可贵的是,黄正建先生《敦煌占卜文书与唐五代占卜研究》一书在对敦煌占卜文献进行整体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发病书》类写卷做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归类、定名和必要的介绍,总体上将其归为“事项占”之“占病”类中,并对各卷内容的异同作了初步的对比研究。另外,黄正建《关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1册至17册中占卜文书的缀合与定名问题》[1]一文中尚有几个卷号内容属于《发病书》类写卷可作补充。综合黄正建先生的研究,属于《发病书》类的写卷当有14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以P.2856为核心,包括与之内容相交叉、有相同相近之处的写卷12件:即P.2856,P.3402v,P.2978v,P.3556v,S.6196,S.6346,S.6216,flx.1258、flx.1259、肛1289、flx.2977、flx.3162、取3165、flx.3892flx.6761flx.6761v(以下简称flx.01258肛6761flx.6761v);[z]第二类包括R3081、P.308lv两件,写卷内容亦属占病性质,但与第一类内容完全不同。这一系列工作为我们对《发病书》的整体认识和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3]我们从对比中可以看出,这两大类别之间的主要不同点在于,第一类内容中有鲜明的宗教特征,多有鬼神、道符、解谢等明确的宗教内容;而第二类主要为阴阳五行等传统的术数内容,宗教特征不明显。在第一类中P.2856写卷明确题名为“发病书”,且从存世写卷看,其内容比第二类内容流行广泛,所以笔者以为,以P.2856写卷为核心的内容代表了敦煌地区的《发病书》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流行的主要状况。
P.2856《发病书》首残尾全(尾行只有“凡人”二字,说明以下内容未抄完),共计332行;[4〕包括十项内容;其次为P.3402v,存有100行,包括六项内容。从比较中看,P.3024v部分内容不见于P.2856,可以作为R2856《发病书》的补充,由两者共同构成敦煌《发病书》的基本内容。(详见下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发病书》内容和其他敦煌文献的命运一样,流落世界各地,从而散见于法藏、英藏、俄藏、北图藏等多家敦煌文献着录,同时也多见于各家研究着述;又加之残损严重和内容驳杂,导致同类写卷而名目各异,造成研究上的诸多不便。[5]所以对此实有必要进行一番清理,使归类与定名相对合理和统一。因为,定名实际上或者揭示了该写卷的确切内涵,或者揭示了其真正的历史状貌,乃至反映了其最恰当的文化品格。应该说,各家定名在总体上是合理的或者有其合理之处,但涉及残卷内容的具体定名,确切来说应该首先符合当时的称名习惯,拟名应在参照当时称名习惯和切合实际内容的前提下确定。当然,这一点只有在综合研究同类文献的基础上,在相互比勘中才能做到。综观多家定名,笔者以为,黄正建一书在对敦煌占卜文献作全面梳理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所作的归类和定名最为符合或者接近原貌。根据黄先生的梳理,P.2856写卷有10项内容,P.3402v写卷有5项内容,共计15项内容,对应小标题15处;按不同项计,则有12项内容,对应12个小标题,其中4个小标题出于拟定。又根据笔者的辨认核查,发现P.3402v写卷实际应有6项内容,即其卷首残损极为严重的10行内容并不属于“推得病时法”,而是按天干日占病的内容,与P.2856卷中的“推十干病法”相似,所以应该单列一项,宜定名为“推十干病法”。这两写卷的内容可互相补充,构成敦煌“发病书”的主要内容;同时具体内容互有异同。另外这些内容又多见于其他发病书类写卷,异同情况则十分复杂。对这一系列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下表得到略微清楚的认识。(至于相同或相似内容之见于其他占卜类写卷的情况,则因过于复杂而无法在简表中揭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这12项内容在实际传抄和流行中既存在着完全相同的写本,也有相近或相似的传本,也有差异很大的文本。这种情况说明《发病书》的留存决非偶然,而是反映了《发病书》中的鬼神致病之说和驱邪治病之术为当时的人们所广泛信仰和奉行。另外,S.1468卷之“推十二时得病轻重法”(拟)、“十二时病厌法”(拟)、“十二时病男女轻重法”(拟)(该卷后接“李老君周易十二钱卜法”),P.2859《五兆要诀》和北新0836《逆刺占》中的“占十二时来法”、北新0875之“占八卦人来卜法”等也属于占病之术,有些内容与P.2856和P.3402v有一致之处,也值得注意。
