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百年香港大事快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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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总督的地位仅次于上帝”——香港殖民体制的初步确立

关键时间1843年4月5日。

关键人物维多利亚女王璞鼎查。

关键词汇《香港宪章》《致璞鼎查训令》。

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署,英国正式占领香港岛,开始其对香港长达150余年的殖民统治。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后,英国殖民当局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一整套殖民统治机构及其制度,为香港的未来体制和发展方向绘制蓝图。

实际上,早在1842年2月27日,当时的英军司令璞鼎查就将其大本营从澳门迁到香港,开始亲自处理香港政务。由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是中国人,他担心居于少数的英国人难以实行有效统治,便听取在港英商的建议,向伦敦外交部提出在香港采用权力集中、控制严密的皇家殖民地制度,总督是其政府首长,并兼任驻华全权代表和商务监督的方案。1843年1月,英国政府初步决定将香港划为属殖民地部的“直辖殖民地”,同时决定由负责对华贸易和外交事务的驻华全权代表和商务监督兼任香港总督。

1843年4月5日签署的《香港宪章》,就是英国在香港实行殖民政治制度及宪法的蓝本。《香港宪章》,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签署的正式宣布香港为英殖民地的法令,通称《香港授命状》。1843年4月5日,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签署《香港宪章》,并以《英皇制诰》名义颁布,宣称香港从此成为英国殖民地,确定了香港的地位和政权性质。与此同时,规定设立香港总督职位,授予其广泛的统治权力,主要包括:有咨询立法局后制定香港法律和法例的全权;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行政局的任务是提供咨询,协助港督制定政策);有执掌和使用香港殖民地公章的全权;有代表英王授予私人或团体土地的全权;有委任按察司及太平绅士之权;有将任何香港官员停职之权;有赦免罪犯或减刑之权;有豁免50英镑以下罚金之权;香港所有文武官员和居民都应服从港督。

《英皇制诰》规定了英国政府及香港总督统治香港的权限,对设立行政局、立法局也作了原则规定。4月6日,英国战争及殖民地部大臣士丹利致函护理港督璞鼎查,命令他按《香港宪章》和该函的指示组织香港政府。这是英国建立香港政治体制的最早执行指示,主要为有关香港行政和立法两局的组成、权力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两局成员的任命、行政局议事种类、总督咨询行政局的责任以及总督反对行政局意见的权力,同时对立法局成员的资格、选举事宜、议事种类,以及该局通过法例的形式和不通过法例的种类等作出规定。

这封称为《致璞鼎查训令》的函件是对《香港宪章》的补充,二者具有同等效力。《香港宪章》和《致璞鼎查训令》是英国把香港列入它的直辖殖民地的最早官方文件,分别成为1917年《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原始蓝本。香港政府的政治体制模仿英廷。三权并立,最高行政长官是香港总督,总督由英国理藩部任命,在总督下设议政局、定例局。

对于行政局,规定行政长官6人:陆军将军、辅政司、律政司(法官)、库务司(财政司)、华民政务司(最初称抚华道)、工务司。立法局规定官守议员6人;非官守议员5人,任期为6年。此5人中,英国人占其二,1人为华人,其余2人由公众推举:一由西商会,一由太平绅士(太平绅士是香港有名望之人,曾为公众服务、对香港有功者,如曾担任东华医院总理、保良局总理等),俗称华人代表,其后或捐或益,因时制宜,有所改变。如开埠不久,即增加教育司、卫生总监、警察司、劳工司等等。

曾任定例局非官守议员的香港人,有何东、何启、何棣生、罗旭和、周寿臣、周少岐、周俊年、周锡年、刘铸伯、曹善允等等。但是中西议员名额相比,华人占少数。因此在议例中,华人代表只能唯唯诺诺,唯总督之命是听。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香港总督是英女王的全权代表,由英女王根据外交大臣的提名任命,具有领导香港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港督之下设5个系统:①两个带决策性质的咨询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②以布政司为首的行政部门;③以首席按察司为首的司法部门;④以驻港英军司令为首的军事部门;⑤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总督担任行政和立法两局的当然主席,独揽立法和行政的大权。总督作为香港最高行政事务负责人,日常的政务交由布政司具体负责,总督通过布政司向各部门负责人传达有关行政和政策方面的重要指示。

