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学管理
9173600000040

第40章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3)

譬如,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革命运动被镇压,天京失陷,清廷御史陈廷经曾条陈变通疆域,拟把江苏的江南、苏北划为两省。曾国藩奉旨复陈,力持不可。云:“查苏皖未分之时,跨江淮而为省……唐之十道,宋之十五路,其于江南江北,皆截然分而为二,……然唐自中兴以后,声教不行于河北,宋自中兴以后,号令并不行于江北。……画疆太明,未必果能久安,论形势控扼之道,守江南者,必须先固淮甸,弃淮则江南不可保。……此等大事,似不必轻改成宪。”因此,魏源在《圣武记》一书中说:“合河南河北为一,而黄河之险失;合江南江北为一,而长江之险失;合湖南湖北为一,而洞庭之险失;合浙东浙西为一,而钱塘之险失;淮东淮西,汉南汉北,州县错隶而淮汉之险失;汉中隶秦,归州隶楚,又合内江外江为一而蜀之险失。”

三.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行政管理制度

秦汉时的道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

秦统一六国后,称华夏族人为“主人”,而称其他民族为“客”。非华夏族的行政区划秦分为两类: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县一级的行政单位———道;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属邦(又称臣邦、外臣邦),设臣邦君长或臣邦君公统领其地。为管理这些属邦,中央职官中设典属邦(汉改称典属国)。《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

汉承秦制,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道,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属国。所谓属国,“存其国号而属汉,故名”(《汉书·武帝记》),名义相当于郡,以属国都尉统之。例如:西汉上郡有龟兹属国都尉。分辖数县,“治民比郡”。中央也设典属国,专门管理各属国事宜。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撤销典属国,并入大鸿胪。

唐宋时的羁縻州郡

对于少数民族事务,唐时主要采取羁縻政策,即不以武力或行政手段来改变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特征,不强加他们以汉民族的政治制度,重视的是名义上的统治。因为“遽欲改其常性,同此华风,于事为难,理必不可”(《唐会要·卷宗七十三》)。

但是,羁縻府州长官都督、刺史等虽然实行世袭制,却不得自行任命,必须报由朝廷封赐册封,有时还要派使臣前往册封,方才有效。即使是国王、可汗、酋长的嗣位更迭,都要报鸿胪寺,经中央册封认可才合法。这一做法,在以后的土司制度中得到更完善的发展。

所谓羁縻府州,《新唐书·地理志》中的记载是自唐太宗平突厥后,声威大震,西北诸蕃及蛮夷都来归降。于是朝廷以其部落列置都督府、州、县三等,由其首领任都督、刺史、县令,“皆得世袭”。这些府、州、县就是羁縻府州。

对羁縻府州只采取名义统治最有力的说明是波斯都督府。在唐高宗时,波斯国发生内乱,又遭大食国所侵,国王被杀,其子卑路斯奔长安求救兵,唐朝政府就授卑路斯以波斯都督的名义,派兵护送其回国。后来,因为路程太远,送者只至西域为止,卑路斯也没有回到波斯而羁留吐火罗国,波斯都督府即于龙朔元年(公元661年)置于疾陵城(今伊朗锡斯坦之席翼)的波斯残部内。

唐最盛时,辖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共八百五十六处。

宋代对少数民族的管理基本沿袭唐代,以羁縻州县形式为主。但统治更深入,在羁縻县下,还设有羁縻洞。

另外,虽然宋代对羁縻州县的长官也由土著首领世袭罔替,如唐代一样,但在承袭的过程上更规范。要求即使是世袭,也必须上报申明理由,正式联名申请(联名起证明作用),再由政府正式任命,而且申请时必须亲到所管政府所在地,不可以文书往来替代。在唐代,羁縻府州的世袭几乎与中央政府无关,即使是土著内部的篡位行为,中央也照样承认。

宋代的这些规定表明少数民族管理制度在由宽松的羁縻政策向土司制度转化。

明清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行动

土司制度起于元,是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管理政策上的一个非常大的变化。在这以前,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政策一直是以委托民族首领自行治理的方式进行的,土司制度则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经过再进一步的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就转变为正式的郡县制了。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清代土司制度基本上沿于明,土司土官也大致从明代沿袭下来。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由元到清,渐渐严格化与规范化。“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到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明史·卷三十一·土司序》)。

到了清代,承袭的规定更加严密,不但规定承袭必须按宗支嫡庶次序,而且规定了承袭人的具体年龄,“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承袭手续也更复杂了:承袭人要将顶辈宗图、亲供、地方官并邻封土司甘结(邻近土司的证明书),以及原领号纸(原任命书),报于督抚,由督抚具题请袭。

土司必须定期向朝廷朝贡,朝廷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两年一贡或三年一贡。贡使人数一般为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土司的土兵听从朝廷和都司的调发。

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讧,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如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思州宣慰使田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蒋廷瓒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永从蛮夷长官司为永从县,置流官。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其他一些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明代一方面完善土司制度,另一方面又实行“改土归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袭,代以流官,逐步纳入地方行政系统。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由秦而清,周振鹤教授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制度归为三步:以羁縻为始,实行名义上的统治,即统而不治;进而渐次实行间接统治;再进而进行直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