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例文,请大家结合上述§§§第一节介绍的法规类文书的写作方法,并从它们和章程比较结构相同而内容有所区别的角度加以学习。
范例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友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任务
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参加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第五条 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声援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第六条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七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行演出和展览。第八条 协调我国各地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
全国理事会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理事会届期四年。
第十条 全国理事会职权;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一条 全国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召集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地方组织第十三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各省、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根据需要也可建立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团体;省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省辖市一级的人民团体。第十五条 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级友好协会的指导。 经费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三、注意事项
1.事项完备
章程的写作从头至尾都可说是事项性的,从总则关于组织的名称、性质、宗旨、目的、原则到分则,加入组织的条件、手续、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具体做法的准则等等无一不具有事项说明的性质,因此,章程所列的事项必须完备,使人能对该组织的各个方面的情况都了解得一清二楚。如果缺少必要的某一项,一份章程就不是好的章程了。如某一份乡镇企业股东章程,它只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投资人条件
四、分配原则
就其上述所列的项目看,应该说非常不完备,如其中投资人的监管权利、表决方式、投资的生产和经营方向、风险负担等等内容都没从上述所列的项目中反映出来。可以说,从上述所列的项目中,该章程只强调了公司股东的义务,而没有强调他们的权利,所以,它的内容还有待完备。为了明确加入某一组织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有可能导致的不必要的社会冲突,1993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章程的必备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对章程的写作事项的完备性说来,十分有必要。
2.事项结构独立
所谓事项结构独立,是指章程的每一事项,其内容界限都是独立的,并不需要展开每一事项之间联系的论述,只需要说明每一事项的独立内容即可。这和一般文章写作要以论点、论证、结论三种内容展开的写法很不一样,也和一般的行政公文要求写明发文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事项间的联系的写法有明显的不同。
3.内容合法合理
章程的写作,由本组织或本团体授权,它和国家的法律授权有一定的区别,但章程的写作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为基础,不能超越它们规定的范围。同时,因章程是自由授权写作,也要注意它的内容的合理性问题,不能对受章程约束的本组织或本团体成员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六节 制度
一、制度的含义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的准则的公文。制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遵守并执行的规定性文件,有明确的范围和很强的针对性。
制度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工作、生活、生产、学习等任务方面,凡是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理的事情,都可以使用制度这一文种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良好的秩序。现代化的管理,离不开科学的制度。
二、制度的基本类型
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按内容分,有工作、生产、学习等制度;按范围分,有国家、单位、个人等制度;按时间分,有长期、短期制度。在经济管理方面,人们常用的有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将责任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责、权、利在一个岗位上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干部群众任务明确,责任具体,从而增强人们的责任感。目前,由于责任制的普遍实行,所以关于制度这一文种的写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制度的主要特点
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规定性。即制度按照所涉及事物的性质、范围,限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2.程序性。即要求人们做某种事情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方法进行。
四、制度的写作方法
制度的基本格式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三部分构成。
1.标题。一般由适用范围、适用事项和文种构成,如《党政干部离退休制度》。有的只写适用事项和文种,如《用电管理制度》。
2.正文。正文通常有两种写法:
(1)内容比较多的制度,可分为若干章来写。第一章叫总则,简要地说明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和总的要求以及适用范围。下边几章是分则,用小标题标出该章内容。最后一章是附则,用以说明本制度的制定权、修订权、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细则制定权属于谁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2)内容简单的制度,可以不分章,只将有关规定用序码排列下来即可。
3.落款和日期。即在正文之后右下角写明制定制度的机关(单位)名称。如果在标题中已写明,就不必写了。而制定的日期就要写明。
写制度的要求是:
(1)各项规定必须具体准确,切实可行。
(2)内容必须全面、详尽。
(3)章法要严密,条理要清楚。
范例
信访工作制度
一、交办、转办制度
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批示查处的信访问题,信访人员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将材料交送有关单位查处,并要求按期报告处理结果,此类工作属于交办范围。
本单位接到的信访材料,如与其他单位有关,除本单位直接查处外,还应将有关材料转递有关单位查处。
属于揭发、控告性质的有关材料,只能转送给被揭发、被控告单位或个人的上一级组织查处,并注明密级,加盖戳记,决不能转送给被揭发、被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是交办或转办的材料,均须办理收发登记手续,明确责任,杜绝丢失。
二、催办制度
催办在信访问题查处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催办制度,有利于信访问题的按期处理。
信访材料在交办或转办有关部门之后,中转单位要经常催促承办单位或部门,了解该问题的查处进度、新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等。每次催办的时间、次数、被催办单位、承办人姓名、案件的查处情况和进度等,均须具体写入催办单。
催办形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多采用电话或函件催办。对于久拖不办的重要信访问题和欠报积案较多的部门或单位,可派专人催办,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帮助排除困难,尽快结案。对于已经采用多种形式催办而仍无效果者,中转信访部门报经领导同意后,可采取“会议催办”的形式,或称“欠账汇报会”,会前要正式通知欠账单位,让其携带有关的信访材料到会。会议由领导同志亲自主持,认真听取该案查处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回告制度
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一般要在三个月以内处理结案,并上报结果。承办单位若到期难以结案,需延长时间,应提前向上级说明原因。
四、结案制度
承办单位应将信访问题的结案材料写成报告,上报交办单位。结案报告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意见符合政策,手续完备。原交办单位收到结案报告后,要逐项认真审查,并正式行文批复能否结案。对不能结案的问题,批复时要提出进一步查处的意见。
五、复信制度
信访问题处理后,受理单位应给信访者复函,将处理结果告诉对方。对于建议性的信访材料,应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
§§§第七节 细则
细则是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或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详细规则或补充性、辅助性说明的公文。
一、细则的使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较大的活动或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及职能机构的管理,以保证某些原则性比较强或涉及面比较广的规章的具体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特点
1.具有规范性
细则是对某一条例、规定或办法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规范性的特点。
2.具有补充性和辅助性
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某些规定或办法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当然细则对某些规定或办法的补充要详细,即把上级有关规范具体化、细密化。
3.具有针对性
制定细则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上有所依,即要依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来制定;下有所系,即联系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有的放矢地订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细则的针对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