所有在香港实行的政策决定,都必须经过总督,或通过行政局以总督名义批准。行政局向总督提供意见,以备总督发出指示。立法局通过的任何条例,也须经过总督最后批准才能成为法律。总督可以任命局、委员会和各部门的人选。经公务员铨叙委员会建议,委任文职人员。虽然高级官吏如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须经伦敦国务大臣批准,但总督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除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外,总督还有权对所属官员下令停职、免职和给予纪律处分。总督还有宽恕特权。对于判刑的任何罪犯,总督可以对其实行赦免,或者减轻刑期、罚金等。总督对于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的犯人,可以要求将案件交由行政局复查,但是可以不受行政局建议的约束,执行、决定任何赦免或缓期执行决议。香港总督在名义上还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他虽然不直接指挥正规部队,但是他有权取得一切文武官员的“服从、援助和帮助”。

英军驻港司令应向港督提供部队的兵力和在香港的防务情况。1859年以前,香港总督还兼有英国驻华全权公使和商务总监的职务。虽然在军事防务、国际关系等重大问题上仍然要由伦敦决定,但是伦敦英国政府对于香港地方政策事务向来较少干预,所以,香港总督有很大的相对独立的权力。

当然,总督的行为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他的权力受以下几方面制约:不能违反殖民地部训令;英皇对香港法律享有否决权;英国国会或英皇会同枢密院,可以为香港立法。此外,他处理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公众舆论(主要是英商和华人上层人士的意见),防止因公众不满而引起英国政府的调查和议会的质询。一百多年来,曾有两任港督因滥用权力引起英商和华人强烈不满,被迫在任满前“辞职”。

一个是第二任港督德庇时(1844—1848年在任)。他同在港英商政见有分歧,又同新任的首席按察司争权。英商抵制他征收财产登记费和人口登记费,同时支持首席按察司共同反对他,结果他只好“辞职”。

另一个是第九任港督宝云(1883—1885年在任)。当时法国侵略中国,发生中法战争。香港华人,特别是工人声讨法国侵略行径,拒绝为抵港的法国船只服务,港英政府却处罚工人,引起罢工和暴动,接着港英当局又出动了军警镇压工人。

由于当时英国同法国也有矛盾,因而最后由港英当局同华人团体谈判而平息罢工。宝云不得不以健康问题为理由,任期未满便提前“退休”。

1843年6月26日,《南京条约》的换文仪式在香港举行,仪式结束后,璞鼎查宣誓正式就任香港总督,并于次日宣布正式成立行政局和立法局。从此,香港被英国人视为海外殖民地,揭开了150余年殖民统治的序幕。早期香港总督兼任驻华全权代表和商务监督,受殖民部和外交部的双重管辖。从1859年开始,香港总督才专一管理香港事务。香港总督的任期没有明文规定,惯例一般为五年,但也有例外。如首任总督璞鼎查任期只有一年多,而第22任总督葛量洪与第25任总督麦理浩的任期都长达十年多。从1843年璞鼎查就任第一任港督,到1992年彭定康上任,香港前后共有28任总督。自《香港宪章》签署后,香港总督作为最高权力的代表统辖香港,无论在行政或立法方面都集大权于一身,在司法方面也拥有一定的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其他任何个人与机构都无法和他平起平坐,堪称地地道道的“无冕之王”。

他们的决策对香港历史进程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初期总督甚至对英国的远东政策也有重要影响。正如英国学者迈乐文在《香港的政府与政治》一书中所说:“港督的法定权力达到这样的程度:如果他愿意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力的话,他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小小的独裁者。”看到这一点,便抓住了19世纪香港政治制度的中心环节。1844年,约翰?德庇时继璞鼎查之后出任香港第二任总督。刚就任,他便面临香港犯罪案件日渐增多的难题。