从比较典型的写卷P.2856看《发病书》的内容结构,现存计十项内容,排序始于“推男女年立算厄法”,似有从总体年命运程方面把握身体健康和病厄状态之意,应该说这是合理的;但后面的内容排序则并不严格、缺乏系统性。如其后的内容无论是按十干日、十二地支日、建除日、五子日推病,都是属于以常用的干支、建除为主的按日推病之法,但这些内容并未排在一起,而是中间穿插了按时推病、不常见的按四神头、胁日等推病之法,而按年为序的“推人十二支生人受命法”更是置于末尾。这种情况表明该《发病书》在内容的编排上是缺乏系统性的:参看其他如P.3402v等写卷等,内容或者相同,或者相近,或者大不相同,或者与其他内容同抄一卷,更是没有系统性可言。
关于《发病书》的流行时间,P.2856卷尾题咸通三年(862)壬午岁五月,这是现在明确看到的《发病书》类写卷的最早时间;其背面为“乾宁二年(895)营葬僧统榜”,“景福二年(893)纳草簿”“瑜伽师地论卷第五、卷第六之残文”,说明该卷以后主要留存于僧人之手,在纸张缺乏的情况下背面写上了其他内容。P.3402V字品不佳,正面为“论语卷第六”,题记为“二月十三日教书郎云麾将军金紫光禄大夫殿中监张嘉望题”;又正面P.3402pl残信札有“伏缘天使”等字样;P.3402P2内有“奉使甘州”等字样,由此可知正面写卷的时间在归义军时期,并知背面《发病书》内容也写于同-时期。P.3556vf“推十干疗病(?)”,正面除P.3556ve“道教斋文”(王卡拟名为“道士为唐髙宗度亡造像文”)之外,还有多篇归义军时期的邈真赞,后面还有“清泰三年(936)曹元德转经疏”、“显德六年(959)押衙曹保升牒”等。说明背面内容抄写时间也必然在显德六年(959)之后。由此可见,《发病书》内容被传写的时间跨度至少达100年以上,亦即说明这一占卜术流行于晚唐五代以降的归义军时期。
从历史记载方面考察,以《发病书》命名的着作既不见于早期、晚期的文献目录着述,也不见于其他比较重要的历史文献。但我们知道,隋唐以降是术数大规模发展和大流行的历史时期,隋肖吉《五行大义》有“论人游年年立”,谓“年立即是行年,此并候病之法,非通常用。”W还引用了托名的《孔子元辰经》;而“推年立法”正好见于敦煌《发病书》。这说明,用于专门预知人之疾病的占卜术“年立”法,在隋代以前已经产生了。而据《唐六典》记载,太常寺太卜署所掌卜筮之法中“用式之法”其类有九,第八类为“发病”,由此可知,在唐代“发病”占法已为式占之一种。笔者以为,这种将“发病”占列人官方机构的情况说明,在当时“发病”占术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或者相当成熟的占卜术,相应地当时也应该有比较成熟的“发病”占着作存在,但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已经很难看到这种占法的蛛丝马迹了。在这种情况下,敦煌《发病书》的发现对于认识隋唐时期的“发病”占及相关问题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下面我们从具体内容入手,着重看《发病书》中的道教特征及文本特点。
就具体内容来看,P.2856“推男女年立算厄法”的内容颇为符合《五行大义》所述“年立”法的基本法则。《五行大义》“论人游年年立”曰:“游年从八卦而数,年立从六甲而行。六甲者,男从丙寅左行,女从壬申右转,并至其年数而止,即是行年所至,立于其处也。”[7]又弓丨《孔子元辰经》云若甲子旬,男从丙寅,女从壬申;甲戌旬,男从丙子,女从壬午;甲申旬,男从丙戌,女从壬辰;甲午旬,男从丙申,女从壬寅;甲辰旬,男从丙午,女从壬子;甲寅旬,男从丙辰,女从壬戌。”[8]从P.2856卷现存内容看,其中便有如下内容:年卅一:男至丙申,算尽,忌口舌,门;女立壬寅,算尽,忌(?)口口……年册一:男立丙午,算有六,忌口舌(?),女至壬子,算尽,水……年五十一:男至丙辰,算有八,病(?);女至壬午,算有二,忌口……年六十一:男至丙寅,算有三;女立壬申,算有二。
年七十一.男至丙子,算有三;女至壬戌,算始生。由其中“年六十一”项内容合乎“男从丙寅,女从壬申”可知,“年一”正是起于甲子旬的。再结合所有的年立所至排列法来看,全部内容均与上引《五行大义》和《孔子元辰法》的规则相吻合。同时,这一推占法中除了有些行年简单注明“忌”(井、门、口舌、灶、溷、厕、水、火、土等)和“厄”(刀兵、官事、舌、牢)之外,没有见于该卷《发病书》其他各推病法中的鬼神、道符等内容。但其中关键内容年命以“算”的多少来表达,笔者以为这与道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传统文献一般以“岁”表示年龄的大小,而“算”是用以表示具有强烈宗教宿命色彩的年命的多少,这种表示法主要出自道教,在东汉以前的文献中几乎看不到这种表示法,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只释“算”为“数也”。