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行政机关公务文书写作格式与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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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规章性文书写作格式与范例(2)

范例

文化部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1997年6月27日文化部令第11号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有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公文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二)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三)我国与外国间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

(四)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第四条 有关文物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大局,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批准或不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中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活动的申请;

(五)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六)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

(七)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八)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九)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经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执行等事宜;

(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

(五)批准或不批准本地区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申请;

(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七)审核并认定本地区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

(八)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的活动情况;

(九)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十)其他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经批准的第七条第(四)、(五)和(七)项的项目,均须报文化部备案。 组织者的资格认定第九条 文化部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一)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厅

(局);

(二)文化部认定的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本地区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和团体;(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有从事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场所(只限于来华项目)。(以下有删节)

罚则 附则

§§§第三节 公约

一、公约的含义

公约,是机关、团体或街道居民等内部拟订的共同遵守的章程的公文。

公约一般是由人民群众共同讨论制定或由人民群众团体共同协商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纪律规定的条文。

公约多用于公共事业方面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多有使用。

二、公约的分类

公约的分类,一般按内容性质分,有文明公约、爱国卫生公约、乡规民约等。

三、公约的特点

公约的主要特点是:

1.概括性。公约篇幅短小,写作时用简明概括的语言行文,不能写得过于具体。

2.针对性。即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拟订具体条文。

四、公约的写作方法

公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三部分组成。

1.标题。有两种写法:

(1)由制定单位、事项和文种构成,如《××市爱国卫生公约》。

(2)由事项和文种构成,如《服务公约》。

2.正文。一般有两种写法:(1)全文分三部分。开头简要地说明订立本公约的目的;中间写公约的具体内容;结尾写贯彻执行的办法。(2)省去开头和结尾,直接分条写出公约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参与订立公约者要遵守的事项,有时也可用短句排列的形式写出。

3.落款和日期。一般写在文末的右下方。标题已写单位名称的,可只写日期。

写公约的基本要求是:

1.因公约的内容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应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约定,所以要经过群众酝酿讨论通过。

2.条文要切合实际,具体实在,有针对性。

范例

文艺工作者公约

(1982年6月25日中国文联第四届全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正确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多做贡献。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斗争生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社会责任感,和广大的人民群众相结合。

三、加强艺术修养,磨炼艺术技巧,批判地学习中外文化遗产,用人类创造的知识成果丰富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专业水平。

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精心地从事艺术创造,力戒粗制滥造,努力用具有思想艺术质量和鲜明民族特色的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的文化需要。

五、正确对待文艺批评,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要敢于坚持真理,也要勇于修正错误。

六、注重职业道德,端正思想作风。提高谦虚谨慎,反对骄傲自满。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残余思想和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做一个有理想、讲道德、守纪律、勤恳朴实、品格高尚的文艺工作者。

七、加强文艺队伍的团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阔胸襟,顾全大局。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反对自由主义,反对派性,反对门户之见。提倡文人相亲,反对文人相轻。老中青三代人都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八、扶植新生力量,鼓励后来居上,做壮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队伍的促进派。

(原载《人民日报》)

§§§第四节 守则

守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要求所属成员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守则适用范围

守则除了适用于各行各业人们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之外,还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操作和规范。

二、守则的写法

守则的写作格式,多数只有标题和正文两部分。

标题。直接标明哪类人员的守则,如果是试行的,则在标题下用括号注明“试行草案”。

正文。没有序言和结尾,通常以序码标明条项,一层一项意思,常用一句话加以概括。

署名和日期。有的要写,有的可不写,可酌情处理。

三、守则的写作要求

1.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体现新的精神风貌,从客观实际出发,把握对象自身的特点,不能千篇一律,互相套用。

2.必须真正从群众中产生,把大家的一致认识和愿望集中起来,经过酝酿讨论,补充修改,最后颁布施行,这样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成为自我教育的准则。

3.内容要实在,既要高度概括,又要具体可行,使所有成员觉得应该做到,必须做到。

4.条文要简练,条数不宜多,要易懂易记,便于执行和检查。

范例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国务院常务会议1982年7月7日通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特别是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四、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紧急的事,及时处理。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人民群众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树立全局观念,同兄弟单位主动配合,团结协作,不扯皮,不推诿,共同搞好有关工作。

七、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九、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第五节 章程

一、概述

章程是党政、团体或有关组织用于说明组织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文书。它对于所规范的对象说来,是一种带有根本性质的规章制度,如《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所有的中国共产党员都应照章办事的。

章程在社会生活中是被广泛使用的,诸如政党、群众组织、学术团体、公司等等都可使用。一般说,章程使用时间的长短是视乎一个团体组织存在时间的长短的,如《青少年夏令营活动简章》一类章程,使用的时间就十分短暂。

从章程的性质角度说,大致可将种类繁多的章程归纳以下三类:1.组织章程。这类章程是团体组织的纲领,它具体规定组织的准则、机构设置、成员资格及行为规范等内容,如上举例《中国共产党章程。》2.行为章程。指用于规范某种行为或某类做法的章程,如《××体育中心活动章程》。3.契约章程。指侧重于经济活动及其分配权益关系说明的章程,如某民营企业《××公司股东章程》。但从总体上说,无论哪一种类别的章程,都和其他种类的章程有一定的相似点,都有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等等的内容,只不过它们之间各自有所侧重罢了。

因章程的内容都具有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性质,所以它很自然具有规范性强的特点。但它虽是一种规章性文书,却和本章§§§第一节述及的规定、办法、细则这些规章文书有明显的不同,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规定、办法、细则等是用于规范政府或社会行为的,而章程却用于规范本组织或本团体人员的行为;二是在制发方面,规定、办法、细则等都具有法律授权的性质,任何此类法规文书的发布,其制发机关的职权范围实际上都由法律确定,而章程的制发一般则为本组织、本团体授权,除非一些重大组织、团体、公司等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或隶属于政府,其章程要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写作

1.标题

章程标题的写作一般由组织名称加上文种名称组成,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大学学生会章程》等,在其标题下,一般用括号注明组织会议的通过日期。

2.正文

章程正文的写作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在具体的结构安排上,可分分章式和分条式两类。在分章式中,它的第一章往往是总则,跟着就是分则,最后一章往往是附则;在分条式中,它的第一条或从第一条起至第×条为总则,跟着就是分则,最后就是附则。在这方面,它和本章§§§第一节介绍的法规文书写法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结构虽然一致,在写作的内容方面却有很大的区别。

区别一:政府或其机关的法规文书总则写的是发文的原因、目的或意义等,此外,它一般还要写明实施的范围、主要原则、执行机关等,而章程总则的写作,目的在于写明组织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原则等,可见二者之间的工作任务要求是根本不同的。

区别二:前者分则写的是对社会或对某部门的规定事项,即规定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后者分则写的则是组织的架构、加入组织的条件、成员的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等,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章程,还要写明资金条件、经营范围、损益权责、分配原则等等。以上是章程和其他法规性文书在写作内容上的主要区别。就其附则说,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区别,不过总体上说来,这部分的区别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