W而在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中处处可以看到以“算”表示宿命性质的年命数,如其中曰:“此人生各得天算,有常法,今多不能尽其算者。天算积无訾,故人有善得增算,皆此余算增之。”[1]“天地爱之,增其算,鬼神好之,因而共利佑之。”[u]“大阴法曹,计所承负,除算减年。算尽之后,召地阴神,并召土府,收取形骸,考其魂神。”[U1以后则屡见于道教文献之中,也造成了很大的文化影响。“推男女年立算厄法”当是从中原传人敦煌的占卜之术,而且当保持了自隋代已经形成的推人年立法的基本面貌,因而资料价值十分珍贵。又,从内容看该项无直接的占病内容,确似纯粹的禄命之术;然根据《五行大义》,这项内容依然应该归于“候病之法”。大概对人病厄的推占首先应该结合人年命的大运走势,这样推占具体时日、病状等才可能更为准确。所以,敦煌本《发病书》将其置于其他从日、月推占病状等各项内容之前,应该说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项为“推年立法”,内容按照十二地支顺序排列,共计十二条。显然,这种排列方法与《五行大义》所述的“论人游年年立”法完全不同。观其内容,每条内容之前画一道符,次述所忌得病月日及病之吉凶、疾病症状、系何种鬼神为祟、预病死不死及解除之法等,如广年立子,忌十一月、五月,带此符大吉。年立子,黑色人衰,十一月十夜半时,五月午时,若其日时得病,十死一生,非其日时不死,祟在君土公、司命、星死鬼……”从总的特征看,其内容首冠为该年宜于佩带的道符,而且不论具体情况如何,均为“带此符大吉”或“带此符吉”。符是道教常用于驱鬼避邪的代表性法术之一,所谓“符者,天地之信也;……鬼者,神之使也。鬼见天信即去矣。”[13]所以道符的使用及其包治诸病的独特性使该项内容具有十分鲜明的道教特征;又其所指出用于驱邪治病的解除之法亦属于道教法事活动,鬼神为祟之说也与道教关系极为密切。
另一方面,作为推占术,“推年立法”相对于成熟已久的阴阳五行术数原理,则显得十分粗浅。其中涉及到的只有地支相冲一项,不论五行衰王德合刑克等,凡是遇到与本年地支相冲的日、月、时,连同与该年同一地支的日、月、时辰均属不吉,凡得病者均为十死一生。子年所忌见前引文;又如丑年则忌丑未月(十二月、六月)、丑未日,寅年忌寅申月(一月、七月)、寅申日之类。又核本项内容对凶厄时间的推定与敦煌禄命书P.3398《推十二时人命相属法第三十五》中所用的基本方法完全一致,其中也是以地支相冲之年月为厄。如:
子生,鼠相人,命属北方黑帝。大厄子午之年,小庖五月、十一月。丑生,牛相人,命属北方黄帝。大厄丑未之年,小额六月、十二月。
该禄命书为册页装,也属于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流行的一种占法。可见“推年立法”与这种禄命术有密切关系。另外,这一部分内容中还出现了六壬所使十二神中的神后,谓子者神舌(后),天长女,主生人命”,而将神后落实为宗教特征鲜明的人格神“天长女”,这当与道教有很大关系(见下文分析)。结合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推年立法”是在当时比较流行的禄命书的基础上经过道教化的改造而形成的占卜术。
第三项为“推得病日法”,第五项为“推得病时法”,这两项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有明显的六壬占内容。这一点也正好符合《唐六典》所述“发病”占属于式法之一的实际情况(其他内容和我们所能见到的六壬占法不同,而且显得简单直观)。六壬占法与遁甲和太乙合称三式,唐代于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亦将六壬列为三式之一。在传世文献中涉及唐五代以前的六壬占法文献很少,而在敦煌遗书中保存了一些材料,[15]这显然对研究唐五代以前的六壬占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写卷“推得病日法”中值得关注的与六壬占法相关的内容有:
子日病者,不死,子者神后,南斗之子,男轻女重,主生人命,故知不死。
丑日病者,小困。丑者大吉,天上长史,主当文案,故知病者男重女轻,虽困不死。寅日病者,不死。寅者功曹,天上主当土万物,故知不死,女轻男重。卯日病者,不死。卯者太冲,天使者,主生人命,男轻女重,故知不死。辰日病者,困。辰者天里之游激,主注收人命,故知之,因,十死一生。
已日病者,不死。已者太一,天上南斗长女,主生人命,故知不死。
午日病者,小困。午者胜光,天上都尉,言教清(下缺)未曰病者,小厄。未者小吉,天上?女,主将人,故知病者因足不死。申曰病者,不死。申者传送,天上主簿,生人命,故知不死。......
酉日病者,因。酉者从天魁,天帝使者,主人命,故知因底。
戍曰病者,大重。戌者天勉,天上北斗长史,主收人命,故知病大。
亥日病者,不死。亥者微明,南斗之神,主知生死。
在“推得病时法”与六壬占法相关的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